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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1 18:08:36  点击量:

  日起实施,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迁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计价活动。

  (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师进企业,专业促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建人居〔2023〕3号),2023年2月2日印发

  该《方案》旨在推动以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即“三师”)为主,并涉及策划咨询、经济测算、运营管理、文史艺术等方面专业人士参与重庆城市更新项目,这也是全国首创的组织专业力量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参与城市更新的活动。

  所谓“三师”,指以“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咨询管理、工程经济、商务运营、法律事务、艺术文史等各领域专业人才和政府部门相关人员所构建的城市更新服务团队统称。根据《行动方案》,重庆将用两年时间在中心城区开展“三师进企业,专业促更新”行动。

  根据《重庆市“三师进企业,专业促更新”行动方案》,重庆将用两年时间在中心城区开展该行动。2023年,将建立“三清单一平台”(即建立三师、项目、企业三张清单台账以及城市更新资源对接信息平台),选择一批具有商业属性和盈利能力、适于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开展试点。2024年,“三师进企业,专业促更新”行动将全面推广,逐步融入城市更新工作体系,推动“三师”参与更多城市更新项目。

  (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跨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2023〕4号),2023年2月14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为满足实际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规范实施跨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有效地协调处置相关区县的房屋征收和补偿主体责任、征收补偿标准等方面的意见分歧,制定了本《办法》。

  1、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政府的职责。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会同市民政局、市国土房屋评估经纪协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全市跨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和评估方面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相关区县政府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职责,保障市级重大项目的建设需要。

  2、明确了行政区划确认的原则。法定行政区域界线能清晰区分和反映国有土地上房屋行政区划归属的,毗邻区县政府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能清晰区分的,由毗邻区县政府协商确认。协商不成的,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将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细化落地后确认。

  3、明确了跨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相关事宜。跨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工作由一个区县牵头实施,原则上实施统一的补偿标准,由相关区县政府协商确定。相关区县可以组织本区县的房屋征收部门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可以委托其他相关区县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由相关区县临时组建的房屋征收部门代为实施。

  4、明确了房屋评估监管和信访诉讼的相关事宜。由相关区县按照本区县的有关规定确定、委托评估机构,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的信访和行政诉讼等工作。

  (四)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3〕28号),2023年2月20日印发

  为持续深化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放管服”改革,不断规范造价咨询执业行为,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就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以执业质量为核心、综合考虑信用和价格等因素择优选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倡导优质优价,促进行业有序竞争。

  以我市概算定额参考费用为基准,根据造价咨询服务取费等情况,对咨询项目涉及的合同双方实施分类差异化监管。

  应加强会员管理和行业自律,完善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咨询业务操作规程等行规行约,倡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

  (五)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3〕66号),2023年2月10日发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号)提出,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决策部署,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了《通知》。

  《通知》共8条,包括装配式建筑评价、项目建设组织方式、招标文件编制、投标资质资格、评标办法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监管重点等内容。

  一是开展装配式建筑评价。明确建设单位组织专家按照安徽省地方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DB34/T 3830-2021)进行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预评价。凡同时满足各评价项最低分值要求的,即可认为装配式建筑。

  二是完善建设组织方式。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模式。推动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等企业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鼓励装配式建筑项目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形成“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组织方式。

  三是优化招标方式。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工程总承包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四是规范招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从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施工经验提出投标人资格要求,可以将装配式产业基地企业、具有构件生产能力、投标人承诺的更高装配率作为加分项,可以从投标人技术实施方案、总承包管理能力、施工工艺、信息化管理水平、信用状况、构件生产商的生产能力等方面设置评审条款。

  五是严格资质资格管理。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承包人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关键岗位作业人员需按规定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六是完善评标办法。明确装配式建筑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可以设置相关评审条款。鼓励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评定分离”定标规则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七是优选评标专家。明确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评标专家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至少有2名预制构件组装和装配等装配式建筑相关专业专家。评标专家应熟悉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或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从事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包括项目管理、造价、设计、施工、质量检测、构件部品生产和科研咨询等。

  八是强化监督管理。要求各地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完善本地区招标投标管理规则,规范装配式建筑专家入库管理。建设单位要强化装配率评价工作,不得借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名义随意改变招标范围、方式及法定程序,变相实施虚假招标。

  (六)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建质〔2023〕4号),2023年2月23日发布

  第一部分为责任落实方面。一是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二是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三是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各级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

  第二部分为责任追究方面。一是认真落实“府检联动”工作机制,推进工程质量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二是从严惩处工程质量问题责任主体。三是强化信用管理。将责任主体在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加强对守信责任主体的政策支持和失信责任主体的惩戒。

  第三部分为保障体系方面。一是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二是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暂停其项目预售。三是强化省对市级质量工作考核。四是严格评优评先管理。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或由于工程质量安全信访投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不得参与申报“黄山杯”奖、优秀建筑业企业、优秀勘察设计奖等评优评选。

  第四部分为方法创新方面。一是推进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日制度。二是发挥专家专业技术作用。发挥省级住宅工程质量专家委员会和技术支持机构作用,常态化开展住宅工程质量“江淮行”活动,妥善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三是推进行业监管与媒体监督融合。采取“工程质量安全专管员+媒体镜头”方式,对暗访暗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隐患,通过新闻媒体坚决予以曝光并跟踪整改到位,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到位。四是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五是积极回应关切。快速及时处理群众关注度较高的舆论舆情,并积极回应舆论关切,选择通过接受媒体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权威信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23〕2号),自2023年1月19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实施项目代建制对加快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有较为明显的作用。为进一步推行代建制,更好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省发改委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07〕11号)中存在的代建范围、代建费用需进一步明确,代建管理单位选取方式需进一步优化等问题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六个部分,共35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管理办法》明确采用代建方式建设的项目适用范围,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等社会事业项目,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戒毒所等政法设施项目,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技术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用房项目和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为更好推广代建制,进一步规定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依照本办法推行代建制,建设单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修订稿》结合价格、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将代建管理费相关规定修改为:“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标准,由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在代建合同中约定。”并明确代建单位可以承担前期咨询、招标代理等专业服务,由项目使用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修订稿》明确项目建设单位选取方式为:代建管理费100万元以上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存在特殊情形的,经省政府同意,可以直接指定代建单位。10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更为灵活的非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07〕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关于福建省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9〕44号)同时废止。

  (八)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2023〕2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省行政区域内镇乡、村庄(不含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建房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居民建房按照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技术指导和服务。承担限额(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且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下同)以上的集中统建住宅、多户联建三层以上住宅的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宅基地审批、分配、使用、流转管理,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审批相关手续,指导规划许可。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

  三是明确施工关键节点到场巡查和处置。(见《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相关内容)

  三是明确工匠管理制度。包括工匠社会评价、工匠协会自律、不良行为记录、工匠名录公布等四项制度。(见《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及三十三条相关内容)

  (九)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闽建〔2023〕3号),自2023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为推进建设执业注册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经进一步修订完善,省住建厅于2016年2月出台《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办法》。

  在福建省内从事建设执业活动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其信用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内容由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两部分组成。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信息,采取所在企业主动申报、评价实施单位采集、信息系统对接相结合的方式获取。评价系统运行依托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与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省住建厅委托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全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数据维护、信息公布等工作。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开展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

  在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信息公示期内,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对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评价系统进行申诉,其他人员在信用公示栏目中提出异议申诉的,需提供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结束后,不再受理异议处理。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评价实施单位可不予受理。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信息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对公示期内的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异议受理部门在收到异议当日应当在评价系统中予以标记,被标记的信用评价信息在异议处理结果完成前暂不生效。异议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作出处理意见,同时将处理结果反馈异议人。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信息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信息,自公示期结束的次日起生效。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在评价系统发布。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与企业资质、执业注册、评优评先、政策扶持、差异化监管、招标投标等相结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单位会员管理办法、个人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价协﹝2023﹞5号),2023年2月9日发布,自发布日期起施行

  本《办法》于2023年1月17日提交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发展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通知》(甘价协(2017)12号)同时废止。

  (十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的通知》(琼府〔2023〕9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省政府日前印发《海南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通过明确规划和计划管控、标准控制、市场配置、存量土地盘活、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规划和计划管控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优先顺序,科学划定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管控边界,实施战略留白,为长远发展预留空间,推动城镇建设发展由外延式扩张向内涵式提升转变。在符合规划、安全、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产业园区集中规划布局和建设配套服务设施,实行共享共用。支持全省产业园区发展“飞地经济”模式,构建利益分享和投入分担机制,促进产业园区优化资源配置和项目合理布局。

  标准控制方面,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定期修订海南省产业用地控制指标,逐步调整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等标准,作为约束性内容纳入出让方案、出让文件、产业项目发展和准入协议。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等。

  市场配置方面,对同一产业链上下游关联项目实施产业链供地,将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的两宗或两宗以上多种用途地块(不含住宅用地)一并出让,整体供应,提高产业链项目供地效率。做好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提高工业开发利用强度、投资强度、产出效率。

  在符合安全生产等前提下,全省新供应的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建筑密度原则上不低于40%,鼓励产业园区集中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除机械、装备制造及资源加工等产业有特殊要求之外,标准厂房一般要求两层以上,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5。

  同时,推广土地立体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分别设立。地上、地下空间所设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其他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鼓励交通枢纽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公共广场(绿地)、学校操场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库)和商业服务、物流仓储以及人防与避灾等设施。

  (十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美丽河北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17号),2023年2月4日印发

  § 全省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稳定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 所有设区的市空气质量在稳定退出全国“后十”基础上巩固提升,城市环境洁净度和城市竞争力显著提高

  §7个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环保绩效创A全部完成,全省工业企业低碳转型、绿色发展实现新突破

  § 地表水国省考断面优良水体比例力争达到85%,国省考断面全面消除Ⅴ类,基本消除城乡黑臭水体

  § 白洋淀水质保持Ⅲ类并持续改善,生物多样性显著提升,建成全国美丽河湖。

  § 受污染耕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成效进一步巩固提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累计创建20家以上

  § 全面完成36个自然保护区、144个县生物多样性调查,白洋淀、张承坝上地区、燕山—太行山等重点区域生物多样性显著改善

  (十三)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要点(变电工程)的通知》(冀建质安函﹝2023﹞57号),2023年2月15日发布开云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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