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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财政局惠企政策选编开云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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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财政局惠企政策选编开云全站

2023-07-20 10:15:15  点击量:

  2.《关于印发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方案(意见)的通知》(融政办〔2019〕80号)

  3.《关于印发福清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融政综[2019]167号)

  4.《关于印发福清市招商引资税收分成办法(修订)的通知)(融政综[2017]384号)

  6.《福清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融政综〔2019〕27号)

  7.《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五条措施的通知》(融政综[2018]85号)

  8.《关于加快企业上市和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融政综[2015]132号)

  9.《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意见》(融政综〔2019〕248号)

  10.《关于印发对上市企业投资项目给予投资补助的若干意见》(融政综[2018]416号)

  1.《关于扶持水产业发展若干意见(暂行)》(融政综〔2017〕131号)

  2.《福清市农业品牌奖励实施意见(试行)》(融政办〔2017〕147号)

  3.《关于促进2017年全市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融政综〔2017〕422号)

  5.《关于盘活工业低效用地和厂房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融政办[2019]83号)

  6.《福清市工业用水大户减排奖励试行办法》(融政综〔2017〕326号)

  1.《福清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融政综〔2018〕18号)

  2.《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跨境电子商务奖补办法》(融政办〔2019〕72号)

  3.《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融政综〔2016〕287号)

  5.《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融政综[2016]370号)

  6.《关于印发福清市平台经济产业园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融政办[2019]90号)

  7.《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七条措施的通知》(融政综〔2019〕246号)

  8.《元洪国际食品园冷库项目扶持优惠政策》(融政综〔2017〕386号)

  1.《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融政办[2018]112号)

  2.《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试行)》(融政综[2018]221号)

  1.《市十七届政府第30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8]3号)

  2.《福清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融政交[2018]89号)

  1.《关于修订我市企业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部分条款的通知》(融政综[2018]332号)

  2.《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八条措施的通知》(融政综[2018]281号)

  2.《福清市龙头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服务扶持措施》(融政综〔2017〕5号)

  3.《福清市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融政办〔2018〕12号)

  4.《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17〕1799号)

  5.《福清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配套奖补政策》(融政综〔2017〕185号)

  6.《关于调整福清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配套奖补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融政综[2019]40号)

  7.《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若干措施》(融政办〔2019〕74号)

  1、加强优势水产品品种繁育和养殖。发挥区域特色优势,重点建设一批南美白对虾、鳗鱼、罗非鱼等符合我市水产业特色规模化养殖基地,促进产业集聚,形成布局合理、生产稳定、产品优化的水产基地。对龙头养殖企业、省级产业园区、苗种场、连片养殖面积1000亩以上的养殖区的道路、供电、引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投资额一半,全市每年补助不超50万元。

  2、加大对集约化养殖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工厂化养殖(高位池、保温反季节养殖)的新改扩建及机械化养殖企业。按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全市每年补助不超50万元。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针对水产专业合作社和养殖大户,大胆探索水域滩涂养殖证抵押贷款新模式,降低贷款利率、放宽贷款期限.提高单户贷款额度、支持渔业企业发展。市每年安排30万元利息补贴。

  支持企业争创品牌。积极鼓励水产品加工企业申报龙头企业及注册各种商标。市场管理部门要支持水产龙头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对评上福州市及省、国家龙头企业视等级给予5至10万元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给予5万元奖励。省级“无公害产品生产基地”认证方面:对新取得给予5万元奖励,到期后又取得认证的给予2万元奖励。

  支持科技创新。鼓励水产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技术研究与开发中心,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先进适用的水产品加工技术,推动企业实行科技开发、养殖、加工、营销一体化经营。对评为福州市级以上的水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以及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项目引进,以及对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的养殖企业以及管理规范的育苗场,从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50万元予以扶持。

  鼓劲企业通过“互联网+”及物联网技术促进传统行业的转型升级,优化资源配置,革新产品的营销路子,创新社会经济,走特色化、个性化经营模式。市财政对利用互联网开展线上线下营销模式的企业、发展观光加购物的加工企业、发展休闲渔业及利用物联网技术的养殖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以内奖励。全市每年补助不超30万元。

  2020年12月31日前,在元洪投资区内建成投入使用、规模在15万吨以上的冻库项目业主。

  1、补助标准。每吨位补助200元人民币,每个项目补助上限为6000万元。

  2、补助方式。冷库主体建筑封顶后,按照设计吨位给予每吨位补助100元;冷库设备安装到位投入使用后,再补助每吨位100元。

  1、补助标准。交易市场配套的冷库(交易市场的总体设计规模不少于20万平方米,其中一期规模需达3万平方米以上)建成投入使用后,给予每吨位30元/月补贴,用于业主招商免租金补贴,补贴期2年。

  (二)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国家休闲农业示范点、国家核心育种场、全国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

  对当年获得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国家休闲农业示范点、国家核心育种场、全国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对当年经农业部验收通过,获得“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或“有机农业示范基地”授牌,每个基地所在镇(街)一次性奖励1万元。

  对当年承担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并获批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承担单位,一次性奖励0.5万元。

  (1)对当年获得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且生产基地在福清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完成绿色食品续展、无公害产品复查换证且生产基地在福清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0.5万元。

  (2)对当年获得绿色食品认证但生产(或原料)基地不在福清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0.5万元。

  (3)对当年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指通过农业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的),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

  对当年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申报主体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一)加快推进数字农业试点建设。以星源、光阳获批国家级畜禽数字农业建设试点为契机,积极推动自动化精准环境控制系统、数字化精准饲喂管理系统、疫病监测和预警系统在畜禽产业的应用。继续鼓励农业企业申报国家级大田种植、园艺作物、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类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对获批建设国家级数字农业的企业,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同时给予项目倾斜。

  (二)加快建设一批现代农业(含水产、林业,下同)智慧园。按照省级现代农业智慧园建设“六个100%”(即智慧园可视化管理系统、农业物联网系统、农业电子商务、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管、农业信息公共服务、特色现代农业建设实效等六个方面实现100%全覆盖)的要求,开云全站围绕畜禽、蔬果、水产、食用菌、茶叶等五大特色产业,争取每年新建1个以上省级现代农业智慧园,到2020年全市建成现代农业智慧园3个以上,并打造一批省级现代农业智慧园示范工程。对获批建设省级现代农业智慧园的企业,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三)推进农业物联网应用试点示范。积极引导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开展试点,每年熟化一批关键技术和成套设备,到2020年在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率先实现物联网技术应用全覆盖,培育省级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点5个,福州市级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点(含数字农业应用基地)10个。对获批省级、福州市级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点(含数字农业应用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加快发展与电商配套的冷链物流体系、智能仓储设施、城乡配送网点。推动江阴利嘉国际物流园、元洪国际食品产业园、一都水果批发市场、渔溪水果批发市场、高山海峡交易中心等农副产品专业市场的分级包装、加工整理、检验检测、冷藏保鲜、物流配送、冷库等设施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提高市场管理水平。推进农资连锁超市、生鲜连锁超市向镇(街)和重点中心村发展,不断完善布局合理、产销结合、农超对接的农资和农产品流通网络体系。对智慧园区核心企业投资建设冷库容积2500立方米(以上)的,积极向省财政厅争取按省级财政规定的不高于投资额的30%、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智慧园区核心企业购置带有统一标识的冷藏货运车辆、建设冷链物流配送体系的,积极向省财政厅争取按省级财政规定的不高于新增投资额的1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用足用好省、福州市企业技改基金,积极组织我市先进产能扩产增效、智能化改造、服务型制造、工业强基工程、提升质量品牌、绿色生态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等领域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做好基金申报工作。对获得福州市技改基金的项目,我市给予20%贴息补助。

  积极组织我市企业申报重点技改项目入库工作,争取获得福州市技改基金的支持。对获得福州市贴息补助的项目,我市再给予20%配套。

  对企业技改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福州市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获得福州市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企业,我市再给予20%配套。

  对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福州市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获得福州市级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的企业我市财政给予20%配套。

  对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项目年度固定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以上的,福州市按照年度固定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获得福州市级智能装备生产企业技改补助资金的企业我市财政给予20%配套。

  对实施技改的企业,所购置的设备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2000万元的或购置信息化软件设备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的,我市给予设备购置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

  对实施中国制造2025计划的专项改造项目(如智能化技术改造、智能化成套装备购置等),我市分别按国家、省、福州市级项目扶持资金额度的50%、40%、30%给予配套扶持(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

  对通过“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我市给予50万元奖励。

  (一)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节能量达2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吨)且已竣工,我市按节能量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被评定为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企业,我市按上级拨补经费的3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

  (四)鉴于我市节能降耗绩效考评压力较大,对高能耗企业进行节能诊断,推进企业节能改造。经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认定符合要求的企业,我市给予5万元的节能诊断补助。全市节能诊断专项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2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70万元,福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在此基础上,我市均再给予40万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8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福州市再配套奖励20万元;福州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在此基础上,我市均再给予40万元奖励。

  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的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福州市给予工业企业3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30万元奖励。

  (一)每年福州市评选10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分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分别再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再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奖励金额20%奖励。

  (三)对应用福州市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福州市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补助金额20%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我市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我市再给予福州市奖励金额的20%配套奖励。

  福州市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500万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30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我市再分别对应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对新确认的国家、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我市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一)凡与行业龙头共建窄带物联网开放实验室,福州市按照投资总额给予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10%补助。

  (二)支持标识、传感器、车联网、智能家居、金融支付、环境监测、光学感知等龙头企业升级企业技术创新平台,提升高端智能穿戴、智能车载、智能医疗健康、智能服务机器人及工业级智能硬件产品的有效供给能力,福州市按照投资总额给予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30%补助。

  (三)对从事互联网(含物联网)自主平台运营的信息化企业,且运营期限在3年以上、能够依法纳税的,年累计访问量达100万个IP(由第三方统计机构提供证明)的,我市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一)优先支持物联网企业使用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数据中心,福州市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3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30%补助。

  (二)围绕技术前沿和发展优势,实施物联网产业核心技术重大专项,福州市按省里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20%补助。

  (三)鼓励发展高性能新型传感器和智能硬件,推动低功耗轻量级底层软硬件、高性能智能感知、高精度运动与姿态控制、低功耗广域智能物联等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对省级评选出的优秀创新产品,福州市按省级补助金额1:1配套。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30%补助。

  (四)扶持互联网示范企业。每年公开申报评定福清市5家优秀互联网示范企业(含互联网硬件制造、软件研发、平台运营),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互联网专业人员制定示范企业申报条件和措施,并公布入列名单。

  (一)从事物联网开发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在省里按合同完成金额3%给予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再给予合同完成金额1.5%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参与省内市外招标项目中标的,福州市按合同完成金额4.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省市合计奖励不超过4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20%补助。

  (二)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本市物联网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物联网信息系统解决方案的本市使用单位,福州市按省里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20%补助。

  (一)对新认定的大数据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福州市最高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部共建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福州市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对大数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后福州市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在此基础上,我市分别再给予10%、20%和20%补助。

  (二)加快建设大数据管理平台和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大数据交换平台和数据交易市场,加快数据资源流通。推动全省、全国数据资源聚集,争取在健康医疗、智慧海洋、电子政务、航空航天、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形成国家级数据处理和备份中心。福州市对每个平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20%补助。

  (一)对新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等情况,福州市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落户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10%补助。

  (二)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内设立区域总部,根据企业需求,福州市给予提供合计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免租3年。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免租3年。

  (三)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设立子公司,根据企业需求,福州市给予提供合计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免租2年。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免租2年。

  (一)支持和鼓励大数据企业开发应用数据。对大数据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福州市分别给予200万元奖励,可超额累进。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20%补助。

  (二)对前百家入驻园区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福州市3年内为每家企业免费提供100M以上带宽的网络支持、200平方米的工作场地、3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同时给予园区企业数据租用费用50%的补助。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数据租用费用10%补助。

  (三)扶持软硬件技术研发。对从事软硬件技术研发(含智能设备研发、平台软件开发、为企业提供ERP、MES系统升级方案)的信息化产业,且运营期限在3年以上的,能够依法纳税的,我市按照企业投入研发经费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一、协助种子期、起步期的“双创”项目对接福州市车库咖啡海峡两岸天使投资基金,促进投资者与创客(团队)对接。

  二、对认定为国家、省级、福州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

  三、对认定的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给子运营补助3年,其中运营满1年的给予2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30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至50万元。

  四、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配套。

  五、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

  六、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众创空间和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

  七、对考核合格的福州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补助3年,其中运营满1年的给予1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15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至20万元。

  八、对众创空问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在众创空间实际注册并正常运营超过2年,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每年每家众创空间不超过15万元。

  九、征集全市性创新创业活动,对经筛选、可产业化的项目,可参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并从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

  1.对技术改造项目完工的企业进行奖励。贯彻落实《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福清市内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并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技改项目完工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一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从完工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实行奖励,其中,省、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30%、30%、40%。

  2.加快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组织推荐我市企业申报省级、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对评为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在省、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福州市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企业研发进行补助。对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采取研发投入分段补助,补助经费在省级财政承担30%的基础上,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30%、40%。对新型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给予的补助,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由省级财政、福州市财政各承担50%。加强对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遴选和培育,落实省财政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给予同量资金奖励的政策。

  4.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科院及工程院院士工作站和专家工作站的企业和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推进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在省、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机构提供服务。对通过验收的福清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综合平台和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在分别获得福州市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服务补贴的基础上,我市再分别给予15万元、7.5万元的配套补助。

  详见《福清市委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融委发〔2017〕6号)关于扶持企业创建品牌的五条措施中的第三条和第四条。同时,对年产值100亿元(含100亿元)-200亿元,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将保底奖励金额提高到100万元;年产值200亿元(含200亿元)以上,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将保底奖励金额提高到150万元。

  为加快发展节能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参照《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和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融政综[2016]259号),对自愿性清洁生产、能效“领跑者”、节材改造项目实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2、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的企业(或被评为行业能耗标杆企业)、终端用能产品、公共机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3、对节材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且提高原材料利用率10%以上(含1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在福清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本市有参与税收分成的分支机构)的企业。

  2、已获得国家、省、福州市级财政资金奖励的项目,上级必须没有指定要求地方配套。本级已配套的项目,不能重复申请。

  (一)福州市财政对当年度提升规模及新建投产并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中,2019年新投产纳统的企业,年产值完成5—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产值超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福清市对当年新投产且入统的工业企业,年度产值在5千万元以下,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年度产值在5千万元(含5千万)以上,每千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规下转规上的企业,第一次入统产值在2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第一次入统产值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规下转规上企业首次入统产值以统计局提供的首次有体现产值的当年年度产值为依据)。

  一、鼓励企业改造提升。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实施“零土地”技改,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在符合园区规划、产业定位和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性用房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鼓励企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富余的土地进行项目转型升级,发展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研发、新材料、海洋高新产业等具有显著创新特征,以及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来的以产品研发、核心技术产品生产试验为主的产业。允许企业在资格准入审查后,按照项目用地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获取M1(创新型产业用地)用地资格。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鼓励现有生产经营良好的企业做大做强,加大研发投入,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服务、“互联网+”等融合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允许企业在符合园区规划、产业定位和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将原规划用地中非生产性配套用地指标由7%提高到10%,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纳入商贸统计名录库,正常上报统计数据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属工业企业将网上电子商务交易额剥离出来,成立独立的法人电子商务企业并纳入商贸统计名录库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与现行服务业或商贸统计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对上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本市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支持企业独立建设或并购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纳入商贸统计名录库,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年交易额超过500万元且注册地结算地在我市的,给予平台建设方一次性5万元的平台建设补助。

  鼓励对利用旧的标准厂房、商务楼宇进行提升改造,或新建电子商务园区,推进电商产业集聚发展。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达30家以上且入驻面积超过80%,实际运行1年以上,按照其工程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达30家以上且入驻面积超过80%,实际运行1年以上,按照其工程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达50家以上且入驻面积超过80%,实际运行1年以上,按照其工程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吸纳电商企业数达70家且入驻面积超过80%,实际运行1年以上,按照其工程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

  对被授予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的国家、省级、市级“电子商务重点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1.对海关正式批准设立的跨境电商监管场所,单个设施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个跨境电商监管场所不超过50万元补贴。

  2.为吸引跨境电商入驻,对跨境电商监管中心进出口业务的操作处理费,按照5元/件给予补贴。每个跨境电商监管中心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3.对跨境电商企业实际发生的国检布控质量检测费用给予70%的补贴,每家企业年度累计最高50万元。

  4.对跨境电商经由省内其他口岸转关的实际物流费用给予补贴,其中对通过长乐国际机场或马尾转关至我市跨境电商监管场所的,按每车不高于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通过厦门口岸转关至我市跨境电商监管场所的,按每车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通过平潭转关至我市跨境电商监管场所的,按每车不高于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跨境电商从香港直接运至我市跨境电商监管场所的“中港车”运输费用给予补贴,按每车不高于4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单家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5.对年支付韵达、EMS、邮政小包、UPS、DHL、统一国际等国际物流费用达100万元以上的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20万元。

  支持我市老字号、著名商标、“三品一标”(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和特色工艺美术品等融货上网拓展市场,对在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00万元,予以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万元;超过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积极推进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按照省商务厅《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设置与服务要求》,对验收合格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每个(乡镇)服务站(点)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万元,每个(村级)服务站(点)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000元。

  对在区内实际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给予2.5元/件出区物流费用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区内跨境电商监管服务平台积极引进跨境电商企业开展业务,并根据其跨境贸易交易量与仓库租赁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其中,年度运营跨境电商包裹数超过5万件(含)的,当年度给予租金补助10万元;年度运营跨境电商包裹数超过10万件(含)的,当年度给予租金补助20万元;年度运营跨境电商包裹数超过30万件(含)的,当年度给予租金补助50万元;年度运营跨境电商包裹数超过50万件(含)的,当年度给予租金补助80万元。

  鼓励区内跨境电商企业积极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根据其业务开展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年交易额1亿元内(含)的,按交易额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交易额超出1亿元的,超出的部分按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从2016年1月1日起所有当年新增的限上商贸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每新增一家给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增企业必须是正常经营且批准入库后按规定正常上报统计数据一年以上。

  1.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当年计入我市的销售额比上年增长25%及以上,且增量部分的销售额达到1.5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1.5亿元的,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当年计入我市的销售额比上年增长25%及以上,且增量部分的销售额达到60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6000万元的,每增加500万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3.限额以上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限额以上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当年计入我市的营业额比上年增长25%及以上,且增量部分的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1000万元的,每增加300万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4.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25%及以上,且增量部分的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2000万元的,每增加300万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符合上述条件的5类企业必须同时满足当年实际纳税总额较上年度增长5%及以上。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总额。

  市直总牵头部门、街镇的统计信息员(除公务员和参公事业人员外,且必须有申报服务业增加值数据的街镇),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补助,每个单位限1人。

  为方便各镇街指导企业,促进镇街与企业沟通联系,给予辖区限上商贸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的统计员每月200元的补贴。

  从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当年新增(提升)限上和规上商贸服务业企业,每新增一家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补助资金不与企业纳税挂钩。

  对限上商贸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统计人员给予每月200元的奖励补助(仅限一个人),市级、镇级财政各承担每月100元奖励资金。

  1.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2018年已在库非2018年当年新增的规上服务业企业,2018年营业收入比2017年增长25%及以上,且增量部分营业收入达到0.2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增量超过0.2亿元的,每增加0.03亿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2018年已在库非2018年当年新增的限上批发业企业,2018年销售额比2017年增长25%及以上,且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1.5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1.5亿元的,每增加0.1亿元的,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2018年已在库非2018年当年新增的限上零售业企业,2018年销售额比2017年增长25%及以上,且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0.6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0.6亿元的,每增加0.05亿元,再给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2018年已在库非2018年当年新增的限上住宿和餐饮企业,2018年营利额比2017年增长25%及以上,且增量部分营业额达到0.1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0.1亿元的,每增加0.03亿元的,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对获得全国文化企业30强、省文化产业十强企业、福州市文化产业十强企业(示范企业、最具潜力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配套奖励。同一个企业在三年内分别获得以上不同认定的,依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2、对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福建省十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福州市重点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配套奖励。同一个园区(基地)在三年内分别获得以上不同认定的,依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被国家有关部委(不含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评为文化品牌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国家级荣誉称号的,自获得第二项荣誉起,每增加一项荣誉称号,另增加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对取得国家广告一级、广告二级、福建省广告一级资质的广告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

  5、经市政府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享受《福清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的扶持政策。

  1、加强重点示范企业、园区(基地)建设。完善并组织实施市级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园区(基地)评选认定和管理办法。对经批准设立的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园区(基地),实行两年一次市级示范企业、园区(基地)认证。认证为市级示范企业、园区(基地)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被评为市级示范企业、园区(基地)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和福州市级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园区(基地)。

  2、鼓励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发展。经批准设立的文化产业园区,给予投资运营机构三年的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园区内入驻的文化产品生产类文化企业按实际承租产权面积每平方米每月租金的30%享受补助,每年最高限额20万元。建立政府机构(包括事业单位)存量房产资源库,文化产品生产类文化企业向政府机构租赁入库的存量房产资源的,可享受租金免减优惠。

  3、对被评为省级及以上文化创意产业领军人物,以及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租赁经批准成立的文化创意园区,经所在园区管理机构和文改领导小组审核,三年内每年为其提供不超过200平方米工作室的租金补助,每年最高限额6万元。

  1、鼓励投资创办文化企业。对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税收位居福州市同行业前10名之内的政府鼓励的新创办文化企业,自盈利年度起,按照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70%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补助年限不超过5年。

  2、推进文化产业公共平台建设。提升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管理水平,鼓励建设一批成果展示、产权交易、政策服务、技术支持、金融服务、培训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文化企业合作建设产学研基地。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文化产业重点公共服务平台,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项目3年内不重复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福州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扶持的文化产业项目,原则上按照所获扶持资金额度的25%予以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25万元(省级)、10万元(福州市级)。一个项目同时获得两笔以上扶持资金,依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配套资助。

  1、鼓励原创舞台艺术产品。我市经批准设立的演艺娱乐企业,每年演出不少于200场,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

  2、推进影视作品产业化。在福清市注册的影视公司,拍摄的反映福清地方特色或以福清为主要拍摄地,能增加福清知名度、美誉度的原创电视剧(电视剧每部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下同),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17:00—22:00)首次播出的,每集一次性奖励1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或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在福清市注册的影视公司,拍摄的反映福清地方特色或以福清为主要拍摄地,能增加福清知名度、美誉度的的原创电影(必须为第一出品方)在全国院线万元,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票房数目以“电影网”公布数据为依据。

  对新批设立的文化企业,年度地方级税收收入首次达到6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第二年起年度地方级税收收入连续三年保持20%以上增长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加大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扶持。推动我市重点文化出口企业、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争取中央、省市各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我市文化出口企业做大做强,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分别配套奖励20万元、10万元。

  对符合产业扶持政策的公共服务和市场引导型项目给予不同程度奖励补助,包括:发展总部经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工业企业创建品牌、鼓励“双创”、加快大数据和物联网产业发展等,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研发奖励、税收贡献奖励、增量用电补贴等方式给予支持。

  强化支持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企业上市引导基金运作效率,实施企业上市发展奖励和信贷支持;大力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融资租赁奖励补助。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进一步提升金融业发展水平,支持产业融资。

  积极争取新增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新区基金等各类基金优先投入园区建设,在工业专项等各类财政资金安排上对园区项目给予优先倾斜支持。对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腾笼换鸟”、改造提升等新增贷款,继续执行福州市出台的50%贴息政策。大力扶持园区发展,继续执行现行园区财税政策,对园区产生的各项税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均留归园区,用于园区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

  对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第一产业龙头企业和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且纳税增长的第二、三产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3亿元的第一产业龙头企业和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且纳税增长的产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和基金管理企业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的,享受以下购房、租房奖励:

  1.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平方米每月补助20元,按实际租房面积核算,给予连续补助3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和基金管理企业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的,按不超过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0.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该落户奖励分5年兑现,企业须承诺5年内不迁离福清市。

  直接投资本市且当年实际到资超过2000万元的,可按不超过其当年实际到资的0.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或合同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二个纳税年度给予100%奖励,第三至第五个纳税年度给予50%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对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及其他同等级别人员)其所缴纳个人工薪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生活工作补助,单个企业获此奖励的管理人员不超过10名,每人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规划的新设外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外方股东年度实缴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额的1.5%折合人民币给予奖。企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奖励标准分别提高50%:(1)属于世界500强或台湾百大企业;(2)以外资并购内资企业方式设立的;(3)属于境外上市返程投资的。实际到资最高奖励1000万元。

  1、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0%(含)至30%的企业,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的企业,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的企业,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上年度无税收基数的新引进企业,按对地方税收贡献额增量的8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自2016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3、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市税收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

  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全部返还,后3年返还50%。

  1、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购置总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企业新建或购置办公用房实际缴纳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在本市租用其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照住建部门提供的社会平均租价的40%一次性给予18个月补助。原则上,按照企业人均租用建筑面积7平方米计算,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安排。

  2、经认定的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建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3、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1、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符合《福清市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规定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发放配套补贴、个税返还、子女入(转)学等优惠政策。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五年;

  3、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5年内每家每年给予2名引才名额,经市人社局核实后,按照《福清市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享受配套补贴(分五年发放)、子女入(转)学、配偶安置等优惠待遇。

  可享受开办补助、经营贡献奖励、办公用房补助等扶持政策,具体扶持办法详见融政综〔2018〕220号。

  1、经认定的职能型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市税收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

  2、经认定的职能型总部企业升级为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职能型总部企业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个税返还和子女入学等相应人才政策。

  积极支持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申请“福州市企业上市引导基金”,推进上市公司开展定增、并购,择优推荐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对上市后备企业有合理资金需求的,协调工、农、中、建、农商等在融金融机构为其量身定做融资方案,提供优惠贷款利率等。

  (1)在省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以及完成上市前其他相关手续的企业,给予总额250万元奖励,按3批次执行。

  (3)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本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募集资金投向本市可最高奖励350万元。

  后备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正式在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投向本市可最高奖励100万元。

  企业再融资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正式获批后,募集资金投向本市可最高奖励100万元。

  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并实现交易后给予奖励120万元;按规定将注册地迁回本市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享受本项奖励。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落实领导挂钩服务制度,每家省、市上市后备企业由一位市领导挂钩服务。在后备企业启动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涉及用地审批、权属变更、税费缴纳、环境评价、工商登记等实际困难可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市金融办及时召集相关部门予以协调并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工业企业如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福州市给予1000万元奖励;如进入“亚洲品牌500强”榜单,福州市给予5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按30%给予配套。

  (一)工业企业如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榜单,福州市给予15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给予配套50万元。(二)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及其他类别企业),给予120万元奖励。

  (三)对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榜上榜的区域品牌,福州市给予每家申报单位40万元奖励。对进入该榜单前三名的申报单位福州市再给予6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配套20万元。

  (四)对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福州市给予3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给予配套15万元。

  (五)对认定为“福建省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福州市给予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给予配套5万元。

  对年产值在50亿元(含50亿元)以上,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企业保底50万元奖励,对同比增长率在2%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增量部分每千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年产值15亿元(含15亿元)-50亿元的,且同比增长率为3%以上,给予企业年增量部分每千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年产值在10亿元(含10亿元)-15亿元的,且同比增长率在5%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增量部分每千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年产值在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的,且同比增长率在10%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增量部分每千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年产值在5亿元以下的,且同比增长率在15%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增量部分每千万元4万元的奖励。新投产且入统的工业企业,年度产值在5千万元以下,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年度产值在5千万元(含5千万)以上,每千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对规下转规上的企业,第一次入统产值在2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第一次入统产值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

  (一)设政府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0万元(提名奖1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二)设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三)设国家实验室认可奖。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技术检测机构(含企业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设技术标准战略奖。对建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专项补助;对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项目起草单位(排名前三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或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的承担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通过福州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主导制定福州市农业标准规范、福清市农业标准规范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标准贡献奖的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获得福建省级标准贡献奖的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五)设国际标准管理体系认证奖。对首次取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标准、GAP良好农业规范等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六)对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对每注册一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八)对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给予补助,以企业通过马德里商标组织核准申请的基础商标(一个国内注册号)为补助标准,每件补助1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一)兑现税收加计扣除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的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二)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研发经费(R&D)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增长率不低于25%给予相应奖励。

  (一)引导企业加强自主研发机构建设。对于在我市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二)注重引进研发机构。着力引进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及中央企业、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在福清落地建设。对引进重大研发平台的按福州市补助的80%给予配套。

  (三)鼓励社会资本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在我市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按闽财企〔2016〕14号文件中省级财政奖补助的20%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促进产业协同创新。鼓励高校和企业采取市场化方式,建立合理的科技资源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相互开放使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进产业协同创新。每组建一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通过福州市以上认定的,补助联盟30万元。对建设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并通过福州市、省认定的分别补助10万元、15万元。

  (五)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按照福州市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对认定为福州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按照福州市奖励金额的30%给予配套奖励,在同年度内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通过国家、省、福州市认定的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补助20万元、15万元、7.5万元,在同年度内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对新认定的福州市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补助10万元。

  (六)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在我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新通过国家、省、福州市认定的,分别给予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补助40万元、35万元、7万元,同年度内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对引进入驻我市孵化的国家863成果转化项目、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省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分别补助50万元、40万元、30万元。

  1.新获得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5000元;新获得国内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对同一专利获得国外授权的,奖励不超过两次。同一件专利进行分案申请而获得授权的,分案后不给予奖励;

  2.对在本辖区内申请而获得授权的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获得福建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福州市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8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在同年度内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3.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超过5件(含)的,再奖励单位5000元/件;

  4.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福清辖区申报并且年获得10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的,当年度给予合作机构15万元奖励;在福清辖区内年申请发明专利20件以上的,当年度给予合作机构10万元奖励。

  (二)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以上奖励在同年度内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1.鼓励各工业区在区内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站,符合省知识产权局要求,并获得省知识产权局授牌的,给予工业园区15万元的奖励,用于知识产权工作站建设;

  2.对首家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利事务所,代理本辖区企业及个人申请专利量达到30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的专利服务代理机构,在我市辖区内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年达到150件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年达到100件以上的,给予6万元奖励;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年达到50件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

  4.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的专利服务代理机构,在我市辖区内代理的专利年授权量年达到15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达5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授权量年达到10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达35件以上的,给予6万元奖励;年授权量年达到5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达20件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

  (一)发展创新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纳入省里培育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福州市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在同年度内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二)我市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获得福建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获得福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第一完成单位,奖励20万元。

  (三)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福建赛区)暨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奖励8万元。

  (四)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企业年度科技创新情况(R&d、专利、研发机构、企业科技荣誉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设一、二、三等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一)扶持我市产业集群内企业的原创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各类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和核心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对获得福州市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的企事业单位按福州市补助经费的2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并获得项目经费支持的,按国家、省级的补助经费的20%配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农业类不超过10万元)。对列入福州市重大科技项目,补助10万元。以上奖励在同年度内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各工业园区、镇街务必高度重视科技工作,配足配齐科技工作力量,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科技工作,并配备相应的科技工作管理人员。

  提高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绩效指标的分值比重,引导工业园区、各镇街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力度,将我市对工业园区、各镇街的高新技术企业年增长量绩效考核指标分值从15分调整到50分。对完成指标任务的单位在年度绩效考核中给予正向激励加分。

  一、鼓励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支持我市重点企业与省内外有资质的高校、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建立校企合作,开设适合企业发展的冠名班。对于成功开设30人以上的冠名班且顺利运行半年以上并有超过一半学员到企业跟岗实习3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在开班前应向市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同一家企业开设多个冠名班的,最多享受3次奖励。学成后的冠名班学员回到企业就业满六个月,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按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学员一次性补贴。

  二、鼓励吸纳职业院校实习生。对我市重点企业年接收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实习生300人以上且实习期满3个月以上的,按照2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年补贴金额封顶30万元。对市内外的高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一次性组织30人以上在校学生在我市同一重点企业实习3个月以上的,给予学校500元/人的实习工作经费补贴。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用工。在我市纳税的中小微企业自主招收首次来融就业的劳动力5人以上,办理就业登记并缴交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5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对于中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障人员、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就业对象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

  四、推动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创办中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人数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3万元。

  五、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工作的养老服务专业毕业生(属老年服务与管理、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相关专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本科以上、专科、中职毕业生分别给予个人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补贴,补贴分三年发放(离职后不再享受补贴),补贴标准按第一年20%、第二年30%、第三年50%的比例给予。鼓励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提供“送教上门”的养老服务培训。

  六、鼓励企业和职工组织参加职业技能大赛。参加世界、国家、省级、福州市级职业技能大赛获奖的,参照所参加大赛的奖金标准,由我市再给予获奖选手相同数额奖金的奖励。职工在世界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荣誉的,分别给予其所在单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培训补助经费;职工在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荣誉的,分别给予其所在单位20万元、10万元、5万元培训补助经费;职工在全省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荣誉的,分别给予其所在单位10万元、5万元、3万元培训补助经费;职工在福州市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荣誉的,分别给予其所在单位3万元、2万元、1万元培训补助经费。对获得世界、国家、省级、福州市级职业技能大赛优秀组织奖的组织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0.3万元的奖励。

  七、培育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培育一批福清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切实发挥技能大师带徒传技、推广技能、带动就业的作用。福清市设立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参照福州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要求组织管理,管理周期三年,在每个周期内给予5万元的启动补助经费。每个培养周期结束时,对评估成绩达到优秀的优先推荐省、福州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

  (一)在科创板上市的后备企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实施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给子50万元奖励;

  (二)企业通过保荐人向上交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被受理,上市委对上交所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公司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形成同意发行上市的审议意见的,给子100万元奖励;

  (三)上交所将上市委同意审核意见报送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决定,公司在证监会同意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上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辖区内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前或“新三板”挂牌前因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或因土地、房产、设备评估增值或补入账等原因而补的企业所得税;或因进行股权转让,按现行上市评估价值核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均给予地方级财政留成部分100%奖励。

  (-)并购成为控股股东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具体如下:并购金额在3000万到5000万的一次性奖励150万;5000万到1亿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在1亿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0万;以上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500万。

  (二)并购城外企业成为控股股东的、除享受本款第(一)项奖外,对并购行为中属于辖外税源回我市交的,净入库数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其的税收地方级财政留成部分90%给予奖励。

  对成功推进我市后备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創业板和科创板上市的券商营业部、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将域外上市企业引回我市的券商营业部,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成功推进我市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券商营业部给予10万元奖励。

  (一)辖内企业联合辖外企业上市时所占发行人股权比例高于50%或为控股股东,将企业上市主体的注册地迁回福清,且满足《意见》对应板块及科创板募集资金额度投向要求的,可享受相对应的上市板块募集资金投向政策奖励;

  (二)辖内企业联合辖外企业上市时所占发行人股权比例高于20%、低于50%,将企业上市主体的注册地迁回福清,且满足《意见》对应板块及科创板募集资金额度投向要求的,可按企业在上市公司中的股份占比予以对应上市板块募集资金投向的同比例政策奖励;

  (三)辖内企业联合辖外企业上市时所占发行人股权比例高于50%或为控股股东,将企业上市主体的注册地迁回福清,并在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前进行股份转让,按现行上市评估价值核定补缴企业所得税,且将IPO募集资金不低于60%的部分投资于我市的,可享受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级留成部分100%奖励;

  (四)辖内企业联合辖外企业上市时所占发行人股权比例高于20%、低于50%,将企业上市主体的注册地迁回福清,并将IPO募集资金不低于60%的部分投资于我市,对我市财税有较大贡献的,经企业申请,市政府采取“一企一议”方式评估核实后,可按企业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占比给予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级留成部分同比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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