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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全站汽车报废公司资质怎么办理 附详细验收标准及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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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全站汽车报废公司资质怎么办理 附详细验收标准及申报条件

2023-07-26 00:51:28  点击量:

  (二)拆解经营场所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和安全要求,不得建设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储存和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4)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348)的要求;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有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的处置方案。

  3.现场验收审查(现场验收审查现场、设备、技术人员、安全环保,看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应向拆解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申请企业的应注明);

  (五)拆除经营场所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或者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购置或者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权属证明;

  申请汽车报废拆解企业资质,上级部门将派专家组到企业现场,对场地、设备、技术人员、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现场审查验收。详细的现场验收内容如下:

  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建设用地标准。[见附表3“参考文件中规定的内容”]

  企业场地建设符合HJ 348企业建设环保要求。[见附表4“参考文件中规定的内容”]

  企业场地应具备拆解场地、仓储场地和办公场所。其中,拆解场地和储存场地(包括临时储存)地面应硬化防渗漏,符合GB 50037对防油地面的要求。[见附表5“参考文件中规定的内容”]

  贮存场所应当分为报废机动车贮存场所、再生零部件贮存场所和固体废物贮存场所。

  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和贮存设施的建设应符合GB 18599、GB 18597和HJ 2025的相关要求。[见附表“参考文件规定的内容”中的第6、7、8项]

  1)有电动汽车存放场地、动力电池存放场地和动力电池拆解专用场地。现场应设置高压警示、区域隔离和危险识别标志,并设置防腐防渗应急收集池和专用容器,收集动力电池损坏时泄漏的电解液、冷却液等有毒有害液体;

  3)动力蓄电池的存放地点应设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和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以外,并配备烟雾报警器等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2)符合GB 50016要求的消防设施和设备;[见附表9“参考文件中规定的内容”]

  1)油水分离器等符合HJ 348要求的企业,建设环保设备;[见附表10“参考文件目录”]

  5)清污分流、污水达标排放等符合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要求的设施设备。在HJ规定348。[见附表11“参考文件目录”]

  (六)符合危险废物标准化管理要求的设施设备。[见附表12“参考文件目录”]

  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和包装应按GB15562.2进行标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包装的标识应符合GB 18597的要求。[见附表“参考文件目录”的13号和14号]

  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全覆盖电子监控系统,实时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过程。

  有电动车拆解业务的企业应当有动力电池储存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持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动力电池存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动力电池防火、防漏、防短路的相关专业知识。

  应制定符合GB/T 33000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水、电、气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防火、防洪和应急预案等。[见附表15“参考文件目录”]

  安全气囊组件爆炸区域应在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和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外,并设置爆炸安全警示标志和屏障。

  现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 2894中禁止、警告、指示和提示标志的要求。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有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的处置方案。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准文件。

  1.审查方式可以是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其中,文件审查方式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等书面证明材料,现场检查方式要求专家对企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GB 50187和HJ 348的选址要求,不得建设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避开受环境威胁的地带、地段和区域。

  出具经营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文件或者符合下列要求:

  3.0.12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汐或内涝威胁的区域,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工业企业受河流、潮汐、海洪水、潮汐或山洪威胁的地方,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GB 50201的有关规定。

  3.0.13在山区建厂,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时,应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危害,并对山坡的稳定性作出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生活区、文化教育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名胜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8.对航空器着陆、无线电通信、电视广播、雷达导航以及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测和军事设施有影响的规定范围内;

  9.自重湿陷性严重的黄土地区、厚度较大的新堆积黄土地区、高压缩性饱和黄土地区及其他地质条件较差的地区

  5.4拆解企业厂区应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包括管理区;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存放区;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储存区;污染控制区(即各种废弃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理区。下同)。

  (三)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存放区、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存放区和污染控制区应当有不透水的地面和油水收集设施;

  关于企业经营面积(占地面积)的规定,严格执行原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建设用地标准,取得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产权证或租赁期限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或符合下列要求: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相关法律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工业项目建设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措施。工业项目所属行业有国家颁布的相关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当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相关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比例、绿地率五项指标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二)音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四)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五)工业企业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地,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于适合生产多层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按合同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表2中容积率控制指标对行业分类第43号《废弃资源及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业》要求容积率0.7;

  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高度超过8米的,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

  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用地面积)占项目用地内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行政办公用地面积

  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内的绿化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绿地率是指绿地面积,包括厂区公共绿地和建(构)筑物周围绿地。

  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准文件或者符合下列要求:

  5.8拆解破碎企业应进行清理分流,厂区(管理区除外)收集的雨水、清洗水等非生活废水应设置专门的收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

  企业场地应具备拆解场地、仓储场地和办公场所。其中,拆解场地和储存场地(包括临时储存)地面应硬化防渗漏,符合GB 50037对防油地面的要求。

  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准文件或者符合下列要求:

  3.7.1受机油直接影响的地板应采用耐油混凝土表面。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上,宜设置防油隔离层;在机械设备振动强烈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上,应设置防油隔离层。

  3.7.2受少量机油影响的底层地面应在整个水泥表面涂上耐磨耐油涂层。耐油涂料可以是聚合物砂浆、聚酯涂料或混凝土密封固化剂。

  3.7.3耐油混凝土地面,面层不得开裂,面层分格缝应用耐油水泥填塞,不得渗漏。

  3.7.4电线管、接线盒、地脚螺栓、预埋套管及地面与墙、柱连接处应采取防漏油措施。

  3.75防油混凝土和防油水泥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配合比和复合外加剂的使用应通过试验确定。

  3.7.6当玻璃纤维布用作防油水泥隔离层时,应选用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一布两胶总厚度为4 mm.

  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和贮存设施的建设应符合GB 18599、GB 18597和HJ 2025的相关要求。

  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准文件或者符合下列要求:

  5.1.3宜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沉降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沉降的影响。

  5.3.2宜选在防渗性能好的地基上。天然基础层表面与地下水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6.1.7为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必要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基础下沉,特别是防止不均匀或局部下沉。

  6.1.9为加强监督管理,贮存和处置场所应按照GB15562.2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6.2.1当天然地基层的渗透系数大于1.010-7cm/s时,应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建造防渗层,防渗层的厚度应相当于渗透系数为1.010-7cm/s、厚度为15m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

  6.2.3为了监测渗滤液对地下水的污染,应在贮存和处置场周围设置至少三个地下水质监测井。一个位于沿地下水流向的储存和处置场的上游,作为控制井;第二个口位于沿地下水流向的储存和处置场的下游,作为污染监测井;第三个口位于最可能发生扩散效应的贮存和处置场地周围,作为污染扩散监测井。

  当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表明含水层埋藏较深,并证明地下水不会受到污染时,可不设置地下水质监测井。

  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准文件或者符合下列要求:

  6.1.4应避免建在溶洞地区或易受洪水、滑坡、泥石流和潮汐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

  6.1.5应建在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和高压输电线应位于居住中心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6.2.1地板和裙脚应采用坚固和不透水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6.2.4贮存液体和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有耐腐蚀、表面无裂纹的硬化地面。

  6.2.5裙脚的设计应能阻挡泄漏,地面和裙脚所围成的体积不应小于所要阻挡的最大容器的最大或总储量的1/5。

  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准文件或者符合下列要求:

  6.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应符合GB18597、GBZ1和GBZ2的相关要求。

  6.4贮存危险废物时,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分区域贮存。各储存区之间应设置挡土墙,并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尘装置。

  6.5易燃易爆危险废物的贮存应配备有机气体报警器、火灾报警装置和导出静电的接地装置。

  8.1.2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在消防车能通过的街道沿线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3的戊类厂房和不超过500人、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室外消火栓系统。

  8.1.3下列建筑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式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泵适配器:

  8.1.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储罐应配备移动式水枪或固定式水冷设施。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2000m3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应采用固定式水冷设施。

  8.1.5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式水冷设施,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式喷水冷却装置。总容积不超过50m3或单罐容积不超过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移动式水枪。

  2.附属于建筑物的消防泵房不应设在室内层与室外出入口层高差大于10m的地下一层。

  8.1.7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物(群)应设有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附属于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外墙附近;

  5消防控制室的设备组成,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和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50116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GB25506的规定。

  8.1.9高层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公共部位应安装灭火器,其他住宅的公共部位应安装灭火器。

  8.1.10当建筑物外墙设有玻璃幕墙或遇火可能脱落的墙面装饰材料或结构时,应在距建筑物外墙相对安全的位置设置室外消防设施,如水泵接合器、室外消防和救援用的消防栓等,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1.11设置在建筑物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应有明显区别于环境的标志。

  注:当建筑高度不超过27m的居住建筑内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安装干式消防竖管和消火栓箱内无DN65的室内消火栓。

  8.2.2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物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应安装消防水龙带卷盘或移动式消防水龙带。

  2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3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二、四级,建筑容积不超过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

  5.室内无生产和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罐,建筑容积不大于5000m3。

  8.2.4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商业服务网点,应安装消防水龙带卷盘或移动式消防水龙带。高层住宅室内应配备移动式消防水龙带。

  8.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在不适宜防水或灭火的场所,下列车间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棉纺厂不低于5万锭的开包清花车间,亚麻厂不低于5000锭的分级梳理车间,火柴厂的烘烤筛选部分;

  2.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厂房,如鞋、服装、玩具、电子等;

  8.3.2除本规范中另有规定且不适于防水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配备自动灭火系统,并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非高架冷库;

  7 .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货物仓库,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8.3.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适于防水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和半地下公共活动室、走道、办公室和宾馆的房间、可燃物品仓库和自动扶梯底部。

  8.3.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适于防水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层和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一级和一级剧院、1500座以上的其他等级剧院、2000座以上的礼堂或礼堂、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室内员工休息室和设备用房

  7 .位于地下、半地下或者地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场所(游泳场所除外),以及位于一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地上歌舞娱乐场所(游泳场所除外)。

  8.3.5根据本规范要求,展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丙类生产车间、仓库等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固定式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一)一级、一类剧场,1500座以上的其他等级剧场,200座以上的礼堂或观众厅,高层民用建筑中800座以上的剧场或观众厅的舞台口,上述场所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口;

  注:舞台入口也可用防火幕分隔,侧台和后台较小的洞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1.火柴厂氯酸钾厂房,建筑面积100m2以上,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胶棉、火棉胶、赛璐珞胶片、硝化棉;

  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绘棉、火棉胶、赛璐珞胶片、硝化棉仓库3个;

  5.特级、一级剧场、1500座以上的其他剧场和2000座以上的观众厅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6 .建筑面积不小于400m2的摄影棚和建筑面积不小于500 m2的电影制片厂。

  1.容量为40MV A及以上的厂矿用油浸变压器、容量为90MV A及以上的发电厂用油浸变压器、容量为125MV 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用油浸变压器;

  注:细水雾灭火系统可用于室内的油溢流变压器、充有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100万人口以上的国家级、省级或城市级广播电视发射塔的1个微波室、分米室、计米室、配电室、不间断电源(UPS)室;

  2 .国际电信局、地区中心、省中心、地区中心万条以上路由的长途程控交换机室、控制室、信令转接点室;

  5.建筑面积不小于140 m2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主机房和基础车间的记录磁(纸)介质库;

  7 . 100万册以上的国家级、省级或图书馆特藏;中央和省级档案馆的珍品和非纸质档案;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一级纸帛文物陈列室;

  4油库、石油化工和油气工程中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应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GB50074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8.3.11对于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厅或食堂,应在烹饪操作间的通风柜和烹饪位置安装自动灭火装置,并在输气或输油管道上安装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一)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及类似用途的厂房;

  2.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仓库和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卷烟仓库;

  3.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展览、金融贸易、客运货运等类似建筑,以及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商店;

  5.地级以上的广播电视大楼、邮政大楼、电信大楼、城市或区域电力、交通和防灾指挥调度大楼;

  6.特级和甲级剧院、1500个座位以上的剧院或电影院、2000个座位以上的礼堂或礼堂、300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馆;

  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房、老年楼、病房楼、宾馆楼等场所和疗养院建筑面积1500或总建筑面积300以上的儿童活动场所,以及不少于200张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

  9.净高大于2.6m且可燃材料较多的技术夹层,在净高大于0.8m且可燃材料较多的闷屋顶或吊顶内;

  10大中型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仓库、火灾危险性高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间、贵重物品仓库、气体灭火系统房间;

  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仓库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的11栋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式消防炮灭火系统等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的场所或部位。

  建筑高度超过54m但不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应在公共部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在内部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超过54m的高层住宅,应在公共部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应当在公共部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住宅公共部位应当设置具有语音功能或者紧急广播的声音火灾报警装置。

  8.4.3建筑物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对于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工厂、仓库和居住建筑,当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防烟系统:

  1.歌舞娱乐和放映娱乐场所位于一、二、三层,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歌舞娱乐和放映娱乐场所位于四层及以上,地下或半地下。

  8.5.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地上建筑中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的建筑面积大于5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取得公安机关消防验收文件或者备案文件或者符合下列要求:

  8.1.1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点和环境条件综合确定。

  8.1.2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在消防车能通过的街道沿线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的戊类厂房,不超过500人、不超过两层的住宅区,可不设室外消火栓系统。

  8.1.3下列建筑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式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泵适配器:

  8.1.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储罐应配备移动式水枪或固定式水冷设施。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20003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应采用固定式水冷设施。

  8.1.5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式水冷设施,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式喷水冷却装置。总容积不超过50m3或单罐容积不超过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移动式水枪。

  2.附属于建筑物的消防泵房不应设在室内层与室外出入口层高差大于10m的地下一层。

  8.1.7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物(群)应设有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附属于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外墙附近;

  5消防控制室的设备组成,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和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25506的规定。

  注:当建筑高度不超过27m的居住建筑内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安装干式消防竖管和消火栓箱内无DN65的室内消火栓。

  单、多层建筑,如体量超过500m的车站、码头、机场、候车建筑(船舶、飞机)、展览建筑、商店、宾馆、医疗建筑、图书馆建筑等;

  4.800座以上的特等和甲级剧场、其他等级的影剧院和电影院,1200座以上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量大于10000的办公楼、教学楼等单层和多层民用建筑。

  8.2.2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物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应安装消防水龙带卷盘或移动式消防水龙带。

  2耐火等级为三级或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二、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

  5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

  8.2.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8.2.4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8.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不小于5000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8.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的非高架冷库;

  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8.3.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8.3.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办公建筑等;

  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8.3.5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和高层民用建筑内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场所内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洞口;

  注:舞台口也可采用防火幕进行分隔,侧台、后台的较小洞口宜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1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3建筑面积大于6 m2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

  5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场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6建筑面积不小于400 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500 m2的电影摄影棚。

  1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y·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漫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 m2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7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2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或同一建筑内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3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4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标准的规定。

  8.3.11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m2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任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所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3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卷烟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m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9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8.4.3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1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m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8.5.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或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5.8拆解、破碎企业应实行清污分流,在厂区内(除管理区外)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废水应设置专门的收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

  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应满足HJ 348中所规定的清污分流、污水达标排放等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相关要求。

  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或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6.18拆解、破碎企业厂区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废水等应通过收集管道(井)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6.20拆解、破碎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的要求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监测;应建立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经营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每批报废机动车的来源、类型、重量(数量),收集(接收)、拆解、破碎、贮存、处置的时间,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拆解、破碎得到的产品和不可回收利用的废物的数量和去向等。

  7.2拆解、破碎企业的污水经处理后直接排入水体的水质应满足GB8978中的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的水污染物的一级排放标准要求:经处理后排入城市管网的水质应满足GB8978中的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的水污染物的三级排放标准要求。

  7.4拆解、破碎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填埋设施应满足GB18599的要求,焚烧设施应满足GB18484的要求。

  7.5拆解、破碎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应满足GB18484的要求,填埋设施应满足GB18598的要求。

  7.6拆解、破碎企业除满足第7.4、7.5条规定外,其地他烟气排放设施排放的废气应满足GB16297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

  7.7拆解、破碎企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应满足GB14554中新、改、扩建企业的恶臭污染物厂界排放限值的二级标准要求。

  应实施满足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的环境管理制度,其中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属于危险废物的主要包括以下:未引爆的安全气囊(HW15),废矿物油、油泥及机油滤清器(HW08),废弃铅酸蓄电池(HW49),废弃汞开关(HW49),废电路板(HW49),废催化剂(HW50)。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符号分为提示图形符号和警告图形符号两种,图形符号及说明见表1.

  标志牌必须保持清晰、完整。当发现形象损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不符合本标准的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至少每年一次。

  8.1.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G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应实施满足GB/T 33000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具有水、电、气等安全使用说明,安全生产规程,防火、防汛、应急预案等。

  取得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或ISO45001)认证或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符合GB/T33000第5.2制度化管理、第5.6章 应急准备、处置及评估的管理要求。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和文本数据库。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及时传达给相关从业人员,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并征求工会及从业人员意见和建议,规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与职业病防护要求,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员工,并严格执行。

  企业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组织制修订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企业应建立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编制、评审、发布、使用、修订、作废以及文件和记录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过程与结果的记录,并建立和保存有关记录的电子档案,支持查询和检索,便于自身管理使用和行业主管部门调取检查。

  企业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适宜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企业应根据评估结果、安全检查情况、自评结果、评审情况、事故情况等,及时修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不单独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邻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

  企业应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符合GB/T29639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针对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场所(设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编制重点岗位、人员应急处置卡。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应急救援队伍、周边企业等有关应急

  企业应定期评估应急预案,及时根据评估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修订的应急预案及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应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特点,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安排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企业应按照AQ/T9007的规定定期组织公司(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做到一线从业人员参与应急演练全覆盖,并按照AQ/T9009的规定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和演练发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准备工作。

  矿山、金属冶炼等企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发生事故后,企业应根据预案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并开展先期处置:

  发出警报,在不危及人身安全时,现场人员采取阻断或隔离事故源、危险源等措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迅速停止现场作业,现场人员采取必要的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撒离危险区域。

  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告本企业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前状态等简要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报、续报有关情况;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可能引发次生事故灾害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研判事故危害及发展趋势,将可能危及周边生命、财产、环境安全的危险性和防护措施等告知相关单位与人员;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封闭事故现场,通知本单位从业人员和周边人员疏散,采取转移重要物资、避免或减轻环境危害等措施。

  请求周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证据。准备事故救援技术资料,做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移交救援工作指挥权的各项准备。

  矿山、金属冶炼等企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每年

  企业应建立事故报告程序,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并教育、指导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企业应建立内部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和国际通行做法,将造成人员伤亡(轻伤、重伤、死亡等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和财产损失的事故纳入事故调查和处理范畴。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波及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应吸取的教训、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企业应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企业内部发生的事故纳入本企业事故管理。

  企业应按照GB6441、GB/T15499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行业确定的事故统计指标开展事故统计分析。

  企业每年至少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自评,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组织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向本企业所有部门、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自评结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作为年度安全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业绩考核等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应重新进行安全绩效评定,全面查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中存在的缺陷。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自评结果和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系统所反映的趋势,以及绩效评定情况,客观分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质量,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文件和过程管控,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绩效。开云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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