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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全站杭州汇鑫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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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全站杭州汇鑫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行政处罚

2023-08-01 22:25:54  点击量:

  被处罚人杭州汇鑫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惠路398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N。

  2020年10月,郭某某等向本机关反映被处罚人存在违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行为。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7日,由杭房罚立字〔2020〕09号文批准予以行政处罚立案。2021年1月7日,郭某某等又提交了其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并又补充反映估价单有“遗漏”及某些具体的估价单项价格问题属于虚假估价。

  2017年5月,被处罚人在杭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公开招标中被确定为空港经济区2017年年度农户拆迁评估的中标单位,并签订了《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协议书》,后被处罚人陆续出具了郭某某等5户农户房屋价值的估价报告。该评估行为中存在实地勘察记录制作不规范,估价目的、价值时点及估价报告有效期模糊等问题。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材料证实:

  1.郭某等的《评估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控告信》及郭某等的补充材料1份,共7页;证明案件来源。

  2.被处罚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被处罚人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3.被处罚人提交的《萧山区评估服务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共1页;《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协议书》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被处罚人受杭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为空港经济区2017年年度农户征收评估项目进行评估。

  4.被处罚人提交的《房屋征收补偿价格评估分户报告》(报告编号:(2017)C022-8047)(其他4户类同)原件1份,共25页;证明被处罚人出具了反映人户的房屋的评估价格,虽采用表格式估价报告,但对估价目的、价值时点及估价报告有效期等的表述不符合实际情况。对未办理过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估价对象,却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价值提供依据”、“在估价时点的特定政策下的征收补偿价值”等内容的事实。

  5.被处罚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实勘表》复印件1份,共15页;证明被处罚人对反映人户的房屋进行了实地查勘并制作了相应的记录,但是存在负责实施实地查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在实地勘察记录上签字的情形。

  6.对被处罚人指派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原件2份,共6页;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被处罚人指派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具有估价师资质,但未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在制作的反映人户房屋及附属物实地查勘记录上进行签字的事实。

  7.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协助调查郭某某等评估履职案件的复函》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本机关向相关部门核实评估项目相关情况的事实。

  8.被处罚人提交的《证明》原件1份,共1页;证明反映人户房屋所在地萧山区人民政府南阳街道办事处对评估人员现场实勘的情况予以证明的事实。

  9.被处罚人提交的《关于萧山区南阳街道郭某某等5户农户评估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共2页;证明被处罚人对该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说明的事实。

  10.被处罚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共1页;《关于郭某某等5户农户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共1页;证明被处罚人根据委托人杭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对涉及农户按照房屋征迁进行评估的事实。

  11.本机关对反映人履职申请的回复复印件8份,共9页;证明本机关已告知反映人将对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事实。

  上述证据采集形式合法,能够相互印证违法事实的发生、存在和结果,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特征,本机关予以认定。

  被处罚人在受杭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对萧山区空港经济区范围内农户房屋开展评估服务工作中,对未办理过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估价对象,却仍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价值提供依据”、“在估价时点的特定政策下的征收补偿价值”等内容,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并且参与实地勘察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也未在实勘记录上进行签字。该行为违反了《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本案查实情况,被处罚人在估价对象未办理过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仍依委托方之要求,以房屋征收补偿为估价目的为其出具涉及农户的估价报告,明显违反了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相关要求。结合《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杭州市住房房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拟对被处罚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及警告,并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处罚。

  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本机关于2021年4月28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年4月30日,被处罚人提交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9行初58号、59号、63号《行政判决书》及《陈述意见书》,认为该评估项目为配套重点工程,开云全站委托方未及时办理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审批手续,但实际是按征地房屋补偿程序进行的。且委托方并未对反映人房屋进行征收,估价报告与反映人不具有利害关系等陈述理由并要求进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估价活动,应当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并非委托人之要求。同时,实施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一种惩戒,与反映人是否有利害关系、作出的估价报告是否使用并无必然联系,但可在处罚裁量适用情节中予以了考虑。近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被处罚人反映的有关案件作出了终审裁定,撤销了原审判决,确认了本机关作为萧山住建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事实。同时,该处罚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听证的情形,无需组织听证。综上,本机关对被处罚人的陈述不予采纳,并决定对被处罚人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及以下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代收机构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或其所属的各营业机构(账户:杭州市区财政行政罚款罚缴分离结算账户,编号:0015057006),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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