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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全站2022年长沙金洲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品种一、品种二)募集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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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全站2022年长沙金洲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品种一、品种二)募集说明书摘要

2023-08-01 22:26:29  点击量:

  发 行 人: 长沙金洲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说明书摘要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中国债券信息网()。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期债券:指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含)的2022年长沙金洲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

  本期债券品种一:指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2022年长沙金洲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品种一)。

  本期债券品种二:指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2022年长沙金洲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品种二)。

  募集说明书:指本公司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22年长沙金洲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品种一、品种二)募集说明书》。

  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宁乡高新区管委会: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证券登记机构、债券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证券登记公司”)。

  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余额包销:指主承销商按承销协议的约定,在发行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债券全部买入。

  簿记建档:指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确定本期债券的基本利差区间后,投资者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购订单,最终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发行规模及发行利率的过程。

  网下发行:指本期债券部分通过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并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记载。

  报告期/最近三年:2019年度/末、2020年度/末、2021年度/末。

  《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注:本募集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总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承诺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发行公告和持续信息披露。

  投资者在决定购买本期债券之前,应当仔细考虑下述风险因素及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有关信息。

  市场利率受国际国内经济运行状况、经济周期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债券市场供求等因素的影响,将随之产生波动。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且期限较长,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间内,利率的波动将会影响本期债券的投资收益水平。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受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市场运行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存在不能带来预期的回报的可能性,使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的资金,从而可能影响本期债券的按期偿付。

  由于本期债券的具体上市审批或核准事宜需要在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流通,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会在债券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从而可能影响债券的流动性,导致投资者在债券转让和临时性变现时出现困难。

  本期债券募投项目投资规模较大,建设过程复杂,因此,可能存在因为施工进度、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募投项目更改的情况。同时,若发行人违规挪用本期债券资金,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募投项目无法开工建设,导致未来偿债保障存在一定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从事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现阶段属于国家大力支持发展的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会有不同程度的调整。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调整可能会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排除在一定时期内对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发行人所从事的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对经济周期的敏感性一般比其它行业低。但是,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其影响将表现得逐渐明显。基础设施的投资规模和收益水平都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如果出现经济增长放缓或衰退,将可能使发行人的经营效益下降,现金流减少,从而影响本期债券的兑付。

  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水平、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投资风险控制能力是发行人盈利情况的重要影响因素,经营决策或者内部控制失误将对发行人盈利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发行人在进行市场化经营的同时,还承担着部分社会职能,一些项目社会效益显著,但经济效益有限,对公司正常的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公司本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体资金需求量较大,一旦募投项目无法按预期实现收益,则存在本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有息负债余额为188.60亿元,占负债总额的88.72%,占比较高。随着未来发行人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规模持续扩大,公司将更多的依靠外部融资解决资金缺口。如果未来发行人获得收入的能力、现金管理能力或外部融资能力下降,则会面临较大的偿债资金压力,本期债券的偿付亦会受到影响。

  最近三年末,发行人存货分别为991,206.98万元、1,294,059.31万元和1,789,176.99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44.74%、45.09%和50.16%。发行人存货主要是开发成本与土地资产。最近三年末,发行人存货占资产总额比重较高,若宏观经济与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上述存货变现能力下降,将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与本期债券偿付造成不利影响。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存货项下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为1,391,771.28万元。发行人存货项下部分土地未缴纳土地出让金,这部分土地未来若用于开发、转让等,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可能对发行人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最近三年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617,361.89万元、671,615.65万元和760,816.38万元,占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7.87%、23.40%和21.33%,主要为发行人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和代建业务形成的对长沙夏铎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分别为183,582.45万元、179,895.77万元和337,303.92万元,占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8.29%、6.27%和9.46%,主要为发行人及子公司与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长沙金夏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夏铎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往来款。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总计1,098,120.30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30.78%,应收款项账面价值较大。如果应收款项不能及时回款,亦或者发生无法回款的情况,将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和偿债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对外担保总余额分别为114,320.00万元。目前,被担保单位情况正常,未出现违约迹象。如未来被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将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发行人存在对外担保风险。

  截至2021年末,公司受限资产主要为土地使用权和投资性房地产,受限资产账面余额合计为528,857.15万元,占2021年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14.83%,主要为抵质押借款导致的资产受限。发行人受限资产规模较大,资产变现能力相对较弱。虽然发行人信贷记录良好,拥有较好的市场声誉,并与银行在内的多家金融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但如果因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公司债务,开云全站则可能导致受限资产被债权人冻结甚至处置,将对发行人的声誉及正常经营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发行人业务涉及工程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政府,受政府影响较大。此外,2019-2021年度,发行人分别获得补贴收入1.06亿元、0.91亿元和1.31亿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6.46%、3.63%和5.39%。发行人所获得的政府补助对盈利能力有一定影响。如果发行人未来不能持续获得政府补助资金,可能会对发行人保持稳定持续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可能对本期债券本息偿付产生不利影响。

  2019-2021年度,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9,341.38万元、-252,571.29万元和-214,804.55万元。发行人主营业务前期投入的资金较多,其现金流情况直接受委托方结算进度的影响。如果未来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持续维持大额净流出的状况,公司将面临较大压力。

  2019-2021年度,发行人EBITDA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0.68、0.52和0.51,EBITDA利息保障倍数处于较低水平,面临偿债能力较弱的风险。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对湖南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为1,699.04万元,系发行人子公司新城公司代湖南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清偿借款产生。2015年9月,新城公司与湖南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乡县支行、宁乡县农业基础设施投资限公司等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新城公司代为偿还湖南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所欠其余两方的借款,湖南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以房产作为抵押。协议签订后,新城公司已按协议约定支付完毕代偿款项,发行人因此对湖南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产生的债权金额为6,535.84万元,但上述代偿款到期后未能按协议收回。湖南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湘01民初2298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书》,发行人对湖南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所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湖南金鼎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对湖南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借款所抵押的房产进行了评估,出具湘金估字〔2018〕第SF-071号评估报告,抵押房产的评估价值为6,615.56万元(共计17套房产)。截至2021年末,湖南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执行部分资产并归还本公司后借款余额为1,699.04元,未执行部分资产评估价值为1,192.51万元,未新增抵押物,公司考虑剩余抵押资产的变现能力,变现金额,按账面余额的50%计提坏账准备。若剩余资产处置不顺利,有可能造成款项无法完整收回,将对本期债券偿还带来不利影响。

  2019-2021年度,发行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分别为11,376.44万元、8,777.01万元和3,911.33万元,主要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收益,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61.83%、39.20%和15.92%。发行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净利润影响较大,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主要通过市场法进行评估,若未来发行人所在区域房地产价格涨幅放缓甚至下跌,可能会导致发行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减少甚至亏损,从而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的持续性和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019-2021年末,发行人负债总额分别为1,336,302.54万元、1,861,129.40万元和2,125,717.89万元。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0.32%、64.85%和59.59%。2020年末总负债较2019年末增加524,826.86万元,增幅为39.27%。2021年末总负债较2020年末增加264,588.49万元,增幅为14.22%。报告期内,发行人负债规模增长较快,资产负债率较高,有可能给本期债券偿付带来不利影响。

  本期债券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22〕103号注册通知文件同意发行。

  2021年11月17日,长沙金洲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了公司申请发行本期债券决议,同意公司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5.00亿元的企业债券(最终发行额度以批复为准)。

  2021年11月29日,发行人股东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长沙金洲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批复》,同意公司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5.00亿元的企业债券(最终发行额度以批复为准)。

  (二)债券名称:2022年长沙金洲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本期债券分设两个品种,其中品种一为“2022年长沙金洲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品种一)”,简称“22金洲专项01”;品种二为“2022年长沙金洲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品种二)”,简称“22金洲专项02”。

  (三)注册文件:本次债券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4月14日出具的发改企业债券〔2022〕103号文件同意公开发行,注册金额为12.00亿元。

  (四)发行总额:本期债券计划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分设两个品种。品种一计划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为5.00亿元,弹性配售额为5.00亿元,由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品种二发行规模为民币2亿元,无担保。

  (五)弹性配售:根据《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发行人经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在发行条款充分披露、簿记建档发行参与人充分识别相关风险的前提下,于企业债券发行定价过程中,自主选择设置弹性配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品种一弹性配售选择权强制触发倍数将在《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中进行约定。

  本期债券品种一计划发行规模为10.00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为5.00亿元,弹性配售额为5.00亿元。当发行时间截止后,如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应按照当期计划发行规模10.00亿元全额进行配售。当发行时间截止后,如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应按照如下规则进行配售:

  1、申购总量未达到基础发行额的,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代销条款履行责任,按照基础发行额5.00亿元进行配售。

  2、申购总量已达到基础发行额,且未达到当期计划发行规模的,不得使用弹性配售选择权,应按照基础发行额5.00亿元进行配售。

  3、申购总量已达到当期计划发行规模,且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发行人可根据授权文件与簿记管理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启动弹性配售。如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当期计划发行规模10.00亿元全额进行配售;如不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基础发行额5.00亿元进行配售。

  (六)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其中,本期债券品种一附第5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品种二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七)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在本期债券品种一存续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调整后的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第6至第7个计息年度固定不变。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品种一的第5年末是否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品种一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可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转售或予以注销。

  在本期债券品种二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调整后的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第4至第7个计息年度固定不变。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品种二的第3年末是否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品种二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可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转售或予以注销。

  (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品种一存续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调整本期债券品种一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可选择在原债券票面利率基础上上调或下调0-3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在本期债券品种二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调整本期债券品种二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可选择在原债券票面利率基础上上调或下调0-3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

  (九)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日期: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品种一的第5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品种一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和本期债券品种一回售实施办法公告。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品种二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品种二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和本期债券品种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品种一或品种二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和本期债券品种一或品种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品种一或品种二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品种一或品种二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品种一或品种二。发行人有权选择将回售的债券进行转售或予以注销。

  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品种一或品种二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品种一或品种二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刊登本期债券品种一或品种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接受上述调整并继续持有债券。

  (十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每年分别偿还本金的20%,当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在本期债券品种一存续期内第5个计息年度末,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本金在当期兑付日支付。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后,自债券存续期第5年至第7年,发行人每年分别按照剩余债券每百元本金值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在本期债券品种二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末,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本金在当期兑付日支付。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后,自债券存续期第3年至第7年,发行人每年分别按照剩余债券每百元本金值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十四)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总登记托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分托管。本期债券上市后,仅限机构专业投资者参与交易,普通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十五)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簿记建档场所和系统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十六)发行范围和对象:通过主承销商在银行间市场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七)发行期限:【2】个工作日,即自发行首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

  (十九)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一日,即【2022】年【6】月【17】日。

  (二十)起息日:自【2022】年【6】月【20】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6】月【20】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二十一)计息期限:本期债券品种一计息期限为【2022】年【6】月【20】日起至【2029】年【6】月【19】日止;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品种一存续期第5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22】年【6】月【20】日起至【2027】年【6】月【19】日止。

  本期债券品种二计息期限为【2022】年【6】月【20】日起至【2029】年【6】月【19】日止;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品种二存续期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22】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19】日止。

  (二十二)付息日:本期债券品种一【2023】年至【2029】年每年的【6】月【2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品种一存续期第5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7】年每年的【6】月【20】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本期债券品种二【2023】年至【2029】年每年的【6】月【2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品种二存续期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5】年每年的【6】月【20】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十三)兑付日:本期债券品种一的兑付日为【2025】年至【2029】年每年的【6】月【20】日;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品种一存续期第5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至【2027】年每年的【6】月【20】日,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本期债券品种二的兑付日为【2025】年至【2029】年每年的【6】月【20】日;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品种二存续期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6】月【20】日,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十五)兑付价格: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末,每年 按每百元本金值的20%兑付。

  (二十六)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二十九)信用评级:经远东资信综合评定,本期债券品种一信用级别为AAA,本期债券品种二信用级别为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展望稳定。

  (三十)债权代理人、偿债资金监管银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

  (三十二)上市或交易流通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一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本期债券交易流通申请。经批准后,尽快实现本期债券在相关债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流通。

  (三十三)增信方式: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品种一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期债券品种二无担保。

  (三十四)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托管记载。

  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本期债券的具体申购配售说明请见发行前在相关媒体刊登的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

  (二)通过主承销商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查阅或向本期债券主承销商索取。认购方法如下:

  境内法人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认购方法如下:

  认购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部分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合格的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联系,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四)参与本期债券发行、登记和托管的各方,均需遵循《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一)本期债券通过主承销商在银行间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二)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者和二级市场的购买者,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二)投资者同意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作为债权代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签订《债权代理协议》、制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同意公司与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接受该等文件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即被视为接受上述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三)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五)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监管银行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并依法就该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六)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1、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2、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3、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4、如债务转让同时变更抵押资产的,相关事宜须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并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核批准;

  5、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七)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作出的有效决议,所有投资者(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以及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接受该决议。

  (八)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账户监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1、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每年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品种一【2023】年至【2029】年每年的【6】月【2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品种一存续期第5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7】年每年的【6】月【20】日。本期债券品种二【2023】年至【2029】年每年的【6】月【2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品种二存续期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5】年每年的【6】月【20】日。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2、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办法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3、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本期债券采用提前偿还方式,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每年分别偿还本金的20%。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至【2029】年每年的【6】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本期债券品种一附设第5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品种一存续期第5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至【2027】年每年的【6】月【20】日,未回售部分债券在本期债券品种一存续期第5至第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每百元本金值的20%偿还债券本金。

  本期债券品种二附设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品种二存续期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则注销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6】月【20】日,未回售部分债券在本期债券品种二存续期第3至第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每百元本金值的20%偿还债券本金。

  2、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机构办理;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本期债券注册金额为不超过12.00亿元,其中10.50亿元用于宁乡高新区机械智能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1.50亿元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未用于具有完全公益性的社会事业项目如体育中心、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项目建设。

  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企业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不用于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或违规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地方政府对本期债券不承担任何偿债责任。

  本期债券品种一计划发行规模为10.00亿元,基础发行额为5.00亿元,弹性配售额为5.00亿元。如未行使弹性配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品种一发行规模为5.00亿元,其中4.375亿元用于宁乡高新区机械智能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0.625亿元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如行使弹性配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品种一发行规模为10.00亿元,其中8.75亿元用于宁乡高新区机械智能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1.25亿元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本期债券品种二发行规模为2.00亿元,其中1.75亿元用于宁乡高新区机械智能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0.25亿元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发行人承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收益将优先用于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保障本期债券的及时、足额偿付。

  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履行相关义务,规范运作程序,及时诚信披露信息,合规使用债券资金。

  发行人将按照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如因客观原因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将按照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程序,在取得相关方批准后再进行变更,同时发行人承诺若在存续期内存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情形,将严格按照要求对变更信息进行及时披露。

  发行人承诺:本期债券最终发行规模及用于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占比符合企业债券管理的相关要求。

  公司主要经营范围:项目投资;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房地产投资;投资管理服务;资本管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及配套建设;土地整理、复垦;土地管理服务;工业地产开发;自建房屋的销售;自有厂房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长沙金洲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宁乡高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24日,经宁乡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实际控制人为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发行人主要负责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资源的开发、建设、管理及运营,是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融资、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平台。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持有发行人100%股权,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发行人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和业务体系,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方面拥有充分的独立性。

  发行人具有独立的业务体系和自主经营能力,独立从事《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持有从事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业务所必需的相关资质和许可,并拥有足够的资金、设备及员工,不依赖于控股股东。

  发行人拥有独立于出资人的资产,能够保持资产的完整性;发行人的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由自身独立控制并支配,不存在发行人股东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的情况。

  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劳动人事工资制度,发行人的劳动人事管理与股东单位完全分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相关任职资格。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劳动、任职和工资管理体系,除《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出资人或政府主管单位任命、委派的人员外,发行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自行录用和辞退职工,不存在出资人或第三方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干预发行人做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属于公务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发行人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同时建立了独立完整的内部组织结构,各部门之间职责分明、相互协调,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发行人机构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完全分开,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其它关联方干预发行人机构设置的情况。

  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管理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单独在银行开立账户、独立核算,并能够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依法纳税。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共有董事会成员5名,监事会成员5名,高级管理人员2名,具体情况如下表: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单位兼职情况如下: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且已履行任职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不存在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为政府公务员兼职、领薪情况,符合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公务员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

  发行人成立于2017年3月24日,是经宁乡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经营范围:项目投资;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房地产投资;投资管理服务;资本管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及配套建设;土地整理、复垦;土地管理服务;工业地产开发;自建房屋的销售;自有厂房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主要负责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资源的开发、建设、管理及运营,是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融资、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平台。

  发行人主要负责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资源的开发、建设、管理及运营,是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融资、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平台,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开发和标准厂房租赁等业务。

  工程建设业务是发行人重要的主营业务之一。近几年来,发行人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取得了诸多成就,主要涉及宁乡高新区城镇化建设项目、交通建设项目、科技园项目等工程。

  2019-2021年度,发行人工程建设业务收入分别为46,984.56万元、189,362.68万元和172,752.02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8.64%、75.57%和71.58%,是发行人主要的收入来源。2019-2021年度,发行人工程建设业务成本分别为35,594.36万元、155,627.90万元和143,960.02万元,毛利润分别为11,930.20万元、33,734.78万元和28,792.00万元,毛利率分别为24.24%、17.81%和16.67%。其中,2020年度发行人工程建设业务毛利率较上年度有所下降,主要系工程投资额的加成比例调整所致。

  发行人工程建设业务主要由子公司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新城公司”)和长沙恩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恩吉公司”)负责。报告期内,发行人工程建设业务的经营模式为新城公司和恩吉公司与宁乡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或高新区管委会授权的长沙夏铎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铎铺建设”)签订《项目承包协议书》。高新区管委会和夏铎铺建设最终负责对项目的进度、现场等进行抽查、检验、检查、了解、监督,对涉及工程投资、标准等重大变更事项进行审批,提交融资计划、投资控制计划、工期、质量控制措施等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等。同时,高新区管委会和夏铎铺建设每年委托指定评审机构对委托项目的工程投资额进行审定,工程投资额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期借款利息等。高新区管委会和夏铎铺建设根据评审机构审定工程投资额加成一定比例与发行人进行结算,发行人以此确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业务收入。根据协议约定,相关工程款项应在项目验收移交后逐年回款。

  发行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周期较长,目前尚未进入大规模回款周期,因此项目结算回款规模较小。目前委托方为了缓解发行人工程项目资金压力,对部分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分期支付工程款项,但规模较小。未来,随着上述项目的陆续完工,发行人在建基础设施项目结算回款将有所改善。

  土地整理开发业务也是发行人重要的主营业务之一。2019-2021年度,发行人土地整理开发业务收入分别为112,022.25万元、35,466.48万元和33,341.72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8.28%、14.15%和13.81%,是发行人主要的收入来源。2019-2021年度,发行人土地整理开发业务成本分别为95,234.44万元、29,555.40万元和27,784.77万元,毛利润分别为16,787.81万元、5,911.08万元和5,556.95万元,毛利率分别为14.99%、16.67%和16.67%。发行人土地整理开发业务毛利率有所波动,主要系投资额的加成比例调整所致。

  发行人土地整理业务主要由子公司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长沙恩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土地整理业务的经营模式为发行人与宁乡高新区管委会或夏铎铺建设签订《代建项目总承包协议》或《项目承包协议书》,由发行人负责宁乡高新区范围内的土地整理开发,业务仍具有较强的区域专营性。发行人作为工程项目实施主体,宁乡高新区管委会和夏铎铺建设负责对项目的进度、现场等进行抽查、检验、检查、了解、监督,对涉及工程投资、标准等重大变更事项进行审批,提交融资计划、投资控制计划、工期、质量控制措施等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等。同时,宁乡高新区管委会和夏铎铺建设每年委托指定评审机构对委托项目的工程投资额进行审定,工程投资额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期借款利息等。宁乡高新区管委会和夏铎铺建设根据评审机构审定工程投资额加成一定比例与发行人进行结算,发行人以此确定土地整理开发业务收入。根据协议约定,相关工程款项应在项目验收移交使用后3年内付清。

  发行人不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土地整理与开发收入主要根据与地方政府部门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并经政府部门审定后予以确认,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不挂钩,符合《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文件规定。

  随着宁乡市地区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提速及房地产市场的回暖,发行人未来土地开发业务仍具备较为宽广的成长空间,其整体的发展趋势较为看好。

  目前委托方为了缓解发行人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资金压力,对部分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分期支付工程款项,但规模较小。未来,随着上述项目的陆续完工,发行人在建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结算回款规模将得到进一步增加。

  发行人标准厂房租赁业务的主要经营模式为发行人投资开发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定制化厂房、科研与办公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并通过将厂房、科研与办公用房出租给入园企业收取租金的方式获得收益,现阶段主要以工业标准厂房租赁为主。2019-2021年度,发行人标准厂房租赁业务收入分别为2,423.60万元、4,015.65万元和13,189.36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48%、1.60%和5.46%。2019-2021年度,发行人标准厂房租赁业务成本分别为0.00万元、419.65万元和0.00万元,毛利润分别为2,423.60万元、3,596.00万元和13,189.36万元。

  发行人房屋出售业务的主要经营模式为发行人投资开发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定制化厂房、科研与办公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并通过将厂房、科研与办公用房出售给入园企业的方式获得收益,现阶段主要以工业标准厂房出售为主。2019-2021年度,发行人房屋出售业务收入分别为108.85万元、4,293.96万元和4,128.44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07%、1.71%和1.71%。报告期内,发行人标准厂房出售业务收入有所波动,收入整体占比较小。

  报告期内,发行人还有部分货物销售、废水处理和运输服务的收入,整体占比较小。其中货物销售收入的产品主要为聚氯乙烯(PVC),该业务板块由发行人子公司湖南云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营,2021年全年的货物销售收入为11,908.57万元。

  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对湖南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为1,699.04万元,系发行人子公司新城公司代湖南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清偿借款产生。2015年9月,新城公司与湖南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乡县支行、宁乡县农业基础设施投资限公司等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新城公司代为偿还湖南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所欠其余两方的借款,湖南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以房产作为抵押。协议签订后,新城公司已按协议约定支付完毕代偿款项,发行人因此对湖南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产生的债权金额为6,535.84万元,但上述代偿款到期后未能按协议收回。湖南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湘01民初2298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书》,发行人对湖南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所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湖南金鼎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对湖南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借款所抵押的房产进行了评估,出具湘金估字〔2018〕第SF-071号评估报告,抵押房产的评估价值为6,615.56万元(共计17套房产)。截至2021年末,湖南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执行部分资产并归还本公司后借款余额为1,699.04元,未执行部分资产评估价值为1,192.51万元,未新增抵押物,公司考虑剩余抵押资产的变现能力,变现金额,按账面余额的50%计提坏账准备。若剩余资产处置不顺利,有可能造成款项无法完整收回,将对本期债券偿还带来不利影响。

  本部分财务数据来源于发行人2019年至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的财务报告依据财政部自2006年起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补充准则编制。

  发行人聘请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其2019年和2020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20)第27-00065号和大信审字(2021)第27-0002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聘请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2021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众环审字(2022)111000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均来源于2019年、2020年及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期末余额”或“本期发生额”。投资者在阅读下列财务报表信息时,应当参照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本募集说明书中其他部分对发行人的历史财务数据的注释。

  发行人按照财政部于2019年4月颁布《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拆分列示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两个项目,并追溯调整了比较期间报表,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合并及母公司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无影响。

  为了更加客观的反映发行人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真实价值,增强发行人财务信息的准确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自2019年12月31日起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前述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选择仅对在2021年1月1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以及对于最早可比期间期初之前或2021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合同变更予以简化处理。首次执行的累积影响金额调整首次执行当期期初(即2021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所有已确认金融资产,其后续均按摊余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以发行人该日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该金融资产上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按摊余成本计量、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及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对于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将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发行人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及财务担保合同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经发行人董事会决议通过,发行人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前述新租赁准则,并依据新租赁准则的规定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规定,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发行人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发行人选择仅对2021年1月1日尚未完成的租赁合同的累计影响数进行调整。首次执行的累积影响金额调整首次执行当期期初(即2021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于新租赁准则首次执行日(即2021年1月1日),发行人的具体衔接处理及其影响如下:

  对首次执行日的融资租赁,发行人作为承租人按照融资租入资产和应付融资租赁款的原账面价值,分别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对首次执行日的经营租赁,作为承租人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的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原租赁准则下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的应付未付租金,纳入剩余租赁付款额中。

  对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发行人按照假设自租赁期开始日即采用新租赁准则,并采用首次执行日的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计量使用权资产。发行人于首次执行日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发行人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租赁资产属于低价值资产的经营租赁,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019-2021年的财务报告期内,发行人无重大会计估计变更和重大前期差错更正情况。

  9.平均总资产回报率=(利润总额+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平均总资产额×100%

  10.EBITDA=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11.EBITDA利息倍数=EBITDA/(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

  2019年9月,根据《关于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长沙恩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到长沙金洲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宁高新管函〔2019〕128号),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将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恩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至公司,股权划转基准日为2019年9月30日。发行人将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长沙恩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2019年4月,发行人新设成立湖南云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0%,故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020年6月,发行人新设成立湖南云起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0%,故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021年2月24日本集团新设成立湖南云起云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持有其90%的股权,间接持有其5%的股权。

  4.EBITDA=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5.EBITDA利息倍数=EBITDA/(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

  从短期偿债指标来看,2019-2021年末,发行人流动比率分别为8.43倍、8.02倍和4.23倍,速动比率分别为4.10倍、3.79倍和1.79倍。2021年发行人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同比下降幅度较大,主要系发行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增加所致。发行人速动比率与流动比率相差较大,主要系发行人以土地为主的存货账面价值在资产总额中占比较高,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

  从长期偿债指标来看,2019-2021年末,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分别60.32%、64.85%和59.59%,近年随着发行人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相应增加,债务规模相应有所增加,但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仍保持在合理水平。

  综上,发行人负债保持着合理的规模,流动比率较高,资产负债率处于中等水平,偿债风险较低。随着发行人未来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等业务的持续发展,发行人偿债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2019-2021年度,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0.27次、0.36次和0.31次,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较低,主要系发行人工程建设和土地开发业务回款较慢所致。

  2019-2021年度,发行人存货周转率分别为0.14次、0.17次和0.11次。发行人存货周转率较低,主要因为土地资产占存货的比重大,同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投资规模较大且容易受到行业因素影响,与行业整体情况相符合。

  2019-2021年度,发行人总资产周转率分别为0.08次、0.09次和0.07次,发行人总资产周转率水平比较低,系发行人报告期内总资产规模较大,以及所从事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等业务具有投资周期长的特点所致。符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特征。

  整体而言,发行人注重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符合所从事行业特性。随着发行人对新进入资产的加速整合开发,未来资产使用效率将一步提高。未来,发行人将着力于提高原有资产及新并入资产的运营能力,发挥资产规模扩张所带来的规模优势,加快资产周转速度,提高经营效益。

  注:1.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收入×100%

  3.平均总资产回报率=(利润总额+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2019-2021年度,发行人净利润分别为18,398.63万元、22,392.62万元和24,561.09万元,公司最近三年净利润保持较高水平,且逐年上升。

  2019-2021年度,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02%、2.37%和2.00%,平均总资产回报率为2.22%、2.04%和1.53%。2020年,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较2019年有所增加,主要系净利润增加所致。2021年,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和总资产回报率有所下降,主要系发行人总资产增加所致。

  2019-2021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9,341.38万元、-252,571.29万元和-214,804.55万元,由正转负。2020年度,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2019年减少261,912.67万元,降幅2,803.79%,主要系当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大幅增加所致。未来随着发行人工程建设收入、土地开发整理收入顺利回款,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将进一步改善,能够为本期债券偿付提供保障。

  2019-2021年度,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51,286.82万元、-55,104.25万元和-33,846.86万元。发行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系发行人于报告期内持续增加对宁乡创新创业示范基地项目、姚家坡路标准厂房项目、金水西路标准厂房、金水东路标准厂房项目和工业污水处理设备项目资金投入所致。

  2019-2021年度,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66,755.23万元、411,701.29万元和197,011.54万元。2020年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2019年增加244,946.06万元,增幅为146.89%,主要系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大幅增加所致。2021年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2020年减少214,689.75万元,降幅为52.15%,主要系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自成立以来,发行人信用记录良好,与宁乡市多家商业银行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积极利用债券融资,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有力缓解了公司资金需求压力。

  经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资信”)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品种一信用等级为AAA,品种二信用级别为AA+。

  1、经济发展潜力。长沙市作为湖南省省会,经济基础较好,而宁乡市作为湖南省直辖、长沙市代管的县级市,目前已形成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等六大支柱产业,为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2、业务地位突出。公司作为高新区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主体,业务具有很强的区域专营性,近年来得到了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在股权划拨、资金注入、财政补贴等方面的大力支持;2019年公司控股股东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将高新区内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恩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至公司,公司资产规模和资本实力大幅提升。

  1、债务偿付压力。公司在建基础设施及土地整理项目尚需投资较大,未来面临一定的资本支出压力。为满足资金支出需求,近年来公司总债务也是大幅增长,负债率持续升高,债务负担加重。

  2、收入波动风险。受高新区土地出让政策影响,公司土地整理业务近年来收入波动较大,且公司利润对政府补助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依赖程度较高,存在一定风险。

  3、资产流动性风险。公司流动资产中应收类款项和待开发土地所占比重较高,且受限资产规模较大,资产流动性较弱。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和本评级机构的业务操作规范,在该信用评级报告有效期内,远东资信将持续关注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发行人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况等因素。

  自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将对长沙金洲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债主体”)进行持续跟踪评级。持续跟踪评级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2022年5月20日,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资信”)出具了《2022年长沙金洲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远东信评(2022)0103号)。经远东资信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品种一信用等级为AAA,品种二信用等级为AA+。

  发行人资信情况良好,一直与各大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持紧密的联系,间接债务融资能力较强。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获得的银行授信总额为3,104,977.86万元,实际已使用额度为1,238,290.08万元,未使用额度为1,866,687.7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有尚未兑付的债券余额56.33亿元,具体如下表所示:

  除上述债券外,发行人无其他已发行未兑付的债券、信托、中票、短融、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计划、保险债权计划、理财产品及其他各类私募债权品种,不存在其他代建回购、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方式的融资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债务违约情形,已发行的债券均按时偿还。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品种一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期债券品种二无担保。

  股东单位: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60%)、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8.51%)、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49%)

  营业范围:许可项目: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再担保,债券发行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从事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取得相关许可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根据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重康会表审协字(2022)第31号),截至2021年末,重庆兴农担保总资产为1,830,355.46万元,总负债为884,933.63万元,净资产为945,421.82万元。2021年度,重庆兴农担保分别实现营业总收入131,304.23万元,净利润20,692.5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经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重庆兴农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为AAA。重庆兴农担保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背景较强、公司资本实力及代偿能力较强,为本期债券本息的偿付提供了较强的保障。

  重庆兴农担保为本期债券品种一的到期兑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重庆兴农担保已为本期债券品种一出具担保函,担保函的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担保人承担保证的方式为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责任的承担:在本担保函项下本期债券品种一存续期间和到期时,如发行人不能兑付本期债券品种一本金或利息,担保人应主动承担担保责任,将兑付资金划入本支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兑付付息账户。债券持有人可分别或联合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承销商有权代理债券持有人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

  3、保证范围:担保人保证的范围包括本期债券品种一债券本金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亿元整及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4、保证的期间: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券存续期及债券到期之日起二年。债券持有人在此期间内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发行人与担保人、债权代理人、债券持有人将根据签订的《信用增进服务协议》、《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重庆兴农担保出具担保函对发行人本期债券品种一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重庆兴农担保所出具的担保函对保证责任的承担、保证范围、保证的期间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本期债券担保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本期债券发行担保的资格和条件。

  根据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重庆兴农担保出具的《担保函》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担保行为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相关要求。

  (二)《2022年长沙金洲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长沙金洲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审计2019年、2020年和2021年的财务报告;

  3、《关于宁乡高新区机械智能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办理选址意见书报告的复函》;

  (一)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和互联网网址查阅上述备查文件: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层

  (二)投资者还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

  (三)如对本募集说明书或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附表一:2022年长沙金洲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发行网点表

  本网站所刊登的中国改革报及改革网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材料,均为改革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发 行 人: 长沙金洲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长沙金洲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品种一、品种二)募集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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