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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3 16:42:43  点击量:

  根据《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寿府发〔2013〕114号)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费用标准通知如下: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给予综合定额包干补偿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确定分配方案时可参考附表1、附表2、附表3所列标准执行。

  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含增购自然间)分区域确定:凤城街道为每平方米4200元;渡舟街道为每平方米4000元;

  晏家街道、江南街道、长寿湖镇为每平方米3800元;八颗镇、新市镇为每平方米3600元;葛兰镇、云台镇、双龙镇为每平方米3400元;龙河镇、海棠镇、石堰镇、邻封镇、但渡镇、云集镇、洪湖镇、万顺镇为每平方米3000元。

  住房安置对象(含申请增购自然间人口)所购安置房面积,因户型设计限制,超过人均规定标准7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70元购买;超过人均规定标准7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按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执行。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城镇人员,按每平方米570元购买一套安置房,安置房的户型及面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确定。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被征地拆迁户,发给搬家补助费;以《房地产权证》为依据,按户包干一次性计发:3人及以下户为每户800元,3人以上(不含3人)户按每增加1人增发400元计算。

  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拆除房屋的被征地拆迁户,发给拆迁奖励;以《房地产权证》为依据,按户包干一次性计发:3人及以下户为每户4000元,3人以上(不含3人)户按每增加1人增发600元计算。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拆除房屋的,不予奖励。

  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的时间计算,发给搬迁过渡费,标准分区域确定:凤城街道、晏家街道、渡舟街道、江南街道、长寿湖镇为每人每月260元;八颗镇、新市镇、葛兰镇、双龙镇为每人每月180元;云台镇、龙河镇、海棠镇、石堰镇、邻封镇、但渡镇、云集镇、洪湖镇、万顺镇为每人每月100元。

  统建安置房首期公共维修资金由建设用地单位承担,由区土地房屋征收机构划入安置房管理单位,在住房安置对象购房时,按“统一管理、建帐到户、分户核算”的原则办理有关手续后,移交区房管部门管理。首期房屋公共维修资金使用完后,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相关规定续缴。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开云全站行,原有关费用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说明:1.专用鱼池按水面(含除养鱼外的其他水产养殖)面积补偿(含鱼苗及其他水产养殖幼苗损失);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蔬菜基地,其补偿标准参照专用鱼池类标准执行。

  2.本表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落实青苗及地上构(附)作物综合定额补偿(8200元/亩包干)分配方案参考使用。

  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2厘米增加补偿20元。

  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2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包括核桃、板粟、棕树、油橄榄、皂角等,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4.本表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落实青苗及地上构(附)作物综合定额补偿(8200元/亩包干)分配方案参考使用。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硬打堡坎,自然形成的堡坎不予补偿。堡坎已露出地面起计算高度,厚度一律按0.3米计算。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按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农民自建室内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3.本表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落实青苗及地上构(附)作物综合定额补偿(8200元/亩包干)分配方案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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