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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23:29:51  点击量:

  开云全站1.对在企业工作的本县高中(职校毕业生)、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稳定一年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每月分别发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人才津贴,补贴时限最长三年,资金由县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2.鼓励园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毕业离校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离校三年内的本县高中生(职校生),到园区企业就业的,按硕士、本科、专科、本县高中(职校毕业生)学历分别给予企业每人每年不高于10000元、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就业生活补贴,企业应将就业生活补贴全部奖励给毕业生。由园区企业为毕业生就业稳定一年后向县就业局提出申请,最多连续2年工作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3.鼓励企业吸纳技能型人才和本县高中、职校毕业生三年内,对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6个月,按当年新招员工人数给企业或中介800元/人的补贴。

  4.鼓励我县首位产业企业务工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务工人员购房,并在就学方面享受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凡在县城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独栋房、二手房)的,实行差异化奖补。即:在首位产业企业务工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由县财政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购房补贴;在首位产业企业务工并缴纳社会保险2-3年的,由县财政给予每平方米130元的购房补贴;在首位产业企业务工并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由县财政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购房补贴。支持首位产业企业务工人员抱团购房,一次性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独栋房、二手房)在5户以上的,同时再由县财政按所纳契税的100%给予补贴。上述务工人员不得同时享受类似相关购房补贴。

  6.办好通用设备制造产业冠名班。加强与县通用设备制造产业对接,进一步加强冠名班级的教学管理,根据通用设备制造产业需求,开设校内实训课程,进行定向培养;进一步扩大冠名定向班的办学规模,围绕县通用设备制造产业人才需求,制定学校培养目标和班级开设计划,由企业与学校共同制定具体培养方案,共同监督实施效果。

  7.引进企业主管入校教学。充分利用县职校晚自习时间,将其纳入实训教学计划中,聘请工业园区企业经验丰富的员工(高管)到县职开展校实训教学。

  8.组织学生到企业见习。县职校组织学生每周定期到企业进行见习,每班、每月至少1-3课时。县职校负责做好学生上完见习课程的总结并反馈至工业园区相关企业,保证学习、见习、实训、上岗过程的顺利磨合。也可将班级主题班会放在园区企业召开,与企业员工互动,学习企业文化,增加师生感情。

  9.引进企业人才评价机制入校园。为做好人才培养的最后把关,由县工业园区和企业提出细化的人才需求、岗位需求。在毕业考核中,校企共同参与。

  10.产业链主机企业(通用设备空压机、电机、水泵、智能包装设备等企业)新引进配套企业的,项目投资方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产后,按照新引进配套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给主机企业经营团队。单个项目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1.产业链配套企业积极招商引进产业链主机企业(核心企业),项目投资方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投产后,按照新引进主机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配套企业经营团队。单个项目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2.五金配件市场租房支持政策。五金配件市场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租赁政府建设的标准厂房或建材大市场的门店,可免租使用三年(先交后奖)。

  13.项目基础设施奖励。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及2016年度寻乌县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规定,在城市建设 用地规划范围工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按最低价5. 8万元/亩标准,在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外(乡镇规划区内)的工业用地、按 最低价5.6万元/亩标准,依法依规通过“招拍挂”程序公开出让。对2019年引进的项目,县政府在投资方缴清土地款及所有税费后,园区内按5.8万元/亩(园区外按5.6万元/亩)的标准,扣除省财政统筹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库全额的2%)后,分阶段奖励给投资方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对2020年引进的项目,县政府在投资方缴清土地款及所有税费后,落户石排园区内的项目按5.3万元/亩、落户杨梅园区内的项目按4.8 万元的标准,扣除省财政统筹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库全额的2%)后分阶段奖励给投资方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14.鼓励企业通过“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的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土地租金按“先缴后奖”的方式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租转让”后,按出让的奖励政策执行)。用地面积原则上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60万元/ 亩、亩均主营业务收入400万元/亩、平均税收10万元/亩确定。

  15.纳税奖励。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首位产业项目,项目从实现税收之日起,其年纳税额达到200 万元(含200万元)至500万元的年度,其所缴纳税收(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县本级实得部分,县财政按65%的比例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首位产业项目,项目从实现 税收之日起,企业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年度,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本级实得部分,县财政按70%的比例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或技术改造,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算,期限为五年。

  16.总部经济。采取财务集中核(结)算、商品汇总调 拨、投资研发创新等方式,经县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的,依法将税收缴纳在我县,且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总 部经济企业,由县财政给予纳税奖励:年纳税500万元(含500 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企业缴纳税收(指增值税、企 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80%给予奖励;年纳税1000万元(含 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企业缴纳税收(指增值 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85%给予奖励;年纳税2000 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按企业缴纳税收(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88%给予奖励;年纳税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缴纳税收(指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90%给予奖励。

  17.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支持。企业涉及、审批等正常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省、市规定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和证照工本费外,凡县政府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免(人防异地建设费除外),县内服务性收费按不高于最低标准的50%收取。

  18.投资方建设的标准厂房达到符合省、市、县相关部门规定 的验收条件和标准时,经验收合格后,县级财政按投资方的实 际验收的面积,对投资方项目所建标准厂房高度8米以上 的,2019年引进的首位产业项目建设钢结构标准厂房的按150 元/平方米给予奖补,框架混凝土结构标准厂房按300元/平方 米予以奖补;2020年引进的首位产业项目钢结构标准厂房按 125元/平方米给予奖补;框架混凝土结构标准厂房按275元/ 平方米予以奖补。县级奖补资金原则上分两期拨付给乙方:其 中企业所建标准厂房建成并经县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 给予奖补资金的70%,然后企业项目全面竣工全面投产后一个月再给予企业奖补资金的30%。

  19.对万级以上无尘车间、实验室等装修,经专业机构 认证后,按实际装修面积、实际装修价格给予企业装修补贴, 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70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企业自行贷款贴息奖补政策。鉴于国家融资政策的 调整,我县的产业引导基金支持政策调整为投资企业自行贷款, 政府采取贴息补助的方式给予扶持。具体为: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必须在5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为省级工业园的项 目投资统计标准)的通用设备制造首位产业企业,给予一定额 度的银行融资贴息扶持,额度根据用地规模确定(用地面积按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60万元/亩以上和亩均税收达10万元以上 确定):20亩(含20亩)一30亩给予500万元融资额度贴息;30亩(含30亩)一40亩给予800万元融资额度贴息;40亩(含 40亩)一50亩给予1000万元融资额度贴息;50亩以上给予1500 万元融资额度贴息,3000万元融资额度贴息封顶。贴息标准按合同签订之日的贷款利率8%给予扶持,利息补贴时限自项目开 工之日起算计付三年。贴息按项目的工程进度、投资进度分阶 段补贴。引领性、标杆性首位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另外 协商。

  21.财园信贷通支持。对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规划类型划分标准,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大、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已自建厂房且正常经营,上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还可享受财园信贷通政策。

  22.设立外资现汇进资奖各单位引进的外资企业现汇进资额按1:2计算进资任务。根据现汇进资的额度对外资企业进行奖励,县财政按企业实际 现汇进资额的8‰ (人民币)/美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现汇 进资额超过1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在市财政每100万美元给 予5万元标准的奖励基础上,由县财政按照每100万美元再给予5万元标准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为200万元)。

  (1)对当年新发生出口业绩且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 业,一次性给予6万元人民币奖励;超过100万美元部分可按 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奖励标准执行;出口总额不足100万 美元的新出口企业,按1美元奖励0. 03元人民币奖励标准执行。

  (2)对已发生出口业绩的老出口企业,按实际出口额1美元 奖励0. 03元人民币奖励标准执行;另以企业前一年出口总额为 基数,对其新增部分按每新增100万美元再奖励5000元人民币。

  24.实行项目设备补助。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且在两年内竣工投产的,由县政府按其项目设备(单台引进要在100万元以上)投资额的3%以内给予一次性 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应用工业 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自动化成套生产线、先进检测与测试 设备等智能制造装备(达到工业3.0及以上标准),经认定,对购置设备(软件)投资额50万(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实际购买价格的10%给予补助;100万(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实际购买价格的15%给予补助;对超出500 万元的,按实际购买价格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对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和关键技术并进行产业化生产的,由县政府在省、市贴息补助的基础上按《赣州市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配套补助。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 “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同类财政政策。

  25.继续“一企一策”扶持1-2家物流企业,确保寻乌--广州、寻乌--梅州、寻乌--厦门、寻乌--南昌、寻乌--赣州等专线,每条专线每天务必发一班,以满足寻乌工业企业物流需求。

  26.“四个一”帮扶单位,对照入规企业的条件和要求,帮助企业做好入规前的相关工作,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提商企业培育的数量和质量。帮扶单位和金融机构每培育一户入规企业在主攻工业年终考核中各加1分。

  1.户籍政策。户口迁移实行自愿原则,对愿意落户寻乌的,可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一并申请迁移;对户口不愿迁入寻乌县的,可依据《江西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申领居住证,享受与寻乌居民在子女入学、看病、就业等方面的同等待遇,公安部门办理窗口实行“特事特办”。

  2.子女就学政策。对引进的通用设备制造专业型、技能型人才,经县商务局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确认其身份后,其子女义务教育享受与我县城区居民同等待遇,实行随到随迁,按所在片区就近入学,同时简化各种入学手续,实行“容缺受理”机制。

  3.健康体检政策。对在通用设备制造企业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实行一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4.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县本级实得部分由县财政全部奖励返还给纳税人。

  5.专利创造政策。获新授权发明专利对专利权人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件,获实用新型专利对专利权人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0.2万元/件,获外观设计专利对专利权人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0.1万元/件,不再实行年度专利累计奖政策。

  6.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县域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氛围,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加大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探索建设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和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7.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对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科技发明或专利技术,属非关联交易并在我县实施产业化的,投产后该项目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按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按企业所申报年度的研发费用(以税务局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额为准)的12%给予奖励,奖励额不高于上一年度企业完税总额,每个企业年度享受县级财政研发后补助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县税务局要严格执行研发投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让企业应享尽享。

  9.产学研政策。对与985/211院校、国家级科研机构新签订产学研用战略合作协议并开展实质性合作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与普通本科院校、省级科研 机构新签订产学研用战略合作协议并开展实质性合作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工作站政策。对新创建国家、省、市级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与院士科研团队开展实质性的研发合作,科研成果已在企业转化形成产业化的,并经县政府认可创建院士科研中心(服务站)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创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与科研院校博士团队开展实质的产学研合作,经县政府批准(认可)创建的博士(后)服务站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工程研究中心政策。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10万,5万的一次性奖励。

  12.产业技术联盟政策。对成功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企业,分别由县财政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科技型中小型企业政策。对获认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严格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新认定(含到期重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由县财政对其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含到期重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下企业)由县财政对其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备注:原标准为不分规上规下一律奖20万元)

  (2)对在广东取得高新科技企业资格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寻乌的,经向认定机构提交完成迁入相关证明资料后,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

  15.独角兽、瞪羚企业政策。对首次入选的省级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75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入选奖励。

  16.政府扶持性资金使用管理政策。对科技创新类奖补资金和贷款,企业要100%用于科技创新研发,不得挪作他用;其他类扶持政策享受资金(如降费减税享受政策资金、税收返还、厂房基础设施建设及租赁补助、贴息补助等),企业要按不低于30%比例标准用于科技创新研发。

  (1)鼓励企业科技人员或团队用科技成果入股公司或公司给予股票奖励,在股权转入员工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员工转让该部分股权或股票取得实际所得时征收财产转让所得税。入股取得的分红及股权转让所得,地方所得部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80%给予返还。

  (2)对开展股权激励的企业、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团队和个人,按照纳税情况给予奖励,纳税200万元(含)-500万元的,县地方实得部分10%奖励给企业,纳税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县地方实得部分20%奖励给企业,纳税1000万元(含)以上的县地方实得部分30%奖励给企业,奖励期限3年。

  18.智能升级政策。对通过市政府评选,获评智能工厂的,县财政按项目硬件和软件投入的20%进行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获评数字车间的,县财政按项目硬件和软件投入的15%进行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250万元;获评“机器换人”自动化改造项目,县财政按项目硬件和软件投入的8%进行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工业企业上云,对企业利用工业云,对企业利用工业云服务平台提供的SAAS服务实现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由县财政奖励5万元。

  19.单项冠军政策。对纳入单项冠军培育计划的企业,给予补贴100万元,对被国家认定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0.“专精特新”政策。对注册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企业,被认定为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技术)的项目,按投资额15%补贴,单体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1.绿色节能政策。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对于成功申报国家工业节能与绿色标准项目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于获批国家节能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于开展自愿清洁生产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22.入规政策。鼓励通用设备制造企业尽快达产达标,对成功入规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省市相关奖励据实拨付。

  24.产品推广政策。对列入《省市首台(套)先进装备产品目录》的,对申报当年售出的产品(上限10台套),按采购发票总价的10%给予销售方奖励,单个企业县级财政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产品的保险费用进行补贴,投保费率按6%的费率上限及投保年度保费的95%给予补贴,对单个装备研发生产企业的县财政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对我县制造业企业采购县内企业研发生产的核心装备及零部件(不含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等,核心装备及零部件目录由县工业领导小组确定),县财政按采购总额的2%给予奖励,分别对采购方和销售方给予1%奖励,单个企业县财政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5.展会补助政策。对当年参加了境内各类大型展会的首位产业企业,县财政给予展会摊位费用(只限1个展位)不超过50%,每次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当年参加了境外各类大型展会的首位产业企业,县财政给予展会摊位费用(只限1个展位)不超过50%,每次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资金支持。每个企业年度参加展会补贴不超过20万元。

  26.品牌政策。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为入驻产业孵化基地标准厂房(以下简称标准厂房)的企业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加快我县主导产业集聚,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推进全县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厂房,是指由寻乌县城投集团旗下子公司(寻乌县扶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产业孵化基地项目,包括厂房、办公楼、宿舍和食堂等配套设施(以下简称厂房和附属用房)。厂房仅用于入驻企业的生产经营,附属用房用于辅助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寻乌县城投集团旗下子公司(寻乌县扶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厂房和附属用房的产权所有人(以下简称业主),负责厂房和附属用房的租赁合同签订以及租金、物业费收取,负责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基地秩序维护等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与业主签订厂房租赁合同,进驻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

  (一)入驻企业实施的项目须符合寻乌县产业发展规划并以通用设备制造业为主(压缩机制造、数控机床制造、智能包装设备制造、水泵制造、电机制造、铸造及锻造等通用设备的基础行业)以及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

  (二)入驻企业必须是经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评审通过,在寻乌县境内注册的一般纳税人,具有一定生产能力、经营规模的合法企业。

  (三)入驻企业实施的项目必须符合节能降耗、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等要求,并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一)有入驻意向的企业向业主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入驻项目基本情况、对环境影响程度、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项目设备清单等,由业主初审后报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召开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入驻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是否准入及其他相关事宜。

  (三)由入驻意向企业与业主洽谈《标准厂房及附属用房租赁合同》,由业主将商定的《标准厂房及附属用房租赁合同》报县政府批准。

  (四)经县政府批准同意,与县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后,由业主与入驻企业签订《标准厂房及附属用房租赁合同》,办理租赁手续。入驻企业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须入驻并2个月内须投产,如有较高装修要求的,最多不超过2个月入驻并3个月内须投产。

  第七条 标准厂房租赁企业的租金实行先缴后补,每半年补贴一次。入驻基地的通用设备制造首位产业项目,享受厂房及厂房内办公场所的租金“三全补两减半”扶持政策:即自开工之日起前三年的租金由县财政按100%的额度补贴,第4-5年的租金按50%的额度补贴,非首位产业项目不享受此政策。

  第八条 从实现税收之日起三年内,企业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本级实得部分,县财政按60%的比例给予奖励;企业年纳税额达到200-500万元的,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本级实得部分,县财政按70%的比例给予奖励;企业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本级实得部分,县财政按85%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九条 符合本章第五条之规定的工业项目,在与县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后,除享受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政策及省、市、县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十条 入驻企业购置设备县财政给予生产设备适当补助:对单台设备购置价格在50万(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3%给予补助;100万(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10%给予补助;对超出500万元的按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其他技改项目设备补助参照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示范性、引领性、标杆性的首位产业工业项目优惠政策采取“一事一议”另外协商。

  第十二条 企业进驻后可向业主提出标准厂房的购买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后可购买标准厂房。

  第十三条 标准厂房购买价格以标准厂房当时在建的成本价格为基础,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所缴纳的税收额来给予厂房购买的优惠政策,且享受以下购买厂房优惠政策的的企业仅限以首位产业入驻的实体企业,不包括总部经济企业和非首位产业企业。

  1、入驻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所缴纳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按标准厂房当时在建的成本价格的60%购买。

  2、入驻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所缴纳税收达到200-500万元的,按标准厂房当时在建的成本价格的70%购买。

  3、入驻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所缴纳税收达到100-200万元的,按标准厂房当时在建的成本价格的80%购买。

  4、入驻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所缴纳税收100万以下的,按标准厂房当时在建的成本价格(即审计结算价格)购买。

  第十四条 鼓励乡镇、村引进企业入驻标准厂房,所引进的企业年缴纳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扣除企业已享受纳税奖励部分)全额奖励给乡镇或村。

  第十五条 支持乡镇、贫困村购买标准厂房作为集体资产出租,购买方式、价格与业主另作商定。

  第十六条 标准厂房成本价格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扶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予以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备案。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对孵化基地内厂房以及附属用房有意欲购买的,可向业主或者县政府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意向和置业标的,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由业主或县政府进行书面答复,同意购买的,厂房以及附属用房的处置按照我县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生产厂房租赁面积以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为依据(下同)。租金由业主按照设定的单价基数,根据市场价格与入驻企业协商具体金额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单价基数为:

  (四)租金单价基数定价为三年,三年后按市场行情定价。入驻企业连续租赁签约的,租金单价每五年优惠5%(优惠上限为20%)。

  (五)重大项目要求标准厂房整体出租的,按“一事一议”原则另行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宿舍和办公楼仅供已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的入驻企业租赁,作为入驻企业配套设施使用。在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时明确使用范围,原则上其租用面积按入驻企业租赁厂房面积、税收贡献、投资强度、用工人数,同时结合企业需求综合确定;食堂可以单独出租或承包经营。业主须预留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并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用于租赁。办公楼、宿舍和食堂租金单价基数(办公楼、宿舍、食堂同样享受连续租赁签约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厂房及附属用房租金在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时约定按月缴交。入驻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一次性缴交三个月租金的租赁押金。

  第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超过一个月的,从逾期未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之日起每日按拖欠金额的1‰收取违约金,拖欠时间超过3个月的,业主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厂房及附属用房,一切损失由入驻企业承担。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是为了营造更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维护更顺畅的生产生活秩序。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一)独家企业入驻整个孵化基地的,由入驻企业自行成立或委托物业管理机构管理,产生费用由入驻企业承担;

  (二)多家企业入驻孵化基地的,由业主成立或委托(聘请)物业管理机构对孵化基地进行物业管理,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由业主(物业)用于标准厂房孵化基地的物业维护、生活垃圾清运、公共设施管理和保障生产生活公共秩序等管理费用开支。物业管理费单价标准如下:

  第二十三条 由业主成立或委托(聘请)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其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制定基地物业管理规定或者办法,按期进行检查考核。督促入驻企业遵章守纪,按时缴交场地租金、物业管理费,物业费按季度进行支付,第1个季度的物业费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自第2个季度开始,物业费必须在上一季度物业费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付清;并按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孵化基地内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打扫、公共安全保卫和公共设施维护养护(含暂未租赁的厂房),以及入驻企业之间关系的协调。

  (三)租赁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打扫、公用设施检查维护、防火防盗、工业垃圾清理等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入驻企业应指定专职部门或者人员对租赁场所范围内的物业进行有序管理,包括租赁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打扫、防火防盗、公共安全保卫和公共设施维护养护,对接孵化基地物业。

  (四)入驻企业必须服从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入驻企业对物业管理方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物业管理部门或者业主反映诉求,协商解决相关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者拖欠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为达到安全生产经营的目的,入驻企业在装修及其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做到:

  (一)入驻企业进驻孵化基地后不允许对厂房进行建筑物结构和外观上的改造和装修。确需对厂房进行内部改造和装修的,必须符合消防和装修行业相关规定,并征得业主的同意后,方可按照装修施工图进行施工。禁止私自改造和破坏建筑物承重和安全结构。

  (二)入驻企业进驻孵化基地后需在厂房安装工业设备的,必须符合工业厂房的荷载设计和安全运行要求。向业主书面报告,提供设计安装图纸,业主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入驻企业的工业用电和生活用电由入驻企业自行与供电部门接洽联系,进行必要的线路改造和安装,签订用电协议,开设用电户头,自行维护,费用自理。

  (一)为独家企业入驻的(或者独家企业总体承租,下同),则孵化基地所有用电费用由该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二)为多家企业入驻的,租赁厂区(含附属用房)范围内的用电费用和用电管理由相对应的入驻企业承担和负责。

  (三)应当由物业维护管理的公共区域照明等用电费用由物业公司按管理办法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入驻企业的用水由入驻企业自行与供水部门接洽联系,签订用水协议,开设用水户头,自行维护,费用自理。

  (一)为独家企业入驻的,则厂房内所有用水及管道维护费用由该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二)为多家企业入驻的,租赁厂区(含附属用房)范围内的用水费用和用水管理由相对应的入驻企业承担和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入驻企业的用水用电有分别计量需求,或者用水用电地点分散,需扩容扩量增加变压器、增加供水供电管线和计量表等特殊要求的,由入驻企业提出管道改造或者新建方案,经业主(物业)同意后,在指定的位置设立、开挖,管线和计量设备新增产生的费用由相关入驻企业自行承担。开挖管线需及时修复,不得影响孵化基地其他企业的正常生产生活。保安值班(门卫)室的用水用电由业主(物业)从物业管理费中支付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入驻企业在工业厂房生产需要使用的货运电梯(载人电梯)的,由业主完善相关的安装、验收和检测程序,再由业主移交给入驻企业进行使用。按以下规定管理。

  (一)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必须按照行业相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方可进行,费用由入驻企业承担。业主交付使用的电梯要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定期维护检查,全部费用及安全责任由入驻企业负责。

  (二)厂房整栋承租或者整个货运电梯单元厂房承租的(货运电梯在一个入驻企业承租范围内并且是本企业单独使用),货运电梯可以移交给物业部门管理、维护和保养,入驻企业支付包含电梯运行费用在内的物业管理费;也可以移交给入驻企业管理、维护和保养,入驻企业支付已剔除电梯运行费用在内的物业管理费。采用哪种形式移交,双方协商在厂房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一个货运电梯单元的厂房由多家企业入驻、共用货运电梯的,货运电梯的管理、维护和保养移交给物业部门,共用货运电梯的入驻企业支付包含电梯运行费用在内的物业管理费。承租第一层、书面承诺以及实际上也不使用货运电梯的企业,不需要支付电梯运行使用费。

  (四)孵化基地办公楼载人电梯移交给物业部门管理、维护和保养,二楼及以上楼层承租企业支付包含电梯运行费用在内的物业管理费。承租第一层、书面承诺以及实际上也不使用载人电梯的企业,不需要支付电梯运行使用费。

  第二十九条 入驻企业对工业污水、污染气体排放和工业废弃物处理有特殊要求的,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置处理,发生的费用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入驻企业不得在租赁场所、标准厂房余(空)坪私设、偷设排水排污排气管道,违法排水排污排气。

  第三十一条 入驻企业在生产过程产生的工业垃圾,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随意倾倒,不得占用孵化基地堆放。

  第三十二条 企业要退租标准厂房的,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业主,由业主对厂房进行勘验。如无损坏,企业应在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搬离厂房,并及时清理企业所有物品,否则按租赁合同终止时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月物品占用费,如退租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搬出,将视为企业放弃该物品的所有权,寻乌县城投集团旗下子公司(寻乌县扶贫投资有限公司)可以任意处置,企业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和追索,并没收厂房租赁押金。如有损坏,则扣除企业维修所需费用后方可退租。

  第三十三条 入驻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的厂房及附属用房,一切损失由入驻企业承担,租赁押金不予退回。

  (一)签约后超过3个月不进行设备安装或超过约定投产时间3个月没有投产的;

  (二)投产1年未在寻乌县形成直接税收贡献和第3年后年创税收未达到200元/平方米的(符合免税政策的企业除外);

  (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标准厂房用途、结构或将标准厂房转租、分租、转借、与他人调剂使用的;

  第三十四条 厂房退租后,依法解除《招商引资合同》等相关合同。企业和业主围绕该厂房租赁而产生的一切经济关系和结算即行完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寻乌县城投集团旗下子公司(寻乌县扶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为解决当前我县首位产业企业技能型人才短缺、用工不稳定等问题,根据《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贯彻落实江西省稳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20一2022年)实施意见的通知》(寻府办字〔2020〕36号)、《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保用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寻府办字〔2020〕11号)等精神,现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补充政策。

  一、加大公交专线补贴力度。增加寻乌职校到县工业园区的公交专线,双向对开,早中晚上下班高峰时段每30分钟1班次,其他时段每2小时1班次。寻乌职校师生凭学生证、教师证到县工业园区企业享受免费乘车服务。相关费用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园区办、县财政局解决。〔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职校〕

  二、加大职校实习补贴力度。支持县首位产业企业和寻乌职校举办实训班、冠名班培养专业技能人才。对职校毕业生到首位产业企业实习的,按照实际实习月数每月发放300元/人·月标准给予实习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教科体局、县职校、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加大企业自主招工补贴力度。对通过网络招聘、自主招聘等形式吸引人员就近就地就业,对符合条件的首位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企业网络招工宣传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年,此项补贴与寻府办字〔2020〕11号文件的网络招工宣传补贴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加大企业“以工招工”补贴力度。对首位产业企业员工介绍普工、技术工到本企业务工,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务工六个月以上,凭企业工资发放流水(银行对公账号),分别给予500元/人、800元/人的招工补贴,此项补贴与寻府办字〔2020〕11号文件的招工补贴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加大技术人才稳就业补贴力度。对在首位产业企业稳定务工一年以上的技术工种(车工、铣工、磨工、操作工、铸造工、电焊工、装备钳工、机修钳工、电气设备安装工、锅炉设备安装工、氩弧焊工、金工技师等通用设备制造技术工种),凭企业工资发放流水(发放工资账户须与企业对公账号一致)、技术等级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人,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六、加大岗前培训补贴力度。对首位产业企业新招聘员工,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组织集中开展线上线下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500元/人岗前培训补贴。〔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引导企业树立创新意识,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增强发展后劲,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将已出台的人才、税收等政策与创新发展相结合,并进行补充完善。

  1.支持共建合作项目。鼓励我县企业从县外柔性引进《赣州市人才分类目录》(详见附件1)明确的D类以上高层次人才担任“科技副总”等高管职务,指导企业科技创新,培养人才团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对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聘用合同且每年在寻乌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的,经认定,由县财政每年按企业所付其劳动报酬的30%给予生活补贴,累计总额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2.纳税奖励。对2021年1月1日后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首位产业项目,,项目从实现税收之日起,其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至500万元的年度,其所缴纳税收(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县本级实得部分,县财政按65%的比例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首位产业项目,项目从实现税收之日起,企业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年度,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本级实得部分,县财政按70%的比例给予奖励。所得奖励资金按以下相应比例拨付:企业入规占20%;评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占20%;研发平台得到市级以上认定占20%;实现管理创新、品牌创建各10%;设立博士工作站或科研中心及其它创新等占20%。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算,期限为五年,每年审核评定一次。〔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总部经济。对2021年1月1日后采取财务集中核(结)算、商品汇总调拨、投资研发创新等方式,经县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的,依法将税收缴纳在我县,且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由县财政给予纳税奖励:年纳税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企业缴纳税收(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80%给予奖励;

  年纳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企业缴纳税收(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85%给予奖励;年纳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按企业缴纳税收(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88%给予奖励;年纳税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缴纳税收(指增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90%给予奖励。所得奖励资金按以下相应比例拨付:企业入规占20%;评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占20%;实现管理创新、品牌创建各10%;研发平台得到市级以上认定占20%;设立博士工作站或科研中心及其它创新等占20%。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算,期限为五年。〔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寻乌县支持通用设备制造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第15、16条政策废止,如有重复事项按就高不就低享受。

  为鼓励和吸引县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在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提速、提质、提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2016年度寻乌县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规定,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工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按最低价5.8万元/亩标准,在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外(乡镇规划区内)的工业用地按最低价5.6万元/亩标准通过公开“招拍挂”程序依法出让。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可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及实施“弹性土地出让年限”的政策。

  (二)引导工业产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凡在我县选址投资的工业项目,按《寻乌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若干政策措施》(寻府办发〔2017〕18号)文件享受土地优惠政策。

  (三)在我县投资的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不得低于260万元,土地使用权通过依法“招拍挂”公开方式取得,使用期限50年,不动产权证书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对新引进的外资企业(含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中外合资企业),从实现税收之日起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本级实得部分,由县财政按80%的比例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或技术改造,期限为五年。

  (二)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从实现税收之日起,企业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本级实得部分,县财政按60%的比例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从实现税收之日起,企业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本级实得部分,县财政按65%的比例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从实现税收之日起,企业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本级实得部分,县财政按70%的比例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或技术改造,期限为五年。

  (三)对新引进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产品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企业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含)—300万元(不含)的,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本级实得部分,县财政按60%的比例给予奖励;企业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其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本级实得部分,县财政按70%的比例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或技术改造,期限为五年。

  (四)对新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企业年纳税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本级实得部分的80%给予奖励;企业年纳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本级实得部分的85%给予奖励;企业年纳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本级实得部分的88%给予奖励;企业年纳税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本级实得部分的90%给予奖励。

  (五)符合以上(一)至(四)所述中多项奖励的企业,择其标准最高的一项予以奖励,不重复享受。

  (六)企业涉及、审批等正常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省、市规定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和证照工本费外,凡县政府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免(人防异地建设费除外),县内服务性收费按不高于最低标准的50%收取。

  (一)对全县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实行用工优先保障,列为用工保障重点服务企业,安排1—3个单位挂钩,协助企业招工。

  (二)在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前提下,为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优惠,企业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率按0.5%计算。在县级医疗单位就诊时,给予享受医疗“绿色通道”待遇。

  (三)对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可在城区落户,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其子女就学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不收取借读费和政策之外的任何费用。

  (四)对于企业与新进员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开展新招聘员工岗前培训的,由劳动就业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县财政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600元/人的标准给予该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五)根据工业园区产业布局和企业用工需求,在各工业区规划建设一定数量的公租房,用于改善和解决工业园区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在企业的工业用地范围内,经批准同意后,允许7%的工业用地用于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

  (六)对总投资达亿元以上重大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高级管理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收入,按其在本地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县本级实得部分,县财政给予全额奖励;按其在本地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县本级实得部分的80%给予奖励。

  (七)鼓励本地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且在本企业缴纳“五险”一年以上的人才,免租金入驻县人才公寓或分别给予2000元/月、800元/月的住房补贴,并分别给予一次性安家(购房)补贴5万元、2万元,同时,对在我县的经济社会发展领域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具有创新能力及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并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自高层次人才引进三年内按实际工作月数每月发放3600元人才特殊津贴,满三年工作协议且给企业带来明显效益的,经认定后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15万元。人才特殊津贴和一次性住房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核定后发放,资金由县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八)将重点企业纳入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管理,见习期间由县财政给予用人单位最多12个月的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每月不超过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70%,到企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10人以上,且企业与见习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留用率达50%—75%的,见习补贴标准由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70%调整为85%;留用率达75%以上的,见习补贴标准由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70%调整为100%。实行一年一审定。

  (一)对落户我县的招商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优先享受“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创业信贷通”、“产业扶贫信贷通”政策,具体按《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财园信贷通”和“小微信贷通”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寻府办发〔2014〕12号)文件执行。

  (二)鼓励企业上市或挂牌全国股转系统,对落户我县并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在执行省、市奖励外,县财政另行予以奖励,具体按《寻乌县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寻府办发〔2017〕17号)文件执行。

  (三)县财政安排1亿元左右,作为首位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对在我县投资的亿元以上首位产业工业项目给予扶持,具体数额按分产业另行确定。

  对总投资超过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且以本地注册企业名义报关出口的货物给予物流支持,在企业建成投产后,且亩平税收达到3万元以上,由县财政按企业年度所缴纳税收的县本级实得部分(扣除总部经济纳税奖补部分)的10%给予物流奖补,期限为五年。

  (一)对新批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批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批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二)对企业购买科研成果进行转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进入中试阶段后,经相关部门认定,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实际费用的15%专项补助,最多不超过20万元;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后,当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购买科技成果或专利实际费用的10%、20%、30%的专项补助,最多不超过30万元。

  (三)对成功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企业,分别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四)凡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或企业技术中心的,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医药企业奖励按《寻乌县医药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二十一条的通知》(寻府办发〔2017〕16号)文件执行。

  (五)对成功申报国家“863”或“973”计划项目并获立项的企业,每项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成功申报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并获立项的企业,每项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成功申报江西省创新基金项目并获立项的企业,每项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优秀新产品(重点产品)并在本地组织投产的企业,每项产品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优秀新产品(重点产品),并在本地组织投产的企业,每项产品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鼓励技术创新的相关扶持政策参照《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寻府发〔2015〕11号)执行。

  (一)对当年新创江西省名牌产品的,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当年新创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赣州市知名商标的,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井冈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县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江西省AAA级、赣州市AA级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企业当年新创2个以上上述称号的,实行就高奖励。

  (二)对通过食品生产许可(SC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通过经国家认可的各类认证体系,有效运行期一年以上且年纳税总额达5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一)对项目建成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工业企业,自工业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五年(含)内为扩能升级、开发新产品、降低成本、提升自动化水平、节能减排等项目购置全新设备,并在一年内安装到位投入使用且当年税收比上年度有增幅的实行技改政策补助,补助标准为购置技改设备投入1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购置总额的10%标准补助;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购置总额的12%标准补助;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总额的15%标准补助;单体项目技改设备投入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同一项目已获得上级财政资金支持,超过上述补助标准总额的,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扶持;未达到上述补助标准总额的,县级财政专项资金补足差额部分资金。

  (一)工业用水按1.3元/吨计费(未含污水处理费),如遇发改委调整水价,将根据调价文件调整水价标准。

  (四)简化办电流程,压缩业扩时限,对所有业扩项目实行“一证受理”。免费为大用户企业提供优化用电建议书,帮助企业分析功率因数、容载比、峰谷比等用电数据,促进企业完善无功就地补偿,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充分利用谷时段低电价。

  (一)设立总部企业落户奖。对落户我县的总部企业,三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落户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落户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落户奖励。三年内达到更高奖励标准的,相应补差,每户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分3年发放,第1年以40%的比例发放,第2年和第3年分别以30%的比例发放。

  (二)实行外商投资奖励。对新引进的外资企业,根据现汇进资的额度对外资企业进行奖励,县财政按企业实际现汇进资额的8‰(人民币)/美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现汇进资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在市财政每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标准的奖励基础上,由县财政按照每100万美元再给予5万元标准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为200万元)。

  (三)实行项目设备补助。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总投资l亿元及以上且在两年内竣工投产的,由县政府按其项目设备(单台引进要在100万元以上)投资额的3%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应用工业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自动化成套生产线、先进检测与测试设备等智能制造装备(达到工业3.0及以上标准),经认定,对购置设备(软件)投资额50万(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实际购买价格的10%给予补助;100万(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实际购买价格的15%给予补助;对超出500万元的,按实际购买价格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对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和关键技术并进行产业化生产的,由县政府在省、市贴息补助的基础上按《赣州市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配套补助。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同类财政政策。

  ①对当年新发生出口业绩且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万元人民币奖励;超过100万美元部分可按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奖励标准执行;出口总额不足100万美元的新出口企业,按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奖励标准执行。

  ②对已发生出口业绩的老出口企业,按实际出口额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奖励标准执行;另以企业前一年出口总额为基数,对其新增部分按每新增100万美元再奖励5000元人民币。

  ③对当年参加了境内各类大型展会的外贸企业,除省市展会补助外,县财政再给予展会摊位费用(只限1个展位)不超过50%,每次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当年参加了境外各类大型展会的企业除省市展会补助外,县财政再给予展会摊位费用(只限1个展位)不超过50%,每次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资金支持。企业上报参展相关凭证和票据由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共同核定。每个企业年参加展会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五)突出首位产业招商,对首位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扶持政策;对省、市出台扶持的机电机械制造、食品产业、生物制药、新型建材等产业,优先保障省、市优惠政策的落实外,另行执行我县相关优惠政策。

  (一)按照2016年度寻乌县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规定,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根据其用地性质,按不低于土地评估价为出让起始价通过公开“招拍挂”程序依法出让。客商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基础设施建设奖补优惠政策按照“一事一议”执行。

  (一)对新引进的非工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在五年内其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的年度起,其所缴纳税收的县本级实得部分,县财政按60%的比例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或技术改造,期限为五年。

  (二)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旅游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经批准后给予减免。

  (三)对引进的物流企业每月纳税额达10万元以上,或全年纳税额累计达120万元以上,其缴纳税收的县本级实得部分,县财政按100%的比例给予奖励。

  (一)对持有赣通卡的货运车辆通行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标准为:储值卡优惠5%、记账卡优惠2%。对物流企业用电和车辆、冷链设备设施购置进行补贴,对集装箱拖头、冷链运输车、城乡配送车和快递运输车辆进行燃油补贴,对通行高速公路合法装载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计费标准由每车每公里1.6元降至1.15元。对冷链物流企业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与工业企业基本实现同价。

  (二)对采用集装箱运输、在我县注册公司的从事货代、船代业务的企业,财政给予100元/标箱补贴。对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征费吨位300吨以上、营运收入300万元以上的物流货运企业新增货运车辆或外籍转入本县籍车辆,给予一次性办理相关手续的补助。补助标准为:每辆车700元的代办费,每个计征吨位100元。

  (三)对注册地在我县的企业依法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区域集优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公司债等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于企业发展,由县财政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

  (一)对新评定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点)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5A级60万元,4A级30万元,3A级10万元;对新评定的旅游度假区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国家级60万元,省级30万元;对新评定的生态旅游示范区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国家级40万元,省级2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乡村旅游点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5A级20万元,4A级10万元,3A级5万元;对新评定的特色三星级农家旅馆、三星级农家旅馆,分别奖励12万元、8万元;对新评定的星级旅游饭店和绿色旅游饭店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五星级旅游饭店10万元,四星级旅游饭店5万元,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3万元,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1万元。

  (二)对国家部委或权威机构确定的服务业最高星级(级别)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此基础上认定为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的,再给予10万元补助。

  (三)对在品控溯源运用、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打造、带动贫困户等方面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电子商务龙头示范企业,评选出若干名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四)对实现行业内采用其产品质量标准为通用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取得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市级知名商标,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认证(SC)、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一类项一次性5万元奖励。

  对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企业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对涉农企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在新建村级集中连片100亩以上蔬菜种植基地,实际建棚面积达100亩以上的可享受建设扶持政策:一是大棚搭建补助。即按县统一要求在示范基地高标准三膜连栋大棚经县财政、审计、住建、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后,给予实际建棚价格的50%进行奖补,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2.5万元/亩。二是提供育苗棚搭建补助,每100亩以上基地,企业可以搭建3亩以内的育苗棚,经县财政、审计、住建、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企业实际建育苗棚价格的50%奖补,最高不超过8万元/亩奖补。三是提供技术扶持,按每300亩的标准备,每个基地统一聘1名技术员,经农业农村局考核合格后,县财政补贴技术人员工资5万元/年,补贴年限为3年。四是提供冷库补贴支持。经营主体在蔬菜种植基地配套建设一个50立方米以上的冷库,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政府补贴6万元。

  (二)鼓励新型经营组织帮扶贫困户,按每帮扶(在基地务工、参与基地管理或分红超过一年的)1户贫困户0.2万元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基地连片面积达300亩以上的,另外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年度平均发放,并与分红实际到位情况相挂钩,在年度分红全部到位情况下由所在乡(镇)政府统一向县政府申报奖励资金发放;符合信贷条件的给予信贷扶持。

  (三)对发展沟域经济的,按《关于促进沟域经济发展意见》(寻办发〔2016〕23号)执行。

  (一)对新创立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3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部级名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新评为全国驰名商标和国家级优质农产品品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一、凡是招商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对企业擅自进行检查评比,确需检查评比的,须报县优化发展环境办公室,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同意,并抄送县开放办后方可进行。

  二、为鼓励拓宽招商渠道,提高工作效率,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我县招商引资,特对具备条件的商(协)会组织、企业及个人进行委托招商,具体考评办法、工作经费奖补,按《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委托招商管理办法的通知》(寻府办字〔2016〕171号)文件执行。

  三、本优惠政策以企业兑现合同承诺事项为前提,未履行合同不予以补贴或奖励。

  四、对首位产业项目或投资规模达1亿元以上或年纳税达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另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另行制定优惠政策。

  五、本优惠政策由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签约引进的项目按签约时执行的优惠政策执行。之前凡与本政策相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之后凡因国家、省、市重大政策的调整,现政策有重大冲突的,按国家、省、市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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