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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全站巧家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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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7 19:44:50  点击量:

  《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交通工程(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实物指标调查及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交通工程(等级公路)建设项目(S303省道复建工程、昭巧二级公路复建工程、金中公路复建工程、硫磺洞至炉房公路复建工程、昭通市水富至巧家滨江美丽公路大寨至巧家段)顺利推进,切实维护广大被征地群众(或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昭通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昭政办发〔2016〕156号)和《昭通市“十三”综合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综合交通建设征(租)地拆迁安置工作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昭综交办通〔2017〕11号)精神,结合巧家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坚持执行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操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坚持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程序合法,运作规范,手续完备的原则。

  根据规划,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交通工程(等级公路)建设项目涉及征收白鹤滩镇、大寨镇、蒙姑镇、金塘镇部分土地,征地拆迁范围仅限于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交通工程(等级公路)建设设计和变更、完善设计的用地,具体征收实物以实地调查统计数据为准。主要包括:

  (一)项目设计红线确定所需永久性用地和施工进场道路、取土场、弃土场、渣土场等临时用地。

  (六)上述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构筑物、地上或地下管线和其他设施的拆迁。

  (一)在项目设计踏勘选定线路后,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发布建设用地管控通告,明确管控责任人,落实管控责任,加强巡查监管,停止线路内及边缘建筑物的建设及审批。通告发布后,在设计征地范围内有以下情况的一律不予补偿,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地单位持用地设计图、用地报件材料向县国土局申请,办理完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含基本农田)的报市国土局审批,占用非耕地的报县国土局审批。县国土局将批准的建设用地及时书面通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及时征迁,提供用地。

  (三)严格控制征地面积,征地补偿面积按照设计图投影面积,由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放线确定用地范围,测量要准确,确保征地拆迁公平公正;设计上未作征地拆迁的不予办理,如施工确实需要征迁的要进行设计变更,由用地单位持经设计单位批准的变更设计图及相关资料向县征迁办申请征地拆迁。

  (一)土地调查。土地面积参照设计图投影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土地类别、面积、地上附着物以相关乡镇组织人员或聘请的第三方土地测绘公司实际调查登记确认为准。具体分以下几类:

  1.耕地:种植粮食、蔬菜,有少量零星果树的土地,分为水田和旱地进行登记。

  2.园地:果树已挂果,每亩种植密度按照林业部门规定的种植标准为30—80株;果树未挂果,每亩种植密度80株以上;嫁接桑树,每亩种植密度1200株以上。

  3.林地:纳入林业发展管理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单幅地块面积大于0.2亩以上(含0.2亩),生长树木符合密度标准的林地,按树种属性纳入林地调查,其范围内的各类林木均不作为零星树木调查登记。单幅地块面积小于0.2亩土地上的林木,按零星林木调查登记。

  (二)补偿标准。征收耕地、林地、草地的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其中,耕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5月26日颁布实施的《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中规定的标准适当上调执行(详见附件1)。耕地中的零星树木和院内零星树木另行计算(详见附件3)。

  (三)安置方式。本次土地征收安置采用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即:所有征地补偿费以货币方式一次性发放给被征地集体或农户。

  1.施工单位持经项目业主签字同意的用地申请表(需附相关设计图件资料)向县、乡镇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用地申请需载明申请用地位置、面积、用地地类及地上需拆迁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情况。

  2.县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按照设计图件资料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进行审核,申请用地范围与设计资料相符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实地征地拆迁测量,并由所有参加人员及被征地拆迁群众(或单位)现场签字确认。

  3.相关工作人员对现场勘测资料进行计算,按照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测算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并张榜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签订协议后报县征地拆迁办及县协调领导组审核后,由县协调领导组下拨征地拆迁补偿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支付被征地拆迁群众(或单位)补偿费用并向施工单位移交用地。

  1.施工单位持经项目业主、设计、监理共同签字确认的临时用地申请及相关设计图件资料向县征地拆迁办提出用地申请,用地申请需载明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申请用地位置、面积、用地地类及地上需拆迁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情况。

  2.县征地拆迁办接到临时用地申请后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合理选址,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让优质耕地、避让基本农田,并组织报建按临时用地审批权限及时上报审批。

  3.临时用地补偿费由施工单位(也可由项目业主代扣代付),按照测算的临时用地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临时用地工作经费),直接支付给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交通工程(等级公路)建设协调领导组拨付使用。

  4.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年补一年的原则,由施工单位按照我县统一年产值标准及申请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支付临时用地使用费及2年的土地熟化费〔即:临时用地费=(土地使用年限+2)×平均年产值〕。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若因工期较长确需超过2年,由建设方按用地程序提前提出申请。临时用地占用耕地不能复垦的,按照相应补偿标准一次性进行补偿。

  临时用地占用其他地类的,按用地标准一次性支付补偿费。按用地标准支付了补偿费的临时用地,施工完毕后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清点造册,移交县相关部门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1.因施工造成的道路、沟渠等需还建、改移的,由施工单位持经项目业主、设计、监理共同签字确认的用地申请及设计图件资料向县征地拆迁办提出用地申请,用地申请需载明申请用地原因、用地位置、面积、用地地类及地上需拆迁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情况。

  2.需还建、改移占用的原道路、沟渠等用地属集体土地的,还建、改移所需用地按农村道路、沟渠等农村附属设施用地,纳入征收范围。

  (一)房屋调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房屋的实际情况,对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交通工程(等级公路)建设范围内房屋拆迁经确定的被拆迁户(或单位)进行调查,主要分为居住用房、畜圈、加工房、储物房(包括碳房等)四类用房,结构主要分为框架、砖混、砖木、土混、土木、临时建筑六类。

  1.认定房屋的必要条件。四壁完整,具备上盖、结构牢固、有固定基础且层高在2.2米(包含2.2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物。

  3.房屋面积确定。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基脚以墙体各层的水平投影面积,按照各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与房屋相连有上盖的走廊、檐廊,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未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非标准房(1.2≤层高<2.2米)的面积认定。按照下列规定的层高系数乘以该层外围面积计算,系数规定如下:

  1.原居住房屋均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房屋拆迁及内装修补偿标准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测绘和评估确定,具体数据以评估公司提供的为准。

  2.征收宅基地的标准参照旱地价格执行,其他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按照附件2执行,表中未列出的构筑物以评估公司评估结果为准。

  4.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房屋自行拆除、自行搬迁的,给予一次性搬家补助费2000元。

  5.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主体面积(畜圈、碳房、加工房等生产性用房不计入测算)确定标准,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包含100平方米),每月支付1000元;面积在100—180平方米的,每月支付1500元;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的(包含180平方米),每月支付2000元。时间按6个月计算,款项一次性支付。房屋拆迁未涉及主房搬迁的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1.实物指标调查核实完毕经公示无异议签订协议7日内腾空房屋并移交的,户均人口3人及以下的(含3人)每户奖励0.8万元,3人以上的每户奖励1.2万元;选择集中安置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统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到户公摊后据实补差。

  2.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完全搬离房屋经乡镇征迁办查验视为空房的,以永久性生产生活用房的总面积大小进行奖励,即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米的,奖励1万元;大于100平方米而小于或等于200平方米的,奖励1.5万元;大于200平方米的,奖励2万元,抢修抢建住房面积不纳入计算。

  1.房屋拆迁原则上由被拆迁户自行拆除,安全责任自负,拆迁进度不得影响工程施工,拆迁的旧房材料,被拆迁户需要的限时搬走,不得影响施工;不需要的,由施工队结合现场处理。签订协议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搬迁的构筑物和建筑物,依法实施,因不搬迁给施工造成影响的,由该搬迁户承担相应责任。

  2.原则上以自行安置、分散安置为主。选择自行安置,征收部门不再提供宅基地,由被征收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规划的区域,自行选址建房,并按照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来完善相关用地手续。确实无法落实自行安置的,可以进行统一协调安置,由乡镇统一规划选择集中安置地块,落实“三通一平”。

  3.原居住宅基地补偿:选择自行选址安置的,兑现到安置户;需要乡镇统一协调宅基地安置的,作为安置点土地转用费用,不兑现到安置户,并据实补差价。

  4.自行安置和集中安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规划,避开基本农田、地灾点、采矿探矿区,减少耕地占用,尽量使用空闲地、未利用地。各乡镇要严格控制集中选址安置点用地面积,严禁借用安置名义扩大安置用地面积。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农村宅基地有关标准执行,被征收户新建房宅基地面积人均不超30平方米、户均不超过150平方米。因户均人口少,面积套算不足,且不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宅基地面积可适当放宽,即:每户家庭人口只有1至2人的,安置面积每户最高不超80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上的按人口计算,但最高不超150平方米。

  (一)专项设施拆迁补偿。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等专项设施的迁改由产权单位负责,迁改工程费执行设计批准的电力、通信线路概算标准。涉及民用电力线如需还建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还建。

  (二)特殊个案(煤矿、砂石场、砖厂等)拆迁补偿。如无补偿标准,由各镇人民政府按《昭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重大建设项目压覆盖矿产资源评估补偿工作指导意见》(昭市国土资〔2017〕128号)等相关规定与产权人协商签订拆迁协议;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三)坟墓拆迁补偿标准。土石混1400元/冢;砖石混1800元/冢;包坟:单包坟2400元/冢,双包坟3400元/冢。坟主迁坟自行落实地点的,单坟按600元/冢给予坟地补偿,双坟按1000元/冢给予坟地补偿,迁入储备坟地的不予补偿。按迁坟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坟墓搬迁的,每冢坟墓除征收补偿外给予500元奖励,不分类型。

  (四)原有公路(通村公路、村组公路、农户自建连接路等)及沟渠拆迁补偿。所占用土地未作补偿的,本次征地列入征收,补偿费兑付给村民小组集体,按相邻土地现状进行补偿。如需进行还建改移,还建的道路、沟渠只对因还建改移新增的土地及地上地下附着物进行补偿,占用的原道路、沟渠土地及工程设施费用一律不予补偿。

  1.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群众、施工方合法权益和公路建设沿线社会稳定和谐原则;

  5.根据国家《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等有关规定和公路爆破工程中爆破震动对建筑物影响安全距离的计算公式,参照水麻、麻昭、格巧高速公路及全市二级公路建设的界定范围,原则上控制在距离爆破点80米范围内。建设项目启动之前,施工单位或监测单位应事先进行监测。

  1.施工用地范围内(包含主线及临时用地)原状排查记录。乡镇征迁办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全面记录施工用地范围现状,保存痕迹资料,由乡镇征迁办保留原始痕迹资料。

  2.施工爆破影响范围内房屋等建筑物原状调查。聘请有相关资质第三方中介机构(聘请费用由施工方承担),乡镇征迁办牵头,乡镇安监、规划、国土和施工单位等参与,对施工爆破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原状调查,全面记录现状,保存痕迹资料,并经参与人、户主签字认可。

  1.一般或轻微损坏由协调组协调各部门人员与施工单位、受损户(单位)协商处理;较大、重大损坏,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按相关程序办理,若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进入司法程序办理。

  2.因施工造成的道路、沟渠等损毁,临时保通由施工单位负责,乡镇征迁办负责督促;需还建改移由施工单位设计上报项目业主指挥部批准后负责实施还建改移。

  1.施工损坏耕地,按照本方案临时用地补偿方式及标准进行补偿。清除覆盖后由施工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由施工单位以施工方、发包方、镇村组三方认定结果为依据付给复垦费。

  3.用材林木主杆、根部未受损,仅枝丫受损的不予补偿;经济林果枝丫受损的视情给予适当赔偿或按零星树木征收。

  4.爆破、碾压震动等损坏房屋等建筑物,以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的损毁估价报告为准,损毁估价超出整间(幢)房屋拆迁补偿费,视为危房,作拆迁处理,以保证安全。

  5.上述未提及的其他施工损坏,参照《昭通市“十三五”综合交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损害赔偿指导手册(试行)》执行。

  (一)被征地涉及的村、组、农户,应积极配合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交通工程(等级公路)建设工作,对不配合国家建设征地或阻挠国家建设征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征地补偿费中提取任何费用,严禁将征地补偿费挪作他用。否则,将严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未明确的事项,原则上酌情处理;若争议较大时,根据实际情况拟定补偿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本次征地由巧家县人民政府授权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交通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统筹,涉及乡镇负责开云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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