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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1 09:57:02  点击量:

  开云全站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迅速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字〔2022〕14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40条支持措施的通知》(宜府字〔2022〕19号)要求,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大力度支持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服务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恢复发展,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022年至2024年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2022年按规定给予减免。

  2022年至2024年期间,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可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按比例扣除。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企业因防控疫情、复工复产取得县级以上政府下发的贷款贴息、产能补助、复工复产奖励、稳岗补贴等,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没有直接挂钩的财政性资金,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收收入。

  积极推行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大力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上年度未裁员、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先行发放。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经住房公积金职能管理部门批准后缓缴。

  对2022年内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国有房产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县两级相关单位和国有企业为其减免6个月租金,租金减免申报的期限截止为2022年12月31日。对2022年疫情低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国有房产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县两级相关单位和国有企业为其减免3个月租金,租金减免申报的期限截止为2022年8月31日。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鼓励正常办理续贷业务,各驻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设因疫情受困企业融资绿色通道,综合应用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和信用信息等数据进行放贷审批,加大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力度,提高首贷、续贷覆盖面;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农产品保供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合理降低融资利率,引导各驻宜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可贷资金,优先支持困难行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将小微企业融资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不高于上年水平。

  对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5%,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单笔100万元以下业务免收再担保费。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

  对申报到全国绿色商场内重点商户和重点餐饮、零售企业门店租金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资金办法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补贴资金通过赣服通直接发放给申领商户。

  2022年原则上给予餐饮、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对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

  202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免收餐饮检测费用,引导法定检测机构减半收取住宿企业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

  对受疫情影响缴纳用水费用有困难的餐饮、住宿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停水,免收在疫情影响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

  依托大型商场、餐饮企业及线上平台,采取“政府投入、企业让利、第三方金融机构补贴”等方式发放政府消费券,激发餐饮、旅游、购物等方面的消费潜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消费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并将募集资金用于支持消费类贷款投放。积极组织推荐县内企业参加第二届中国米粉节和2022赣菜美食文化节。

  对零售企业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资金补助。组织农特产品、服装服饰、副食品等特色产业重点企业入驻电商平台,对入驻“江西专区”或“宜春专区”开展销售的企业,给予适当财政资金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暂停举办的商业性展会,经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备延期举办的,在原有办展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展览面积在1万-5万平方米和5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主办单位5万元和10万元补贴。

  鼓励党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会会员助力餐饮消费。各基层工会可参照2020年市、县两级工会出台的助力餐饮消费快速复苏的措施规定,对工会会员餐饮消费进行补贴,助力餐饮企业加快复苏。

  加强民政、商务等部门信息共享,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支持改造提升或新建社区老年食堂。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依托社会第三方力量共建,或委托社会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政策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

  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落实《宜春市促进旅游消费奖励办法》(宜府办字〔2022〕11号),对全市前100个大型团队每个团队奖励5000元;对游客累计超基数50%、100%、150%和200%以上部分进行奖励。

  对新创评的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奖励按照“不重复计奖,计奖从高”的原则,由市财政核拨,涉及品牌奖励晋级的,补级差部分奖励。

  2022年免征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鼓励对城市、城乡公交、出租车、物流配送、外卖等企业免费开展员工核酸检测。2022年原则上给予相关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继续实施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引导与激励约束,推动各驻宜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引导信贷资源向制造业企业倾斜,力争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长速度高于全县贷款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

  落实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引导驻宜国有大行分支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碳减排支持工具和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银行创新开展碳排放权抵业务,通过制度创新、绿色再贷款专项工具运用与绿色票据业务拓展促进绿色信贷投放,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

  探索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

  启动实施我县“1+2+N”产业体系首位产业、主导产业等重点领域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程;聚焦产业链和企业创新发展,推进一批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重点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由市、县财政给予资金支持。对科技成果实现有效技术交易并在本地产业化的,由受益财政按实际交易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受让方。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的,一律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产出率低下的企业,实行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等方式进行盘活。

  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

  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优化能耗“双控”考核频次,实行“一年评价、中期评估、五年考核”,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避免因能耗指标完成进度问题限制企业正常用能;积极争取锂电新能源等重大项目列入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清单。

  2022年建设完善工业园区高质量就业服务平台,形成“1+N”园区高质量就业服务平台体系,新建12个高质量就业乡镇、村(社区),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认真按照国家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要求,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

  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所有转贷业务7日内日利率降低到1.5‱,7日以上(含7日)日利率降低到2.5‱,超过15日(含15日)照原文件利率执行。

  对租赁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2022年度税收达到150元/㎡,免3个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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