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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租房、保租房、共有产开云全站权房新规详解!申请有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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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租房、保租房、共有产开云全站权房新规详解!申请有何变化?

2023-08-23 12:46:29  点击量:

  开云全站公租房是政府通过提供政策优惠,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包括住房困难深户居民以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工)出租的住房。

  这些房屋的租金通常会比市场价格低很多,一般是市场参考租金的30%左右。对于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租金甚至可以低至市场参考租金的3%左右。

  关于公租房的详细申请流程可以回顾《43万人在轮候,深圳公租房谁有资格住?(附2023年公租房源信息)》,以下是新规生效后的一些常见答疑:

  新政策将于2023年8月1日开始执行。它只会影响那些在2023年8月1日之后前往住建局提交公租房轮候库入库申请的家庭。

  那些在2023年8月1日之前申请加入轮候库但未通过入库正式审核的家庭,将按照老政策进行审核入库。在2023年8月1日之前已经在公租房轮候库中或已入住公租房的家庭,在认租或续租时可以选择使用老政策,不需要审核财产收入。

  市发展改革部门将负责划定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的收入财产限额,预计将在不久之后公布。

  同时,还将于7月11日举行深圳公租房家庭财产收入审核细则听证会,并预计在一个月内公布相关细则。

  3、选择采用新政策后,收入超过限额标准,但确有居住需求不能腾退的怎么办?

  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告,租金标准可能会相应调高。具体情况如下:

  如果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深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租金将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六十左右计收。

  如果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深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将给予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六十左右计收,过渡期满后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如果认租申请家庭已承租“政府主体”的保租房,并且在家庭人数增加后希望申请更大的公租房,就需要先退掉保租房才能加入公租房轮候库排队。

  但是,如果认租申请家庭已承租“社会主体”的保租房,并且在家庭人数增加后希望申请更大的公租房,不需要退掉保租房即可加入公租房轮候库排队。

  购买后的5年内不能卖掉这套房,只能自己住。如果在这段时间内买了其他的房子或者继承了房产,政府会要求你卖掉共有产权房。5年后,你可以选择卖掉这套房子,但是只能卖给符合条件的人,不能随意转让给别人。

  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个人配售,也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重点单位职工定向配售。

  申请人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认购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得作为共同申请人,但因残疾等不能独立生活,需要由申请人进行抚养的除外。

  申请人为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认购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五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本市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

  ✅ 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五年以上,申请人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三年以上;在本市服役或者原本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其服役年限计入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年限;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申请人配偶在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但在原婚姻存续期间已转让该住房或者离异时该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单独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双方应当同时满足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籍及申请人的年龄等申请条件,在配售通告中载明。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参考价格的50%确定。

  市场参考价格由市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测算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价格上限由市主管部门在销售均价基础上结合专业机构评估测算结果确定。

  开发建设单位根据项目销售均价和销售价格上限,结合楼层、朝向等因素拟定单套住房销售价格,在项目销售前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同期同区域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参考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同批次销售的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购房人产权份额和政府产权份额应当在配售通告、买卖合同中明确。

  家庭人口数按照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申请人自愿认购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③主管部门按照配售通告确定的规则组织资格审核,审核结果由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或者信息平台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合格申请人名单;

  ⑤选定住房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认购手续,签订买卖合同;

  ⑥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共有产权住房初始登记后,协助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实行诚信申报制度。申请人对申报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转让所购共有产权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的,可以将所购共有产权住房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收购:

  因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在本市另行拥有的自有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只能选择保留一套。退出住房属于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收购;属于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收购。

  购房人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收购共有产权住房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价格收回,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自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购房人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其自有住房产权登记申请后,将申请信息推送至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对于已购买到的安居房和人才房,按照原政策执行,包括未来供应的性质为安居房的房源都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并上市流通。

  除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外,未来不再建设新的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项目。但并不代表未来将不会有新的安居房入市,只是不会再有新增。

  保租房是政府通过政策支持,利用市场机制,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提供的小户型、低租金的租赁住房。租金水平通常比市场平均水平低,设计简洁实用,套均面积通常较小。虽然卫生环境和设施可能不如商品住房,但它们可以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

  关于保租房详细的前世今生可以参考《60万套!深圳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全攻略!》

  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批次受理、批次配租的方式,面向个人配租或者面向单位定向配租。

  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采取抽签、摇号、综合评分等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线上或者线下选房。具体方式应当在配租通告中载明。

  ✅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

  ✅ 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

  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均应当同时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未正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 申请承租房源位于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的,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未在此三个区拥有自有住房;

  ✅ 申请承租房源位于除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以外其他区(含新区)的,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未在项目所在区拥有自有住房。

  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60%确定。

  市场参考租金由市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测算确定,并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参考租金变化情况,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相应实施动态调整。

  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90%。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间,运营管理单位确定或者调整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④审核结果由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或者信息平台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合格申请人名单;

  ⑥选定住房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租赁手续,与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申请人选房排序到位但未选定住房,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均视为放弃选房。放弃选房累计三次的,或者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三年以内不得再次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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