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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开云全站“三改一拆”三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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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开云全站“三改一拆”三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3〕45号)

2023-05-21 16:53:35  点击量:

  开云全站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开展“三改一拆”三年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省委、省政府“三改一拆”(改造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拆除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三改一拆”)三年行动计划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促进城乡环境改善、布局合理、功能提升,全力推进我市“六个加快”战略的实施和“两个基本”目标的实现,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三改一拆”三年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实施,特制订本方案。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六个加快”和创建社会主义“四好示范区”的总体要求,决定自2013年至2015年,在全市深入开展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三年行动,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经济转型发展,推进新型城市化,改善城乡面貌、优化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宁波”,为我市基本建成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一)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全市“三改一拆”行动计划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综合整治、全力推进的工作责任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三改一拆”行动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全力推进专项行动。

  (二)上下联动,确保合力。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前期调研和基础排查,并根据全市专项行动部署分解任务,细化方案,倒排计划,有计划、有重点、分阶段地开展“三改一拆”专项行动。要按照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整合资源,优势互补,迅速形成工作合力。

  (三)科学统筹,整体推进。“三改一拆”是一个有机整体,要坚持以改带拆、以拆促改、改拆结合、惠及群众,把专项行动与完善政策法规、健全部门联动、加强规划建设有机结合,尤其要整合和提升相关规划,加强规划间的相互衔接,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指导调控作用。要依据城市功能区块、产业布局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科学统筹改、拆、建工作,做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与现实情况相兼顾,促进城乡环境整体改造提升,确保如期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四)依法行政,稳步实施。要坚持依法行政,研究制定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改造、拆除违法建筑实施方案及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分类处置办法等政策文件。坚持注重破解难题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相结合,充分重视并妥善处理好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强化规范操作,注重社会效果,确保专项行动与社会稳定统筹有序推进。

  (五)舆论引导,公众参与。要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注重社会教育,正确引导广大市民群众有序参与、有力监督专项行动,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全面开展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的改造,拆除全市范围内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通过三年努力,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改造全面推进,违法建筑拆除大见成效,违法建筑行为得到全面遏制。在“三改一拆”行动中,要充分体现促发展、拓空间、优环境、保稳定、惠民生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是全面开展旧住宅区改造。坚持积极而为和量力而行相结合,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旧住宅区改造,3年内全大市计划改造5万户,建筑面积450万平方米,有效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逐步实现旧住宅区房屋住用安全、配套设施完备、环境整洁美化、管理维护有效、文明和谐的宜居目标。

  二是全面开展旧厂区改造。坚持零增地技改与“腾笼换鸟”相结合,将旧厂区改造作为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载体、新型城市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力争用三年时间,旧厂区改造实现“568”改造目标,即:退二进三类、总部建设类和改造提升类旧厂区的处置率分别达到50%、60%和80%,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扩大有效投资,加快经济转型升级。

  三是全面开展城中村改造。坚持功能提升与形象改善相结合,以市本级三江片区为重点,同步推进全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至2015年末,市三江片区城中村拆迁改造工作全面完成,竣工安置房面积183万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力争在2013年完成调查摸底和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的2015年底前全面启动实施改造,逐步实现与城市深度融合。

  四是全面拆除违法建筑。坚持专项整治与长效监管相结合,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全面整治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未批先建、超标违建、乱搭乱建的违法建筑,重点拆除违法违规占用农耕地、影响公共安全和重大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及城市道路、交通干线两侧的违法建筑。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2013年要确保完成拆除城乡违法建筑570万平方米,力争完成拆除城乡违法建筑650万平方米。同时,今年起,必须全面禁止新的违法用地,全面禁止新的违法建筑,进一步健全拆违控违长效机制。通过3年努力,基本实现“增量全面遏制、存量明显递减”的整治目标。

  五是全面提升城乡环境品质。以“三改一拆”为契机,推进专项行动“四结合、四统筹”,即:与城市出入口改造、主干道立面改造、老旧商务楼宇改造、危房改造等相结合,与全市环境综合整治、背街小巷综合整治、城市交通治堵保畅行动、新农村建设等相统筹,进一步提升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城乡居住环境。

  为加强“三改一拆”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市“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主要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监察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成。其中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分别由市住建、经信、国土部门负责,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由市城管部门和市国土部门负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三改一拆”工作牵头副市长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城管、国土、规划、住建、经信、公安等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并从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监察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抽调专职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全市“三改一拆”行动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工作。

  (一)市“三思三创”办:开展专项行动全过程跟踪督促,纳入市对县(市)区、管委会和各部门深化“三思三创”活动专项督查项目。

  (二)市纪委、监察局:负责专项行动推进的纪律保障,督促党员干部带头支持参与专项行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党员干部进行组织处理,依法依规处理违纪违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

  (三)市委组织部:负责加强对全市党员、领导干部、离退休干部、公职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教育,督促自觉带头支持专项行动。

  (四)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开展专题宣传报道,建立健全社会舆情引导机制。

  (五)市委政法委:负责专项行动引起的不稳定因素的排查、维稳和风险评估工作;协调做好相关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工作。

  (六)市城管局:牵头负责“三改一拆”总体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查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指导协调查处未经批准在市区内河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未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县(市)区由原相关部门行使]。

  (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和涉及集体土地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城中村及土地违法建筑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研究制订分类改造指导办法、改造实施意见并指导实施;负责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超出批准用地面积占用土地的查处工作,拟制土地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政策,配合做好旧住宅区、旧厂区改造工作。

  (八)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协调和参与全市违法建筑的调查摸底工作,负责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确认工作,参与拟制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政策,做好拆后地块恢复利用的指导工作。

  (九)市住建委:负责全市旧住宅区改造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旧住宅区调查摸底及具体改造工作,研究制订改造实施意见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单位(个人)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十)市经信委:负责全市旧厂区改造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旧厂区调查摸底及改造工作,研究制订旧厂区改造分类指导办法、改造实施意见并指导实施。

  (十一)市公安局:负责拆除违法建筑行动的执法保障,查处、侦办有关的治安、刑事案件及突发事件处置,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违法用地行为。

  (十二)市法制办:负责专项行动的法制保障工作;草拟、审查专项行动有关政策文件,明确违法建筑处理流程及违法建设房产限制措施,对违建房产的登记、过户、抵押以及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服务作出限制性规定;做好涉及专项行动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工作。

  (十三)市交通委:负责指导协调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违法建设行为。

  (十四)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协调查处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市区内河除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

  (十五)市农办:负责指导协调农村住房“两改”工作,结合“三村一线”创建工作,着力推进农村危旧房拆除、偏远小自然村和空心村拆并,加快村庄整治建设。

  (十六)市林业局: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毁坏林地、超出批准的用地面积占用林地或变更林地用地红线等违法行为。

  (十七)市信访局:负责专项行动信访事件的宣传、解释和维稳工作,协调处理突发性、群体性信访事件。

  (十八)市财政局:负责做好专项行动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十九)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查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

  (二十)相关审批单位:市审管办负责协调相关审批单位在办理有关证照必须验证经营场所合法性,如无合法产权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税务、食品、卫生、环保、药监、文广、贸易、消防等部门对无法提供合法产权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经作出行政许可的依法予以处理。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经营的无照无证违法行为。

  (二十一)相关公共服务单位:供电、供水、供气、广电、电信等公用事业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专业服务;对向违法建筑提供、转供专业服务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二)各部门、单位、国有企业:负责专项行动的协助配合工作,主动做好所属、下属单位、行业管理单位所属违法建筑的自拆整改工作。

  (二十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专项行动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辖区内“三改一拆”的普查摸底及具体实施工作。

  (二十四)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三改一拆”的普查摸底及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处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一)普查发动阶段(2013年1月~2013年4月底)。一是全面普查行政区域内各类违法建筑以及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情况,掌握现状、摸清底数,进一步明确“三改一拆”目标任务和年度安排;二是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出台“三改一拆”总体工作方案及改造旧住宅区、改造旧厂区、改造城中村、拆除违法建筑等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达年度任务指标;三是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步研究制订“三改一拆”行动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重点和推进计划。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3年5月~2015年底)。各县(市)区、管委会根据三年行动总体部署,全面组织实施改造旧住宅区、改造旧厂区、改造城中村、拆除违法建筑等工作,建立健全“三改一拆”行动项目台账,市委、市政府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和通报。

  (三)考核总结阶段(2016年1月~2016年2月)。在开展“三改一拆”专项行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对“三改一拆”进行全面总结评比和考核表彰。

  开展“三改一拆”行动是省委、省政府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扎实推进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建设的战略部署,是我市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深化“三思三创”活动的具体举措,是推进我市新型城市化、改善城乡面貌、优化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宁波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城乡规划建设、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打好主动战、攻坚战和配合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成立“三改一拆 ”行动领导小组,并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履行工作职责。在此基础上,创新工作方法,坚持重点突破,努力克服任务重、难度大等困难,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攻坚意识,按照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下定决心、狠抓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全面推进。

  (二)依法有序推进。以《城乡规划法》、《土地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为依据,积极研究制定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和分类处理办法,明确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和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违法建筑查处机制。切实强化规划引领,以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依据,做好各类规划的整合、提升与衔接、优化。合理制定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措施,分阶段、分区域、分子项推进“三改一拆 ”专项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三改一拆 ”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专项行动健康有序实施。各县(市)区、管委会要通过依法行政确保社会稳定,规范处理违法建筑的行政裁量权,细化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和分类处理的具体办法,制订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的具体举措,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严格督查考核。“三改一拆”三年行动作为省、市重点实施项目,列入市“三思三创”办专项督查,工作成效纳入市对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每年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实行每周上报工作进度、月度督查通报、年度考核考评等制度,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职务晋级相挂钩。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全程跟踪督查机制,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进度成效定期进行排名通报,并报送市四套班子领导。建立市领导分片督查制度,定期开展实地督查,组织开展巡视员巡查、代表委员评查活动,及时研究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对考核成绩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县(市)区,由组织、纪检部门进行约谈,确保专项行动强势推进。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对所辖街道(乡镇)的工作实行严格考核和奖惩。

  (四)严肃组织纪律。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在专项行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带头执行决策部署,带头支持“三改一拆”工作,带头当好宣传员,自觉承担起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的责任,尽快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在“三改一拆”专项行动中,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及违法违规的实行责任追究;不执行专项行动纪律要求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有关部门不履行专项行动工作职责和要求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主管领导约谈告诫。

  (五)落实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专项经费,切实保障“三改一拆”专项行动的有效推进。要依据城市功能区块、产业布局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全面做好改、拆、建工作,特别要加强拆后清理土地的规划利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临时绿化、改建公园、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等。

  (六)注重营造氛围。党委宣传部门要认真制定“三改一拆”行动宣传方案,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结合“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宣传,开辟专栏、专题,广泛宣传“三改一拆”行动的重要意义、工作重点,及时报道工作推进情况。正确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违法建筑不仅影响市容环境、破坏公共空间、扰乱城市总体规划,而且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产生治安消防与质量安全隐患、阻碍重大项目实施,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的突出问题。为有效遏制各类违法建筑,进一步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提升区域功能和都市品质,全力助推“六个加快”战略的实施和“两个基本”目标的实现,根据省市“三改一拆”工作的总体部署,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开展全市拆除违法建筑专项整治。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我市社会主义“四好示范区”建设的总体部署,按照“综合统筹、属地为主,市区联动、分类整治,改拆结合、拆建同步”的工作要求,强势推进拆除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强化各方责任,创新工作举措,坚决拆除新增违法建筑,积极清理存量违法建筑。同时,今年起,必须全面禁止新的违法用地,全面禁止新的违法建筑。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基本实现“增量全面遏制、存量明显递减”的整治目标,进一步完善拆违长效工作机制,为我市基本建成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突出全市统筹,坚持属地为主和部门联动相结合。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全面承担拆违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拆违专项整治的执行责任,国土、规划、城管、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市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管理范围内的整改落实工作,并做好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等工作。

  ——突出分层分类,坚持有序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加强前期调研和基础排查,根据违法建筑区域特点,按照轻重缓急,细化方案、明确计划,以重点违建案件查处为突破,坚决拆除各类违法建筑,全面禁止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在此基础上,加强政策宣传、思想动员,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社会等多种手段推进工作,确保专项整治与社会稳定统筹推进。

  ——突出依法行政,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强势推进拆违工作。同时,切实考虑当前我市经济发展和人居环境实际,充分重视并妥善处理好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突出提升品质,坚持改善环境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按照省市工作部署,与“三改”工作紧密结合,根据我市城市功能区块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专项拆违、区域拆违和农村拆违,坚决遏制违建高发态势,有效破解我市建设发展的瓶颈性问题,并积极做好拆后综合利用工作,不断优化市容环境,提升现代都市形象品位。

  ——突出社会参与,坚持宣传引导与监督教育相结合。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实行阳光拆违,正确引导广大市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专项整治,进一步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拆违专项整治的违法建筑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未批先建、超标违建、乱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违法建筑)。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二是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许可规定建设的违法建筑;三是违反公路、防洪、铁路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违法建筑。在时间界定上以1996年4月1日施行《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为重要节点,主要为1996年以来违法建筑及1996年之前有充分证据证实的违法建筑。

  (一)突出重点,全力推进整治工作。以下五类违法建筑为重点整治对象:一是占用耕地违法建筑;二是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重大建设的违法建筑。影响供电、供(排)水、供气、输油(气)、消防、防汛防台等公共安全以及影响重大工程推进的违法建筑;三是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四是沿路沿河违法建筑。沿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城市道路)两侧(含高架、桥涵、隧道),沿河沿江(含河道、水库、海塘)、沿山(城市山体、风景名胜区)的违法建筑,以及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筑。五是在建、新建违法建筑。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在建违法建筑。

  (二)完善政策,进一步健全拆违长效机制。在推进专项整治的同时,突出建章立制、完善政策,从制度和源头上建立完善拆违长效工作机制。一是抓紧研究出台拆违具体操作性规范性文件,完善分类处置办法、统一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实体合法,为专项行动提供法制保障;二是出台实施党员干部纪律规定和“零违建”报告制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政干部、公职人员对重点整治对象实行“零违建”报告,做到无违建要确认、有违建要自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三是建立拆违部门联动机制,定期召开土地共同监管联席会议,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四是建立违建房产限制机制,将拆违工作与房产登记抵押过户、证照发放年审、信用评定公示、行政审批等管理手段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有机结合,切实解决职责分割、合力不足、监管手段单一等问题,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五是建立专项整治经费保障机制,对日常办公、组织人员拆违、拆后监管、拆后地块规划建设提供经费保障;六是建立社会舆论引导机制,组织开展拆违专题宣传报道,积极引导广大市民自觉拆除违法建筑,参与监督整治工作,进一步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一)全面完成拆违目标任务。根据整治要求,做好全市各类违法建筑的普查、拆除以及拆后清理、后续管理、综合利用等相关工作,充分发挥拆违整治的综合社会效益。今年在全面禁止新的违法用地、全面禁止新的违法建筑的基础上,全大市确保完成拆除违法建筑570万平方米,力争完成拆除违法建筑650万平方米。具体综合考虑各地经济总量情况、地域相近、区域情况接近以及地域面积、城市化程度等因素,分解全市年度任务指标(详见任务书)。2014年、2015年拆违任务另行研究决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统一规范分类处置办法。拟制土地、规划对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理政策,细化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完善工作流程。(责任单位:国土、城管、规划等部门)

  (三)健全完善配套制度保障。出台实施“零违建”报告制度,建立社会舆论引导机制、专项经费保障机制、违建房产限制机制、拆违部门联动机制,为专项整治提供全面综合保障。(责任单位:纪检、宣传、财政、法制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积极开展查处工作。做好违法建筑的调查认定工作,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行拆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规划、城管、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

  (五)强化拆违综合保障。做好涉及拆违专项整治风险评估、社会维稳、信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协调处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公安、法制等部门)

  (六)落实长效管控措施。为有效推进拆违专项整治,落实长效管控,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参与违法建设,相关部门、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房屋登记、变更,不得以违法建筑作为企业注册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不得以违法建筑作为抵押物获取贷款,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供电、供水、供气、广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违法建设行为作为不良信用信息予以征集公布。(责任单位:工商、税务、食品、卫生、环保、药监、文广、贸易、消防、金融等相关部门以及供电、供水、供气、广电、电信等企事业单位)

  违法建筑的拆除主要采取自行拆除、组织人员拆除等方式。国土、城管(规划)、交通、水利、铁路等执法部门依据土地、规划、公路、防洪、铁路等法律法规完成违法建筑事实认定后,违法当事人应先自行拆除;未自行拆除的,由相关机构组织人员拆除。违法建筑的拆除原则上不予补偿,其经济损失以及与违法建筑相关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配合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全力配合;阻碍有关单位实施拆除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普查发动阶段(2013年1~4月)。一是在4月底完成存量违法建筑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违法建筑数据库;二是制定拆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配套实施政策,下达拆违任务书;三是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责任主体,细化实施方案、明确整治重点、确定推进计划;四是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严格执行“零违建”报告制,做到逐个自报、逐个登记、逐个签名确认。

  (二)整改拆除阶段(2013年5月~2014年12月)。各级各部门按照“首战当决战”的要求,督促落实“零违建”报告制,带头拆除所属各类违法建筑。根据年度任务书,各县(市)区集中力量,强化措施,持续攻坚,严肃查处,全面推进拆违工作,全面遏制新增违法建筑。

  (三)深化巩固阶段(2015年1月~12月)。根据年度任务书,继续拆除各类违法建筑,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加强常态巡查监管,积极发挥社区、村、物业等基层管理单位作用,建立源头防控机制。

  (四)考核总结阶段(2016年1月~2016年2月)。在开展月度考核、季度讲评、年度考评的基础上,对拆违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比和考核表彰。

  (一)强化政策保障,注重稳步实施。加强与省里政策对接,保持我市现行“三改”、征地拆迁等相关政策的延续性。以《城乡规划法》、《土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研究制定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分类处理办法、拆违区块综合利用等政策文件,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巡查监管、检查考核等配套制度,落实责任主体,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整治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同时,强化规范操作,注重社会效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好施工作业安全保护,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专项整治与社会维稳统筹推进。

  (二)强化纪律保障,注重整体推进。严肃组织纪律,严格执行“零违建”报告制和违纪处理办法,切实提高工作执行力。各地、各部门以及全市党员干部要主动排除地区利益、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干扰和影响,在自觉拆违、带头拆违的基础上,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机制,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坚决拆除各类违法建筑,整体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三)强化监督保障,注重进度把握。严格考核通报、强化过程跟踪、落实奖惩措施,工作成效纳入市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要根据省市总体方案和任务指标,细化方案、明确计划,落实任务。建立健全日报送、周报送、月小结、季分析、年总结的信息报送制度,以任务表抓工作、以时间表抓进度、以责任表抓落实。特别要根据城市功能区块、产业布局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分阶段地推进拆违专项整治,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四)强化经费保障,注重拆建同步。专项整治工作经费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市财政主要负责日常运行工作经费和考核补助工作经费;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有效保障违法建筑的拆除、清理以及规划建设等后续工作。加强拆后清理土地的规划利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临时绿化、改建公园、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等公益性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临时标准厂房及时加以利用,提高专项整治的综合社会效益。

  (五)强化舆论保障,注重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各种传媒和手段,广泛宣传拆违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工作重点和相关政策。各级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结合“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地应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强化群众监督作用,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与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促进城市功能区块建设和转型升级,实现我市城市改造建设的统筹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市“三改一拆”行动总体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城中村改造工作。为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订本方案。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六个加快”和创建“四好示范区”的总体要求,深化“三思三创”活动,全面开展“三改一拆”三年专项行动城中村改造工作。进一步加快构建现代化大都市,全面改善城市形象,优化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宁波。

  坚持功能提升与形象改善相结合,以市本级三江片区城中村改造为重点,同步推进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各县(市)区的城中村改造工作。至2015年末,市三江片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工作全面完成,竣工安置房183万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力争在2013年完成调查摸底和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的2015年底前全面启动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

  (一)属地为主,落实责任。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城中村改造工作实行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为主,分级负责、全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为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内城中村改造资金筹措、专项规划编制、计划安排、方案制定、组织实施等工作。市级各成员单位和职能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的要求,开展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监督考核等方面工作,从而形成市区联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推进机制。

  (二)统筹谋划、科学改造。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改造范围。与城市功能区块、产业布局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各类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相联系、相整合,合理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计划。着眼可持续发展,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有重点、分阶段的开展城中村改造。根据不同特点,确定探索整村改造型、景观修缮美观型、基础设施完善型和古村落保护型等不同方式的改造模式,杜绝大拆大建和城镇建设雷同化,创建有地方特色的城中村改造。

  (三)保障民生、和谐发展。正确处理城乡建设发展与被改造群体的利益关系,统筹兼顾、协调和谐。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建立健全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等长效机制和督查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工程质量建设,树立“质量至上”观念,加大安置房质量管理力度,落实责任,专人把关。充分保障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群众对征地拆迁政策适用、安置房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

  1.调查摸底。由国土部门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掌握现状。统计城中村数量,以村为单位调查土地现状、居住人口户数、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测算改造成本。

  2.明确目标。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确定改造范围,明确三年改造目标任务。已经确定改造的村,抓紧做好专项规划编制和调整工作。

  3.制定方案。总体目标任务确定以后,制定具体的年度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时间节点、提出工作措施要求。

  1.加快推进一批。对已经启动改造,进度缓慢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通过开展“清零行动”、“提速行动”等方式,加快推进速度。

  2.近期实施一批。对条件已经具备,前期工作已经完成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年内启动实施一批。

  3.储备谋划一批。对土地征收、规划、立项、报批等前期工作尚未完成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提前谋划,逐年启动改造。

  4.扫尾清零一批。对以项目带动实施改造的争取年内有选择性的完成扫尾工作;对整村安置基本符合交付条件的集中清零。

  根据市“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开发园区)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综合考评,并进行全面总结,为全面完成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思想统一、认识到位。各县(市)区(开发园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各责任单位和部门要深刻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克服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等困难,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按照职责要求和分工,攻坚克难、齐抓共管、狠抓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完善政策、依法推进。以《土地管理法》和《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市相关规定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政策,严格听证、裁决、司法强拆程序,坚持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各县(市)区(开发园区)政府和管委会要成立专门的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城中村改造专项行动的落实情况、工作进度、实际成效实行每周上报进度,月督查通报,年度考评考核制度。市政府将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及时研究解决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进度缓慢,考核连续两次末位的实行问责制。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要对所辖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实行考核和奖惩。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开发园区)政府和管委会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及时报道城中村改造专项行动工作推进情况。正确引导和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中村改造专项行动,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氛围,确保城中村改造专项行动健康有序推进。

  旧住宅区改造是城市有机更新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实事工程,对保障居住安全、优化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面貌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省市“三改一拆”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城镇旧住宅区改造工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综合考虑群众意愿和资金保障能力,以城镇危旧房屋解危改造为重点,统筹旧住宅区拆迁改造、非成套房改造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区分轻重缓急、分批分类推进,逐步实现旧住宅区房屋的居住安全、配套完善、环境优化、管理有序、文明和谐,让旧住宅区居民共享城市建设与发展成果。

  (一)属地负责、条块结合。各县(市)区作为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方案制订、资金筹措及具体实施工作;市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做好统筹协调、制订政策、指导服务、监督考核等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推进机制。

  (二)分类推进、拆改并举。根据区块规划功能、房屋结构状况,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坚持宜拆则拆,宜改则改,改拆结合,多措并举,确保项目实施的可操作性和综合效益。

  (三)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区分轻重缓急,积极而为,量力而行;着重解决房屋安全隐患、居住环境较差、群众反映强烈等突出问题,以点带面,统筹推进。

  (四)尊重民意、因势利导。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吸收民智的基础上,因势利导,优化方案,确保项目有序推进,成果惠及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全省“三改一拆”三年行动计划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列入改造范围的城镇旧住宅区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年久失修、基础设施不全、环境较差的住宅区。具体对象主要为四类:经鉴定的城填危房;已列入计划但尚未实施改造的非成套房;居住环境较差、群众反映强烈的老旧小区;结合城区改造、功能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等进行改造的其他国有土地上的旧住宅区。

  5年内基本完成2013年全市危旧房大排查后已鉴定的城镇危房的改造任务,其中3年内完成50%以上的改造任务;3年内全面启动已列入计划的非成套房改造项目;大力推进旧住宅区的拆迁改造和老旧小区的综合整治提升。

  3年内计划改造5万户,建筑面积450万平方米。2013年计划改造22300户,建筑面积200万平方米,其中拆迁改造2100户、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综合整治20200户、建筑面积180万平方米。

  根据城市规划、房屋状况、文保价值、居民意愿等因素,因地制宜,多方式推进旧住宅区改造。

  一是对于规划已确定实行区块整体改造的旧住宅区,结合土地储备、项目带动等方式实施改造。

  二是对于未列入整体拆除改造计划,但是房屋老旧、基础设施不全、区块环境差、群众反映强烈的旧住宅区,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外立面及屋顶修缮美化、重新规划布局小区绿化等方法,进行综合整治,提升居住环境。

  三是对于通过加固维护后可满足使用安全的危房实施解危,确保房屋安全;对于无法加固或无加固价值的单幢危房进行拆除重建或异地安置。

  (一)调查摸底(2013年2月~4月)。各县(市)区加强工作部署,对辖区内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旧住宅区情况进行认真排查梳理,摸清需改造的旧住宅区,建立相应数据档案。

  (二)制定方案和计划(2013年3月~5月)。各县(市)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旧住宅区建筑质量状况,深入调查社区居民对旧住宅区改造意愿及要求,合理制定实施方案与年度计划,明确旧住宅区改造的责任主体、改造方式和时间安排。市级牵头部门制定全市城镇旧住宅区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总体目标任务和年度计划指标。

  (三)全面推进(2013年5月~2015年底)。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要素保障,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全面推进旧住宅区改造。推进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台账,强化档案资料管理。

  (四)总结提升(2016年1月~5月)。各县(市)区对三年来的旧住宅区实施改造行动进行总结回顾,并于2016年3月底前上报市级牵头部门。市级牵头部门对全市三年旧住宅区实施改造行动进行总结,巩固和提升旧住宅区改造行动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上下联动、属地负责”的原则,建立市、县(市)区两级旧住宅区改造工作领导机制,构建全市范围内的旧住宅区改造工作网络体系。在市“三改一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旧住宅区改造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主要负责全市旧住宅区改造的调查摸底、任务分解、数据统计、指导协调、跟踪督查和评价考核工作;国土部门要对通过土地储备方式实施改造的非成套房地块,优先列入计划并按时启动改造工作;市级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市“三改一拆”专项行动方案明确的分工及单位职责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旧住宅区改造的具体推进工作,并做好进度报送、台账建立、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狠抓责任落实。旧住宅区改造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的目标考核体系,按照“年初有目标、年中有督查、年终有考核”的工作机制,狠抓改造责任落实。年初由市政府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下达给各县(市)区,开展日常跟踪督查,按月掌握改造进度、按季开展情况通报、按年实施考核评价,以考核促落实、促进度。结合实际情况,各地要创新方式方法,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旧住宅区改造,拓展改造方式与途径。

  (三)强化要素保障。旧住宅区改造资金由属地自筹,自求平衡。各县(市)区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安排专项改造资金。成片旧住宅区拆迁改造可以实行封闭运作,土地出让金扣除按规定应缴纳和统筹的税费后全额用于拆迁改造项目,可通过提高容积率等方式实现资金自求平衡。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成片旧住宅区拆迁改造项目如存在资金缺口,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危房解危资金原则上由相应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属地政府可先行垫资解危;责任单位(或个人)不明确或无法追溯的危房,解危资金由属地政府承担,其中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危房解危资金缺口,由市、区两级各承担50%。各地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创新方式方法,加大对旧住宅区改造项目融资支持。旧住宅区改造的新建安置房项目可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范围,相关土地指标、资金筹集、税费优惠等参照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建立旧住宅区改造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四)严格改造监管。按照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文物古迹、历史街区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推进旧住宅区改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强制性标准,健全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建设过程的全方位监管,确保改造工程建设质量。加强旧住宅区改造施工管理,严格落实文明施工各项规定,最大限度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五)加强房屋使用管理。修订《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完善政策法规,明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要求,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各县(市)区要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执法队伍建设,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增强管理和执法力量,积极培育市场化的房屋安全鉴定监测机构。各地要建立危房档案,分类分片实行精细化管理,可以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建立危旧房屋安全隐患和风险评估机制,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白蚁危害的检查和综合防治。

  (六)加大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旧住宅区改造的舆论宣传和引导,认真宣传《物权法》、《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与旧住宅区改造密切相关的房屋使用安全及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扩大群众参与旧住宅区改造的途径与方式,畅通群众意见反馈渠道,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旧住宅区改造的良好氛围。要加大信访维稳力度,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及时排查旧住宅区改造的信访苗头,切实加大调处力度,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省、市政府统一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的通知》(浙政发〔2013〕12号)、《宁波市开展“三改一拆”三年专项行动方案》要求,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试行)》(甬政发〔2010〕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发〔2013〕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新型城市化发展的总要求,全面推进旧厂区改造。统一部署,上下联动,部门联合。通过三年的合力推进,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改善城乡面貌,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统一组织,统筹规划,完善落实扶持政策,充分调动政府、集体、土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吸引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2.属地为主,部门联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三改一拆”行动的责任主体,承担旧厂区改造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协作配合,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加强前期调研和基础排查,根据各县(市)区实际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细化方案、积极推进、注重实效的方法,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妥善推进旧厂区改造工作。

  4.节约集约,提高效率。通过公开规范的市场运作方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高效利用。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提高土地产出率,实现工业用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旧厂区改造范围主要是城市规划区内的以下几类:一是按城乡规划需改变用途的旧厂区,包括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旧工厂以及城市市区“退二进三”的工业用地;二是土地利用效率低(建筑容积率低、厂房使用效率低、投入产出率低)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三是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从2013年起,对上述改造范围的旧厂区改造得到全面推进,力争用3年时间把旧厂区改造成为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载体、新型城市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到2015年底,对以下三类旧厂区实现“568”改造目标:

  “退二进三类”是指地处城市规划区内,按城乡规划需由工业用地(二产)改变为商贸住宅等服务业用地(三产)的旧厂区。对该类旧厂区,在充分调动原业主的积极性、保证原业主利益的前提下,采取“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的改造方式,实现用地性质变更并开发利用。2013年,退二进三类旧厂区的处置率达到10%;到2015年底,处置率达到50%。

  “总部建设类”是指符合规划导向,地处适合发展总部经济和生产性服务业区域,企业主有较强意愿在原址从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行政管理、财会结算、营销贸易、售后服务等总部经济业态的旧厂区。对该类旧厂区,在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拆旧建新、提高容积率、腾笼换鸟等方式,将业态从制造为主转变为总部经济为主,实现工业用地的再开发,提高使用效益。2013年,总部建设类旧厂区的处置率达到15%;到2015年底,处置率达到60%。

  “改造提升类”是指符合规划要求,从事技术工艺先进、符合产业导向、产品附加值高、生产过程少污染、具有核心技术的先进制造业,而且企业主具有较强的发展拓展意愿的旧厂区。对该类旧厂区,在用地性质不变、继续从事制造业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改造、退二优二、转型转产、提高容积率、建筑外观整治等方式,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改善企业形象,提高土地单位亩产。2013年,改造提升类旧厂区的处置率达到20%;到2015年底,处置率达到80%。

  按照市委市政府“三改一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工作部署,各部门职能分工如下:

  市经信委:负责“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有关旧厂区改造的牵头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旧厂区改造的调查摸底、统计督查和评价考核,加强旧厂区技术改造、节能降耗、淘汰落后等工作的落实。

  有关部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指导各地研究制定分类改造实施意见,指导帮助各地做好落实实施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规划编制、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收储、土地供应、土地确权登记、使用权招拍挂、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各负其责,共同推动旧厂区改造。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全面深入的调查摸底工作,核实企业、员工、房屋、土地、产业领域、生产经营等基础资料,编制本区域的详细改造规划;开展改造成本测算、土地资源的整合调剂和建设强度的综合平衡,编制改造实施方案;办理项目立项、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用地预审、用地报批、供地方案报批、拆迁审批等相关手续;组织开展拆迁、招商等工作,落实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政府加强工作部署,对属地规划区内旧厂区情况进行认真的排查梳理,掌握拟改造的旧厂区现状情况,填写《旧厂区改造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汇总确认后上报“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此基础上建立旧厂区改造项目储备库。

  1.明确目标。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上报信息,梳理汇总全市需搬迁和改造的旧厂区面积、宗数、分布等基本数据,综合平衡后提出我市需搬迁和改造的总体目标任务,同时分解到各县(市)区。

  2.细化方案。各县(市)区根据分解任务,提出细化解决方案,包括工作任务分解、具体责任部门、责任人,明确任务完成时间。“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地细化解决方案后,提出我市旧厂区改造三年实施方案,经市领导小组认可后发布正式实施方案。

  1.明确政策。各地要在调查和上级指导基础上,制定各自的旧厂区认定和分类处理的实施意见和政策措施,明确实施办法。

  2.协调落实。根据旧厂区改造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意见,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全面启动走访服务工作,开展“一对一”衔接,协调企业(业主方)处置诉求和各方利益,提出具体改造方案并推进实施。

  开展跟踪督查,了解各地进展情况,每月上报工作进度、每季督查通报进展情况、每年开展考核评价。各责任部门要认真总结工作中的一些好做法、好经验,建立健全旧厂区改造的长效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开辟专栏、专题,及时报道工作推进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推进旧厂区改造,有利于解决我市经济领域内长期累积的结构性、素质性矛盾与问题,可以优化生产力空间布局,提高要素资源配置效率,扎实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按照职责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攻坚克难、齐抓共管、狠抓落实,全力加以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为依据,加强与省市工作政策的对接统一,研究、制定旧厂区改造认定标准、分类处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充分调动企业原业主的积极性,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技术改造、二三产分离等方式,向总部经济、都市型工业、楼宇经济转型,实现产业升级。因地制宜,加强在土地性质变更、土地招拍挂、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工作支持。鼓励企业搬迁改造,在安排全市建设用地指标时予以优先保障。加大各级财政支持力度,在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础设施配套费、改造投入等方面予以补助奖励。

  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形成职责明确、多管齐下、联合作战的工作体系。组织做好旧厂区的调查摸底工作,制定我市旧厂区改造工作的分类指导意见和年度改造计划,引导搬迁的企业向工业园区、产业基地集聚。加强对旧厂区改造项目的跟踪监测,及时协调和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强化旧厂区改造工作的考核评价,制订和实施旧厂区改造工作考核办法,对在旧厂区改造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旧厂区改造工作的监察力度,对工作开展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办事程序、服务水平等进行全程监督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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