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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开云全站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业务实行全程网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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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开云全站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业务实行全程网办的通知

2023-05-24 06:56:10  点击量:

  为精简审批优化服务,提升营商环境,经系统升级改造,自2020年5月1日起,单位可全程网上办理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指定负责人可通过现有的账户及密码,登录互联网 “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一体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并按照相关流程完成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工作。未开通账户的单位,需到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一楼C厅34号窗口)办理开户手续。

  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业务政策性强,要求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加强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管理的通知》(厦国土房〔2004〕348号)和《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综〔2012〕21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审核把关工作,切实防止出现虚报冒领、骗取住房货币化补贴。

  (一)《厦门市职工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住房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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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单位审核后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职工已婚的,应提交给配偶的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职工离异或丧偶的,应如实填报原配偶或已故配偶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情况。

  1.购买商品住房签约一次性预支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应提交经不动产登记中心鉴证的房屋权属交易证明;

  2.1992年5月1日后户籍迁入厦门的职工或职工配偶,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房改办(或房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情况证明;

  3.配偶户籍在外地的,应提交配偶户籍所在地房改办(或房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是否享受优惠政策住房情况证明;

  应提交原部队出具的住房分配及住房补贴情况的证明;职工的配偶为现役军人或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士官(志愿兵),应提交配偶所在(原)部队出具的住房分配情况的证明。因整编等原因导致部队无法出具证明的,由部队的上级机关出具证明,确实无法出具证明的,可由申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单位核查后出具证明(应说明代开证明的原因);

  6.租住保障性租赁房、单位集体宿舍的,应提交租赁合同或单位出具的租住(含租金缴交)情况证明;

  7.1992年5月1日之前的自建房,应提交批地建房审批材料;1992年5月1之后的自建房已缴交土地出让金的,应提交土地出让金缴交发票或已缴证明材料;

  8.按房改政策规定的市场价、超标准住房价格标准(商品房指导价)、商品房指导价、公有住房超标指导价购房的(只适用于房改房)或购买优惠政策住房超标面积加价部分的单价低于同年市政府公布的保障性商品房价格标准的,应提交购房合同;

  9.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后离婚的职工,应提交载明房产归属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10.职工原享受的优惠政策住房拆迁后另外安置住房的,应提交原优惠政策住房拆迁协议;

  11.职工原享受的优惠政策住房“退小换大”的,应提交“退小换大”审批材料;

  13.房屋性质与“管理平台”反馈的信息不一致的,应提交购房合同(协议)或房屋权籍证明。

  登录“管理平台”网址: (从单位端登录),单位经办人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还须填入开户时绑定的手机号码所接收的短信验证码登录。

  单位经办人将《调查表》中职工的信息录入“管理平台”。登记后“管理平台”自动核查职工及其配偶的优惠政策住房情况,并将查询结果反馈至单位端,单位经办人应核对职工优惠政策住房信息。

  1.“管理平台”反馈的住房信息与职工填报信息一致的,直接登记生成《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2.“管理平台”反馈的住房信息与职工填报信息有出入的,经核实,职工不存在未申报优惠政策住房的,单位经办人应将调查核实并收集的证明材料,扫描上传“管理平台”,登记生成《审核表》。

  职工有优惠政策住房未申报,仍符合住房货币化申请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在补录职工的优惠政策住房信息后,重新填报并登记,生成《审核表》;不符合住房货币化申请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在“管理平台”上删除职工信息。

  单位经办人通过“管理平台”打印《审核表》,经单位初审后,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单位应对公示中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在“管理平台”上对职工的信息进行相应修正。

  1.符合住房货币化申请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在“管理平台”上,将经单位法人代表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审核表》扫描件上传,并提交职工信息审核;

  2.不符合住房货币化申请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在“管理平台”上删除职工信息。

  “管理平台”计算职工可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金额,并下发《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核定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

  单位到银行网点将《意见书》上所审核的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转入职工个人住房货币化补贴账户。

  单位通过“管理平台”打印《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取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加盖单位公章后,发给职工个人。待资金入账后,职工持身份证和《通知书》到住房货币化补贴缴交银行网点办理支取手续。

  单位将职工个人的《调查表》、《审核表》、《通知书》和职工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提交的档案资料归入职工个人档案。

  (三)从未享受过任何住房优惠政策或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但未达本人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单位应按本单位性质所对应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职务职称所对应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申报。职工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厦府[1995]综139号、厦府办[1995]204号、厦府[1998]综084号、厦府办[2002]4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详见 附表)。单位应根据职工实际任用的职务(职称)情况确定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分配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和士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可按照其军队职务等级或实际任用的职务(职称)对应的标准就高确定。

  (一)职工原享受的优惠政策住房“退小换大”的,置换后的住房认定为优惠政策住房,置换前的住房不视为享受优惠政策住房。

  (二)按房改政策规定的市场价、超标准住房价格标准(商品房指导价)、商品房指导价、公有住房超标指导价购房的,未超标部分为优惠政策住房,超标部分应填入“特定价格购买”一栏,在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按原标准计算住房货币化补贴。

  (三)职工原购买的优惠政策住房拆迁后另外安置住房的,优惠政策住房的面积为原享受的优惠政策住房面积;原承租的公房拆迁后另外承租公房的,优惠政策住房的面积为现在承租公房的面积。

  (四)职工向原产权单位退回优惠政策住房,享受优惠政策性住房未满20年的期间可予补差。

  (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优惠政策住房后离婚的,再婚职工的现配偶优惠政策住房的认定:

  1.婚姻续存期间住房已出售的,离婚后再婚职工的配偶不视为享受此套住房(复婚的除外);

  2.离婚后取得住房的一方,其再婚配偶视为已享受;如果再婚前,住房已转让,不再视为再婚配偶已享受;

  因申报单位原因造成职工信息出错需修改的,应将单位情况说明和职工身份证通过“管理平台”上传,申请修正。

  五、非市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申报原按月发放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时,还应上传该职工原按月发放的金额和发放起止时间的说明。

  八、因单位改制,职工无法通过原单位申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由其改制后的单位参照原机关事业申报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的流程办理。

  九、预支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因工作调动,向原工作单位退回预支未抵扣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新工作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单位)应按其退回的金额补发,并与职工签订预支协议。

  十、2014年5月之前工资所在地在同安区、翔安区,因工作调动,工资关系转移,到我市其他辖区工作的职工,如果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未满20年的,可按新标准重新计算未满20年的月数。

  一、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干部、教师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

  备注: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的说明:副厅级、正处级事业单位正职、副职领导按照领导层的标准发放补贴。副处级事业单位正职领导按照领导层的标准发放补贴,副职领导按照管理层的标准发放补贴。正科级事业单位正职、副职领导按照管理层的标准发放补贴。副科级事业单位正职领导按照管理层的标准发放补贴,副职领导按照一般干部的标准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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