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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解决杭州开云全站市区住房困难户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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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解决杭州开云全站市区住房困难户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3-06-13 08:54:23  点击量:

  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解决杭州市区住房困难户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为了解决杭州市区居民住房困难,改善居民生活,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市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2003年市政府将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结合拆旧建绿等解决市区1万户住房和经济双困家庭、非成套住户或几代同室住房困难户等住房问题”的精神和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按照“建新城、保老城”和“两疏散、三集中”的原则,结合我市住房困难户的具体情况,拟订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对列入市政府年度改造计划内的老城区(指上城、下城、西湖、江干、拱墅区)未改造区域,以及改建和开发中遗留、规划保留、城区河道与道路拆迁中遗留的危旧简陋房屋和老城区非成套标准住宅,进行整体治理与改造中涉及住房和经济“双困”户、非成套住户或几代同室住户的房屋拆迁或搬迁。

  上述区域内持有常住户口(在1998年12月31日前已有户口证并在此常住的人口为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另有住房的一并计算住房面积),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

  1、住房和经济“双困”户(以下简称“双困户”)。“双困户”是指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含)以下,家庭收入在市区上一年度户均收入60%以下且未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家庭;在拆迁货币安置时,所得货币安置款不足以购买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按定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价计),并在拆迁范围以外本市无其他住房(含私房)的低收入家庭。

  上述范围内,不属于“双困”户、非成套住户或几代同室住户的低收入家庭的房屋拆迁,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房屋拆迁,仍应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执行。

  做好解决住房困难户的工作,应实行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市区连动、以区为主的原则。同时应坚持改善居住条件与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并重,处理好拆迁改造与历史风貌保护的关系。列入市政府批准的文物保护范围的房屋应按照“应保尽保、全面保护”的原则组织实施。

  符合《拆迁条例》规定进行拆迁的,由市房管部门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只搬迁不拆除的保留房屋由区政府核发搬迁公告,搬迁安置的有关政策可参照《拆迁条例》执行。

  为确保市区居民住房困难户的社会保障权益,防止发生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住房困难户采取政府审核和社会公示相结合的办法予以确认。

  (一)符合本意见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的家庭,可向社区居民委员会申领《杭州市区解决住房困难户申请表》,户主如实填写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报当地房管部门汇总登记后再报送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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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申请者登记后,经区民政部门和房管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示。采取两级公示办法,即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显著位置张榜和区政府在《杭州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申请者的经济和住房情况。同时在市、区两级政府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有效期为15日。期间,有异议的,由公示刊登单位作进一步核实。反映(举报)情况属实的,取消其资格,情节恶劣的,将予以严肃查处。(三)公示后确认无误的,列入登记名册,由区政府核发《杭州市区居民住房困难户证明书》(有效期一年),凭证安置。

  由政府提供定向经济解困房、居住房,市建委根据房源情况切块给市房管局进行安排。

  1、符合享受政府补贴的,由政府提供定向经济解困房,其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5平方米以内。

  2、三代及三代以上同住一室的,其安置标准为人均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方米。

  根据住房、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情况,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3号)的规定进行安置。

  1、符合“双困”户条件的,凭《杭州市区居民住房困难户证明书》、《杭州市区居民住房困难户口安置补助资金证书》核发《杭州市市区居民低收入家庭定向经济解困房准购证》,在经济解困房中予以安置。其中,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可选择由市房管部门发放廉租房租金补贴或租赁廉租房进行安置。

  2、三代及三代以上同住一室或住非成套标准房的住房困难家庭,凭《杭州市区居民住房困难户证明书》核发《杭州市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在经济居住房中安置。

  (一)“双困”户的原住房,根据《拆迁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估产生的补偿安置资金额度,由区政府审核确认,并核发《杭州市区居民住房困难户安置补助资金证书》,住户在购房时可凭证抵扣。

  (二)安置住房困难户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市物价局根据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三)“双困”户在安置中,由政府按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标准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原租赁公房的家庭在安置新公房后仍未参加房改的,继续保持租赁关系。选择货币补偿的“双困”户,不予享受政府补贴。

  区政府及所属部门负责实施零星未改造地块范围内的基础调查、受理申请、核对审批、动员拆迁(或搬迁)、委托评估、补偿与补贴、落实安置等面向被拆迁户(或搬迁户)的工作,并对每一地块设立财务帐本和基础档案。有关安置户数和安置面积需报市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备案。落实安置房的住户应及时腾空原住房,交区房管部门验收接管,否则不予办理新房产权或租赁手续。

  市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具体分工为:市计委负责办理立项手续;市规划局负责及时办妥规划勘设红线并提出规划意见;市建委负责安置房源的组织建设工作以及委托规划设计部门编制零星地块规划方案并组织会审;市园文局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并提出可行的保护措施;市房管局负责协助区政府审核现住房情况和面积核算,提供符合廉租房条件者的廉租房源;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符合出让条件地块的招标与出让工作并办妥建设用地手续,同时对已出让地块逾期未实施的,应依法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市建委牵头会同规划、房管部门调查应拆未拆的情况,督促原建设单位抓紧实施;市、区财政局应及时审核并划拨资金;市公安部门应严格控制户口迁移。

  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划条件和零星地块改造方案,由市、区两级财政或其他单位分别承担拆迁与建设资金。

  (二)建筑物拆除后,其地块原则上应实施绿化或建设停车场。实施绿化和停车场的拆迁、建设成本经市、区财政审核后,分别列入绿化专项资金和停车场建设成本,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经营性停车库的拆迁和建设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并以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

  (三)建筑物拆除后,属出让的地块,由市国土资源局予以公开招标出让,其拆迁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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