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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开云全站于探索创新征地补偿安置机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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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开云全站于探索创新征地补偿安置机制的建议

2023-06-13 23:10:16  点击量:

  征地补偿安置事关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维护,事关城乡统筹发展,事关社会发展大局。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厅征地管理处于2013年4至8月就此开展了调查研究,先后到淄博、泰安、枣庄、临沂、日照、东营、潍坊、济南等市及所辖部分县(市、区),采取座谈、访谈、研讨等方式,较充分地了解了各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了创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建议。现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总体上看,我省各级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是重视的,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推进征地补偿机制的完善,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问题,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方面做了一些探索和创新,取得了明显成效。

  我省于2009年7月1日起全面实行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开展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修订工作,新调整标准提高了20%,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报请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准执行。去年以来,日照、东营、滨州、聊城、菏泽等市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标准进行了调整,补偿标准提高了近25%。各地普遍加强了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监管,切实做好补偿费用的兑付、管理和分配使用工作。

  潍坊市普遍推行了征地补偿资金“村有镇管”,设立财政专户,专人负责,统一存储,独立核算,定期公示,确保资金使用规范、管理安全。

  日照、淄博、枣庄等市和单县、青州、高密、章丘等市、县探索实施了征地预存款制度。

  报批前将征地补偿款及相关费用存入市、县征地补偿安置专门账户,待用地批准后,按规定及时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兑付到位。各地在预存资金缴纳主体、账户设置、监督管理上,因地制宜、各有侧重,通过不同方式都达到了加强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效果,有效保护了被征地农民权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断拓展安置途径,形成了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留地安置、留物业安置、社保安置、就业安置、股权分红安置等多元化安置机制。日照、临沂、枣庄、东营等市均实行了留地安置政策,日照市专门下发了文件,对城中村预留地安置的比例、供应方式、土地出让金收入分配等作了明确规定,把被征地村征收土地的10-12%划作预留用地,建设标准厂房或其他经营性用房用于经营。枣庄市薛城区在旧村改造过程中,在较好位置预留安置用地,引导被征地村把征地补偿费村级留置部分用来建设邻里中心项目,租赁给贵诚超市用于经营,每年增加村集体收入达300多万元。通过留地(留物业)安置,增加了被征地农民收入,实现城市发展与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的双赢。征收土地涉及农民住房拆迁的,基本能够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再报批”,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临沂市出台了《关于南坊片区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和征地补偿暂行办法》和《关于涑河综合治理开发建设规划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和征地补偿的实施办法》等征收拆迁政策,一地一策维护被征地农户合法权益。潍坊市重点在高新区进行了“四个置换”(土地补偿费置换成标准厂房、旧村址置换成居民小区、把适龄劳动力置换成企业职工、农民传统小农意识置换成市场经济观念)的试点并在中心城区进行了推广,较好地解决了被征地农民“眼前、生财、终生”三忧问题。

  各地严格执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费之外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不低于1-2万元/亩的标准,由市、县财政部门在用地报批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先行拨付至被征地农民社保账户,资金落实率达100%。济南、日照、枣庄等市出台文件,落实保障对象、确定保障标准、制定保障方案、个人账户管理、保障待遇支付等,取得了较好效果。滕州市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府补贴资金缴纳基数提高到2万元/亩,并将归集的社保资金全部落实到了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目前,该市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适龄农民已顺利领取了养老保险金。

  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大财政投入,从当地的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安排适当数额资金,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向被征地农民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广开就业渠道等途径,增强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和就业能力,具备条件的安排一定的公益岗位,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实现多途径就业,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日照市通过政策引导,由用地单位优先使用被征地村的建筑机械和剩余劳动力,优先选录被征地村剩余劳动力用工,增加了农民收入,有效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发展权。

  各市普遍出台了征地实施和批后监管的文件,对征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措施和社会保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出现和及时纠正了征地程序履行不全、补偿费用不到位、安置措施不落实等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和问题,较好地维护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东营市加强征地批后监管,由市纪委牵头进行了征地补偿情况专项治理,对2010年以来全市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位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防止和纠正了征地补偿资金不到位或拖欠、挪用的问题,有效维护了群众权益。

  目前我省耕地占补平衡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合计数额平均达6-8万/亩,较之省内大部分地区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明显偏高。

  现行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按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的原则以及按照年产值倍数测算补偿标准的办法,没有考虑土地用途变化后的增值因素和社会保障功能,征地补偿标准总体偏低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特别是重点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往往在法定范围内就低不就高,有的甚至低于法定范围内的底线,如我省的公路、水利、油田等项目,在过去征地中,补偿标准较低。我省自2009年7月1日起全面实行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度,2012年又进行了调整,补偿标准提高了20%。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土地产值逐年提高,通货膨胀压力增加,群众利益诉求日益增多,因补偿标准偏低引发的征地补偿纠纷日益增多,导致

  部分市、县征地补偿未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征地经批准后,因城市规划调整或项目未落实等原因,暂未实施征地,仍由被征地群众自行耕种,或者由于市、县财政资金困难等原因,造成征地补偿资金不能按期及时足额到位;部分地区存在分期兑付征地补偿费的问题,且缺乏有效的长期兑付保障机制,个别地区初现政府兑付危机。上述问题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自《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全省共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资金达200多亿元。

  养老保险操作办法。但由于征地工作涉及利益关系复杂、基层政府重视程度不够、部门之间缺乏有效配合、被征地农民参保意识不强等原因,除日照、烟台、德州、滕州等部分市、县(市、区)外,大部分归集的社保资金滞留在社保账户,尚未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难以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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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征地给予适当补偿后,通过安排农转非、招工等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得到保障。但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的农转非和就业安置办法已不可行,不具备调地条件的村组,绝大多数是通过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后,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由于被征地农民自身条件的局限,在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后,很容易陷入失地又失业的困境,再加上村集体经济相对薄弱,造成生活无出路,生计无保障,

  目前,国家尚无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面的法律规定,各地一直沿用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安排宅基地重建等方式进行安置。由于实践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再加上补偿标准偏低、安置措施不一、工作程序不规范等因素,导致征地拆迁矛盾纠纷较为突出。

  深入分析当前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是征地工作的难点,也是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必须要解决好的问题。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要提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征地制度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保障机制,统筹考虑,顶层设计,配套推进。

  现行的征地补偿定价机制,在本质上依然是传统的定价机制,年产值倍数依然在起主导作用。为有效解决征地补偿偏低问题,对现行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加快改革立法,充分考虑征地中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确认农民集体土地的财产权利,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改进征地补偿办法,逐步提高补偿标准,赋予被征地农民享受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合理提高个人收益水平,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妥善安置是征地补偿安置的根本,要切实落实市、县政府的安置责任,着眼长远生计,积极开拓多种安置途径,为被征地农民提供长期稳定的社会保障。一是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由市、县政府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开展技能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广开就业渠道等途径,增强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和就业能力,积极组织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实现多途径就业,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生活出路。二是推进建立留地(留物业)安置制度。在征地实施过程中,由政府以优惠条件提供部分土地,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建设标准厂房或其他经营性用房等,用于被征地农民集体从事开发经营或租赁增值,实现村集体经济长期稳定收益。三是继续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在积极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同时,不断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制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提高保障标准,使被征地农民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享受内容更多、水平更高的社会保障。

  从国家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尽快出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条例》,明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从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多方面进行规范,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有法可依,减少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一是深化完善建设用地批前、批后不同阶段的管理重点和管理方式,建立完善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的长效机制,全面加强监管,有效实现征地程序、补偿标准合法合规,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兑付,安置措施确保落实到位。二是推进建立征地预存款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科学测算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市、县政府或申请用地单位提前预存征地补偿款,确保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产生,源于城市化、工业化的扩张,或说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引致,解决问题的途径,应当归于社会。承担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应当是代表社会管理者的政府,而不应当是某个、某几个部门甚至是具体用地单位;承担征地补偿安置的财力,应当是公共财政,而不仅囿于政府土地收益甚至被征地地块产生的收益。由此,征地补偿安置的途径,应当舍弃就地论地,把它置于城乡统筹的视角下考量,无论是直接的土地财产补偿,还是社会保障,都应当是城乡一体化的思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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