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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4 12:47:12  点击量:

  为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乡村振兴战略,着力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规范我街村民建房管理工作,根据六政规〔

  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循依法审批、“一户一宅”、先拆后建三个原则。适用于街域内集体土地上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1、申请人是本村户籍常住人口,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际居住在本村的,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新建住房或利用已有宅基地翻建住房。

  2、非本村户籍常住人口,但属于下列情形的人员,经街道、村(社区)确认后可计入本户人口:

  (1)现役军人(不含军官)、政府不安排工作的转业士官、在校学生、回乡落户的职工以及原购买小城镇户口,在迁出户口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3) 经村(社区)确认,街道审核的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已享受过房改房、保障房、货币分房或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待遇的,不得计入本户人口。

  3、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都属于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在现有宅基地面积未超过标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分户建房(分户次数须低于满足分户条件的子女数):

  (1)拟申请分户子女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性,其他子女中至少有一个男性或已婚且配偶户口随女方迁入本村(男方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分户建房)的女性;

  方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分户建房)的女性,其他子女中至少有一个男性或已婚且配偶户口随女方迁入本村(男方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分户建房)的女性。

  (3)三代以上(含三代)在同一宅开云全站基地房屋内共同生活的家庭,第三代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分户。

  4、已转为非农户口的原村民合法房产或通过继承取得的合法房产,经鉴定为危房的可按照“原地、原面积、原层数”的原则申请翻建住房,危房鉴定由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查意见。

  (4)出租、出售、出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改变住房使用用途的;

  (5)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6)申请建新房时不同意将超用地标准的老宅基地退还集体或将超建设标准住房拆除的;

  (9)夫妻双方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等相关司法文书,放弃已有住房的一方;

  单户住房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含附属用房):三人居及以下不超过150平方米;四人居不超过200平方米;五人居及以上不超过250平方米。村民建房宜控制在3层及以下,建筑层高宜为2.8-3.6米,净高不宜低于2.5米。

  村民建房应合理确定宅基地的范围和面积。居住用房和附属用房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70%,每户宅基地面积应不超过135平方米,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申请新宅基地时,宅基地面积须报国土部门按上述标准核减。

  规划布点村庄内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可依据村庄规划申请翻建或新建住房。其中,涉及新增宅基地的,须在村庄布点规划确定的范围内选址。

  非规划布点村庄内严格控制村民建房。其中经由街道根据相关文件确认列入近期搬迁计划的村,不得申请新建、翻建住房。经由街道根据相关文件确认近期尚无搬迁计划,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内的村庄,住房经鉴定为危房的可按照“原地、原面积、原层数”的原则进行翻建,危房鉴定由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查意见;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以外的村,允许村民利用已有宅基地翻建住房。

  原有主房、附属用房需要维修的,在街道办事处履行备案手续。主房新建、翻建原则上需符合农村住房成套比建设要求,影响环境的建(构)筑物(如旱厕、披棚等)和私搭乱建、乱堆乱放地先行拆除。附属用房确需新建、翻建的,一是在合法的宅基地范围内,禁止使用自然村集体土地,所有房屋总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使用宅基地面积的70%,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房标准;二是将影响环境的建(构)筑物(如旱厕、披棚等)和私搭乱建、乱堆乱放地先行拆除。

  1、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到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村民建房申请表》,同时须取得村(居)委会同意并有四邻签字,村(居)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需村(居)委会集体讨论、签署意见盖章后将相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街道。

  2、街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现场踏勘(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是否符合村庄布点规划、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等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查。

  3、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后10日内将村民申报材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意见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所需报批时间不计算在内),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审批或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者,街道出具书面答复。

  申请表、申请报告、身份证复印件(户主)、户口本复印件、原房照片、土地使用证、地形图、村民建房位置示意图、公示、超标拆除承诺书、超标拆除情况说明。

  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村民建房的材料审批、上报,牵头做好建房疑难问题协调解决等工作。

  国土所负责根据村民建房实际需求,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空间及用地计划;负责村民建房用地审批、不动产登记及“一户一宅”管理工作。

  城管中队负责控违巡查、管控、调查取证、责任区内拆违及配合社区做好助拆等工作。

  水利服务中心负责湖泊保护范围及河道蓝线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在选址、踏勘阶段是否符合相关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及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进行严格把关;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各社区是本区域内村民建房管理、信访矛盾处理及各类违建管控的责任主体。负责村民建房申报材料、四邻意见的真实性审核,负责村民建房的受理、审查及批后监管等工作。按照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审批规定将超标的主房、附属用房、披棚、旱厕等先行拆除后方可开工建设,因需要可以向建设部门申请,国土、城管部门配合放线。负责村民建房过程中的信访应诉及日常矛盾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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