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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开云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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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开云全站

2023-07-09 22:59:28  点击量:

  城乡住房制度的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具体工作。现就有关

  一、一次性付清房款的时间确认:以评估出售住房日期起算,十二个月内付清全部购房款的,视为一次性付清,享受付房款20%的优惠。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应付款的30%。其余金额按付款协议分批付款。

  二、集资建房问题:售房资金实行统筹调控、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省、地驻耿单位和企业厂矿,有能力自行解决建房资金的,由职工先集资,经审批同意,可列入这次房改范围。但必须按省政府的规定要求,在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前竣工投人使用。对于需要财政拨款建房,但又无能力解决建房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突击集资建房参与这次房改。

  三、陈旧住房的出售,售价每平方米低于120元一般不予出售;对折旧后砖混结构低于60%砖木结构低于50%的,一律不予出售;土木结构根据购房者和产权单位意见由房改办确定。

  四、目前,干部职工存在的交叉住房问题,是因组织人事工作调动形成的,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会有。按省委组织部和省房改办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我县首次房改中,干部、职工购房原则上就以现居住单位按本单位同等条件购买公有住房。

  五、干部职工建有私房或有宅基地的,“实施方案”已明确规定:“建有私房和已领取建房补助资金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不得购买公有住房”。就此项补充如下:已有住宅基地(无论已否),均不得购买公有住房。在房改期间,与房改有关的人员不准转让房地产,有关单位不予办理其手续,现有私人住宅者,应限期搬出公有住房,若不搬者,房租按市场价收取租金执行。

  六,在实施公有住房改革的工作中,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在操作进展的实际工作中,丈量计算必须认真如实,对超标准住房面积的,严格按“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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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已开展房改的部份企事业单位,县房改办已根据企业房改售房价格,统一由县房改办评估小组严格按规定评定,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定价,更不得低价售房。

  九、按原政策规定购了部份产权的职工,经申请批准,可以按一九九三年标准价格购买全部产权。

  十、夫妻双方同一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按职务高的一方条件享受,但产权单位需写出报告报县财政和房改办备案。

  十一、留用机动住房和过剩空闲住房:为做好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交流调动工作,县人民政府要求在首次房改中各单位留有机动住房,机动住房按原租金标准出租,但不得出售,也不实行提租,但必须服从管理分配,具体要求是:

  房改后不能有过剩住房空腐,除规定范围内的机动房外,剩余住房由县政府统筹安排调整,列入这次售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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