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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云全站021年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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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云全站021年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节选)

2023-06-05 17:13:13  点击量:

  规范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称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精准实施住房救助,保障困难群众“住有所居、住有所安”,根据民政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南京市人民政府于日将《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宁政规字〔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并于

  章25条,对职责分工、认定办法、认定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规定,为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提供了依据,规范了认定标准和认定流程,进一步提高了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可操作性。总体上,《办法》未违反《江苏省城市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具体操作规定全面细致。在该《办法》的指导之下,全市的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工作进展有序,切实将住房救助落到实处,保障困难群众“住有所居、住有所安”。

  根据《办法》规定,市民政、住建部门分别是负责住房困难家庭经济状况和住房状况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民政、住房保障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住房困难家庭经济状况、住房状况的具体认定和管理工作。街镇负责辖区内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的受理、初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社区受街镇委托,承担有关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发改、财政、人社、统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税务、残联、住房公积金、证券、保险、银行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提供相关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协助做好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为切实落实《办法》相关规定,推动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工作进一步完善,市民政局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今8年多。其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先后于2013年、2016年、2017年、2020年,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会商研究,提请市政府办公厅适时出台文件《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9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23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09号)、《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宁房保字〔2020〕241号),对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进行上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从2013年的1513元先后调整为2016年的1921元、2017年的2083元、2020年的2682元,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从2013年的2421元先后调整为2016年的3074元、2017年的3333元、2020年的4291元,年均增幅约8%。二是提高《细则》可操作性。为落实落细《办法》,有效保障困难群众住房需求,在执行过程中,加强政策培训解读,编制政策问答手册,确保自上而下政策口径一致。《办法》实施

  年来,在住房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中,陆续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影响到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建立健全市、区、街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定期协商机制,就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及时会商、协调,厘清政策模糊点、分歧点,与时俱进更新完善相关规定,市局对政策解释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相关区,推动政策快速有效落实。比如,2019年10月18日召开全市社会救助政策研究工作例会,并印发会议纪要,对经营资产与经营性收入、房屋价值、工商注册、民间借贷、家庭财产、必要支出扣减等条款予以细化、明确、规范,进一步完善了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政策及程序,提高了《办法》的可操作性、合理性。三是加强政策统筹衔接。

  年5月27日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宁委办发〔2021〕11号),明确“进一步改革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数据信息共享为支撑的分层分类救助体系”,规定“健全完善住房救助服务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优先保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税费减免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等内容,强调住房保障在救助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住房保障与低保、特困、低收入家庭等政策有序衔接,为保障困难家庭住有所居提供政策支撑。

  住房困难家庭能否精准认定直接影响着住房保障制度的公平、公正,影响着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因此,市民政局根据职责分工,紧扣住房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这一关键环节,在新申请认定及在保复查年审上多措并举,力争精准精细,为住房保障把好“准入关”,切实将有限的住房保障资源向最需要的困难对象倾斜。

  一是加强政策指导。为切实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效规范核对行为,南京市人民政府于

  年9月印发《南京市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宁政发〔2010〕175号),对核对对象、核对内容、核对途径、核对部门职责、核对反馈形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规定,提高了核对工作的实际操作性,为住房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具体落实与监督提供了相关依据。2018年12月《江苏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省政府令〔2018〕126号)出台后,积极做好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核对工作流程。二是加强信息核查。在城乡居民经济收入来源多元、人员流动性不断增强、家庭婚姻状况多变的新形势下,传统取证手段费时费力效率低,无法满足新形势下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工作需要。近年来,市民政局积极建立并持续完善居民家庭收入核对系统,对住房保障申报家庭进行收入、财产、支出等信息的线上比对,实现了市、区、街道三级网上数据传输、核对和反馈,最大限度地减少核定过程中的取证盲区,为认定工作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权威信息参考,推动住房保障更加精准、高效、公平、公正。

  2011年4月经广泛调研、认真筹备,正式开通南京市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对系统。首批开通公安、人社、住建、地税、公积金、民政6条专线年因故中止)。2012年底新增了交通、工商、残联3条专线。通过数据联网,准确核查车辆、住房、养老保险、公积金和婚姻状况等信息。2016以来,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系统,努力协调开通金融信息比对。当年

  月,市民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联合印发《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实施细则》(宁民助〔2016〕95号)。2020年以来,迭代升级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实时比对系统。目前,通过部门数据共享,户籍信息、消户信息、机动车辆信息、婚姻信息、社保信息、出租车信息、营运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交易信息、个体经营者信息、企业投资人信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公积金存缴信息、法人纳税信息等来自各相关权威部门的

  条实时数据信息(经脱敏处理),可以全方位展现了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积极对接省级核对平台,对全市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全面比对,推动“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住房困难家庭年核对量约5000户次、1万多人次,发现可疑数据约3000户次、6000人次,为申请对象的快速认定及在保对象的高效复审提供了重要参考。三是加强部门联动。2010

  6月,以市政府名义下发通知《关于成立市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宁政发〔2010〕99号),分管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发改委、住建委等12个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2010年7月,以领导小组制定了《市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宁核字〔2010〕1号,以下简称《分工》),明确了12个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分工。2010年7月,以领导小组制定了《市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宁核字 〔2010〕2号)明确试点工作方案。2010年9月,以领导小组制定了《南京市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规程》(宁核字〔2010〕3号),对核对对象、核对信息范围、工作流程等做了明确规定。除完善核对工作制度外,在2008年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将成员单位由原先的13家扩充到36个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健全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工作联动,汇聚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合力。四、《办法》主要内容的评估

  7月,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江苏省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民规〔2021〕1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苏民发〔2009〕8号)同时废止。经严格审查,我市《办法》与上级新的文件要求无重大冲突,对于省文件的新提法、新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通过下发相关文件,组织业务培训等方法贯彻到位。(二)合理性评估

  《办法》五章二十五条规定,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在第二章认定方法中,《办法》对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详细规定了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概念、内涵及调查评估方式,并提出不计入可支配收入的类型,以及不认定为住房困难家庭的排除性情形。在第四章监督管理中,规定“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民政部门按照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核查名单及时进行复查”,且强调诚信申报,明确追究弄虚作假的相关人员及相关单位的责任。这些规定充分贯彻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推动住房保障覆盖群体有序进入、有序退出。

  在可操作性上,《办法》在认定标准、办法、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可行,操作性强。尤其在认定标准上,没有简单的一刀切,而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科学、客观,且规定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辖区标准,充分考虑了地区差异。

  年多以来,得到了市民政局和其他部门的认真贯彻,在多部门共同努力之下,《办法》得到了普遍遵守与执行,推动了住房困难家庭的精准认定和精准救助,适应我市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办法》实施期间,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持续增长,“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动态化管理得到落实,将有限的住房资源真正提供给最困难、最需要的群体,保障困难群众“住有所居、住有所安”,增强了他们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9月1日实施至今,已经8年多。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变迁,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家庭结构也发生变化,部分关于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的核算等方面的内容已经不适用当前状态。比如: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时间段偏短;对申请人赡抚养人的家庭财产没有限定;家庭人均财产标准和车辆标准自2013年以后一直没有调整;等等。二是住房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难。近年来,市民政局不断升级优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五险一金”、不动产、婚姻、车辆等方面的权威数据,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但是,比对结果反馈信息仍有局限,无法查看金融存款信息,婚姻、证券等信息反馈也比较简单,仅限于南京市内,如果申请人在省外有房产、有投资,有单位参保等情况,系统无法发挥作用。有些收入,如馈赠收入、继承收入、经营性净收入和借贷收入等,依赖申请人诚信申报,考证难,还存在故意规避政策、瞒报少报等现象。

  三是认定工作考验基层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住房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在政策上有别于低保、特困等救助业务,另有一套认定标准,且体系复杂、材料繁多,对经办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要求高。认定过程除依托信息化手段外,还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依靠人工手段去甄别材料真假、核算财产收入。同时,基层救助经办人员往往身兼多职,流动性强。种种因素,直接影响住房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高效与精准。

  2009〕8号)废止,新出台的《关于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的通知》(苏民助〔2021〕11号)明确规定“我省低收入人口认定范围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四类人群”,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概念也应该与时俱进及时更新,以免给群众产生政策混淆。《办法》应立足新形势,贯彻新政策,融合近年来的调标文件、会议纪要等,在多方调研、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予以修订,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简化工作流程,更新、细化认定标准,全面规范完善住房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二是完善居民家庭收入核对系统。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丰富实时比对数据源,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比对系统。在跨省和市的比对、金融比对等方面,积极对接省厅协调改进,切实提升线上比对在认定中的作用,减轻人工比对压力,提高核对认定效率,推动精准、高效认定。

  《办法》基本情况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重,养老服务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凸显。为此,国务院于2013

  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目标。我市作为国内较早步入老龄化社会的城市之一,近年来老龄人口呈现出“高基数、高龄化、高增速、高需求、高风险”等特点,社会养老压力与日俱增。我市于2013年制定出台了《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13〕20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7章37条,涵盖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服务申请、经费保障、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明确了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主体、服务对象、服务方式、运作机制,并对养老服务中心等级评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的认定、养老服务中心监管、资金来源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办法》作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在严格遵循政策制定程序与方法的基础上,坚持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指导思想,文本体例较完整、结构较合理、内容较完善,具有较强的科学性、指导性、系统性、前瞻性和可行性。《办法》颁布实施后,市、区民政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构建项目实施效果的第三方评估体系,确保各项管理举措、扶持政策、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在促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制度化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确保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办法》规定职责的履行情况(一)完善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办法》颁布实施后,市民政部门陆续出台配套性执行文件,涉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规范、标准体系构建、工作落实与推进等方面,初步形成了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体系,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19

  12月,制定《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并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出台《南京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尊老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南京市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等政策文件,为全市老年人提供3类23项基本养老服务,并新增为全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每月2小时的免费照护服务,进一步保障落实《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确保在全市范围内得到规范、有效执行。(二)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

  30平米;新建住宅项目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告。形成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落实约束机制(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确保新建养老服务项目规划、建设、管理“一条龙”落地。a(三)打造养老服务立体网络。试点建设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护理中心,将医养融合模式向社区居家养老和上门护理延伸,目前全市已建成具备医疗、养老双资质的社区居家综合护理中心124

  个,覆盖全市60%街镇,不断满足居家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基本医疗、护理服务需求。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并明确“基础清单”和“可选清单”,在全国率先建成市级层面通存通兑的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四)激发养老服务发展活力。结合我市入选全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全省唯一),持续推进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建设8000

  10个社区老年人认知症服务中心,推进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让老年人不出社区就能得到优质养老服务。完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15分钟服务圈”,推进失能老年人社区帮扶,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五助”及康复、巡访等上门服务。逐步提高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拓展养老服务市场,增强自我造血功能。(五)强化社区助餐点效能。我市已建成社区老年人助餐点1240

  22.4万人次,特别是7月21日至8月19日疫情期间,为重点困难住家老人提供上门送餐服务4.78万人次。市委、市政府将“新增老年人助餐点103个,实现主城区养老助餐点社区全覆盖,郊区助餐服务能力显著增强”纳入为民办实事重要项目,高位推动落实。社区银发助餐点最高每年可获奖补15万元,街镇老年中心厨房每年最高可获奖补25万元,对政府养老扶助对象给予每餐1—2元补贴,对为失能老年人上门送餐服务给予每餐3元送餐补贴。全市正在推进24个示范性助餐点建设,按照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8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20万元)。(六)开展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引入第三方评估做实监管体系是《办法》执行中的一大亮点。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政府购买服务对象资质、老年人自理能力及有关奖励等事项进行认定,促进了政策公平、公正,提升了政策执行效果。2013

  2016年开始,每年制定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等级评定标准”,将社区居家养老的最新要求融入等级评定标准,并与补贴标准挂钩,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范发展。2018年,我市专门成立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市养老服务质量指导中心,打造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对养老服务组织的服务质量实施动态监测和综合监管,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全体系、全方位监管,确保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依法依规运行。三、

  《办法》主要内容的评估1.合法性。《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为法律依据,与国务院《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和要求协调一致。按照上位法原则,经严格审查,《办法》作为南京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与上级新的法律法规无重大冲突,契合了上位法和上级文件精神,立法质量较高,在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真正体现了服务效能原则,符合南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状。

  条规定,结构安排合理,用语较为规范,条文间逻辑关系清楚,没有相互矛盾之处。《办法》细化了政策操作程序,明确了政府资金来源和用途,厘清了民政部门任务和分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办法》还分别规定了城乡养老服务中心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时间银行”等机制,预留了政策拓展和细化的空间。3.可操作性。《办法》内容总体上符合南京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办法》聚焦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符合未来养老服务发展趋势。社区居家养老融合了传统家庭养老和院舍集中养老的优势,既能够保证老年人不脱离熟悉的生活环境,又能够满足老年人生活和精神照料的需要。同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能够满足家庭居住的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4.时效性。《办法》实施七年多以来,南京市民政局认真贯彻落实,通过不断的努力,基本满足了绝大多数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办法》将“五类”老人纳入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在国家规定的“三类”老人基础上,增加了“失独老人”和“百岁老人”,扩大了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的覆盖面。

  实施存在问题(一)从“是否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是否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方面来看,《办法》有效地解决了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中的诸多实际问题,基本达到了预期的政策目标。但《办法》自从2013

  (二)由于我市城乡老年人口在数量分布、生活方式、消费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导致社会力量更愿意在经济水平较发达、老年人口集中、市场需求较大的主城各区开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从而导致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城乡分布不均衡、服务质量良莠不齐、服务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较为突出。

  (一)健全养老服务制度。从困难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福利、老年人优待等方面,建立市、区两级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实现动态发布管理,逐步丰富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并强化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衔接。适当提高重点养老服务对象的政府购买服务标准,逐步延长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免费照料服务时间,积极衔接失能人员照护保险制度。深化普惠性养老服务改革,为广大中等收入家庭老年人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全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与需求综合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到2025

  80周岁以上老年人能力与需求综合评估实现全覆盖。(二)完善养老服务网络。强化市养老服务质量指导中心综合监管和政策指导功能,打造全市养老服务资源平台、全市养老培训示范基地、全市养老服务质量智库。完善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加强区域资源优化配置,服务质量监督指导。加快街道(镇)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力争实现100%

  覆盖。增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效能,推动养老服务资源向一线下沉。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国家行业标准起草工作,倡导家属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关爱等义务,探索建立养老家庭责任落实制度。以城带农、以城促农,引导城市养老机构对农村养老机构开展挂钩帮扶,鼓励优质的品牌化、连锁化养老服务企业拓展农村养老服务市场,拓展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公建民营、连锁化布点、家庭照护床位等业务。

  (三)提升养老服务质效。推进社区嵌入式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发展,加快医护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促进新建或改扩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统筹规划、毗邻建设,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巡诊等上门医疗服务。鼓励市属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开设老年护理专业,促进养老机构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养老专业人才,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统筹养老服务人员的培养培训、职业规划、薪酬激励等各个环节。深化数字技术在养老领域应用,进一步拓展养老服务在“我的南京”城市智能门户应用,开展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二期建设,构建基于数据智能的智慧养老知识图谱,建设以居家社区服务为重点的信息支撑系统。

  5家省级养老服务龙头企业。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推动新兴养老服务业态发展,支持“物业+养老服务”发展,支持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存量商品房等改造成为养老机构。支持“养老服务”+老年人用品产品、+金融、+教育、+文化、+旅游等服务,开发老年特色生活用品、服务用品,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繁荣与发展。(五)增强养老服务监管。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实施标准化管理,推动南京市地方标准《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导则》落地实施。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质量考核和绩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誉等事项进行综合评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对接,归集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逐步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分制度、“黑名单”制度。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

  17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8号)精神,根据本市实际,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14日以宁政规字〔2012〕22号文件发布了《南京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免费对象、免费项目、操作办法、经费承担、监督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完善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减轻群众办丧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相关依据。总体上,《办法》遵循上位法原则,未违反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文件,在该《办法》的指导之下,全市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坚持政府兜底、突出公益属性,便民惠民殡葬制度积极推行,较好满足了人民群众“逝有所安”的相关需求。

  根据《办法》规定,市、区殡仪馆应按照《办法》完善各项制度和操作流程,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供优质服务,落实惠民政策。民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做好对城乡居民的政策宣传,认真核实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发生额,严把审核关,财政部门负责按时拨付资金。民政、民族宗教事务、财政部门应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办法》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市民政局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我市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保障持续加强。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市民政局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健全体制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市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健全殡葬管理组织协调和工作运行机制。自

  年9月,江北新区民政部门出台《关于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明确各街道惠民殡葬补贴申请流程、补贴额度,直管区内居民可直接前往所在社区申办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3.

  多元宣传引导,塑造殡葬文明。紧紧抓住清明等有利时节,采用公益广告、悬挂横幅、张贴通告、发放倡议书等方式多渠道、多角度宣传《办法》等有关殡葬惠民政策。各区还借力社工、网格员、红白理事会等力量,采用文艺汇演、有奖问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推动绿色文明殡葬进乡村、进社区,让殡葬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群众不攀比、不盲从,自觉旧风俗。4.开展教育培训,强健殡改队伍。结合宪法宣传、“七五”普法、《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宣贯》等工作,组织各级殡改网络成员参加教育培训,重点学习殡葬管理相关法规政策,熟练掌握我市殡葬惠民相关政策,确保及时回应群众诉求,防止出现负面舆情。通过外出考察、现场参观、经验交流等方式,开拓了殡改工作人员的眼界,为推进各区殡葬惠民政策提标扩面提供了新思路、新平台、新路径。

  7月,国务院颁布《殡葬管理条例》。2021年3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经严格审查,我市《办法》符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二)合理性评估

  《办法》结构安排合理,条文间逻辑关系清楚,没有相互矛盾之处。权利和义务的设置基本恰当、平衡;用语较为规范,违规行为与法律责任的规定相适应,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在第三项操作办法中,充分尊重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体现了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的统一。

  办法总体上符合南京实际,如规定由各殡仪馆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丧葬费支付查询系统进行信息比对,核实无误的费用直接予以免除,内容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

  效益性评估在效益性方面,《办法》颁布近十年来,市民政局和其他部门认真贯彻实施,通过多部门共同努力,得到了普遍遵守与执行,达到了减轻群众办丧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的,惠民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及解决方案通过座谈会、专题调研等方法,收集各级民政部门、殡仪馆和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有待改进。一方面,惠民殡葬保障水平待提高。据省民政厅统计,“十三五”期间,苏州、淮安、盐城、扬州、泰州、镇江开云全站等6

  1260元。《办法》虽然明确了惠民殡葬服务对象及减免项目,覆盖范围、保障力度等方面有所完善,但对标兄弟城市仍有一定差距,尚未达到全民普惠标准。另一方面,申报审核信息化水平待提高。殡仪馆虽可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丧葬费支付查询系统核查享受一次性丧葬费,但由于系统漏洞,仍有个别逝者信息核实有误,给家属带来不便,家属需先行缴费,并前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有关证明,再到殡仪馆办理退费。针对以上问题,一是要强化政府责任。加强党对殡葬事业的全面领导,落实各级政府在政策规划、经费投入方面的主体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惠民殡葬政策提标扩面,范围从无丧葬补贴人员扩展到全体居民。二是要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完善通过联合督查、定期检查制度,健全相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三是要推进平台建设。加快南京殡葬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并配合市政务办推进公民“离世一件事”改革,实现公安、民政、人社、卫健等部门数据互联互享,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过程,真正做到“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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